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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法教师教学困境及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6

论农业法教师教学困境及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295-02

  一、农业法学教学的困境

  (一)授课对象不认同,司法考试的消极影响

  农业法学的授课对象主要还是法学学生,城镇生源学生对农业缺乏认识,对农业本身就不感兴趣。农村生源学生一部分长期生活在城镇,接触农业和农村有限,另一部分通过高考跳出农门,并不愿意回到农村,对农民身份的认同不够。这些导致法学学生中能真正对农业法学感兴趣,对三农法律问题抱以热情的人很少。从2009年起,在校本科生取得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自此,学生进入大三之后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参加各类辅导班学习。司法考试内容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最主要的部分,所占分值比例很高,其他课程分值较少。以成败论英雄的实际现状迫使很多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1]。农业法学属于经济法学学科经济法学本身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就较少,农业法学又是经济法学中并不重要的分支,其分值就更少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学生难以对农业法学产生学习动力。

  (二)教材种类较少,时效性和回应性不足

  农业法教材数量整体偏少,从笔者使用和查询的教材看,主要有李昌麒、吴越《农业法教程》,黄河《农业法教程》,杨红朝《农村法治教程》,于华江《农业法》,卞新民《农业法》。从这些教材出版时间看,基本都是在2013年之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经予以修订并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教材的时效性不足,并没有及时反映现实立法状况。从教材内容上看,现实回应性考虑不足。现行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编写依据进而设计编写内容,这就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流转等热点问题难以吸纳进来,存在教材与现实脱节的情形,学生更加觉得学习内容没有现实意义。

  (三)教学方式单一,难以开展多样化教学

  教学方式是师生基于对教学存在的观念性反映,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把握教学活动的基本样式[2]。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并提高教学效果。中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以教师为核心的讲授式为主,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知识讲解。实践式教学、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也在法学教学中逐步得到适用,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法院旁听等。目前,农业法学教学主要还是讲授式,兼带讨论式教学,实践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比较困难。大学所在地主要位于大中型城市,农村居民比较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较少,涉农法律纠纷自然比较少,加之农民长期存在厌诉心理,大学所在地法院的涉农诉讼较少,就近法院旁听比较困难,而基层法院虽然涉农诉讼相对多,但是往来成本高及存在学生安全风险,也不容易组织学校进行基层法院旁听。开展农业法学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育的鲜活素材比较少,笔者曾做过这方面的实践式教学,发现能够比较适合实践式教学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法律纠纷,其他类型案例缺失比较难找,这与农业法律问题可诉性较差也有一定关联。相对其他法学学科而言,农业法学的多样化教学,尤其是开展实践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确实更加困难,有必要创新适合农业法特征的实践教学方式。

  二、农业法学教学的对策

  (一)合理安排农业法学教学活动

  首先,科学选择农业法学的开设时段。农业法学安排时段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这个时间段学生一般关注司法考试和考研,司法考试复习、专业课复习和英语学习占用时间很多,学生难以沉下心进行农业法学学习。由于司法考试和考研的影响,许多学校都将法学专业课教学时间提前,在大三上学期将主要专业教学任务完成,大三下学期开始主要进行实践课教学和深入的理论课教学,为学生的法律实务选择和法学研究选择提供条件。我们认为可以将农业法学课程设置与大三上学期或者大三下学期的前半段,一方面保证学生的农业法学学习具有一定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农业法学教学和司法考试及考研之间的冲突程度。

  其次,准确把握农业法学的教学进度。农业法学的教学进度需要考虑学生长期理论学习可能引起疲惫和倦怠心理,在教学进度设计上有必要将理论讲授、知识讲解和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根据教学课时,将农业法学分为若干主题,主题讲解之后,要求学生分组讨论,要求每位学生都要提交讨论材料,选取部分学生进行PPT主题报告,学生具有一定的学习压力,学习内容更广更深入,参与度和积极性提升比较明显。

  再次,严抓学生的课堂纪律。学生到课率第一堂课最多,往后逐步走低,最后一堂课也很高,严格课堂纪律非常必要。很多教师认为大学生应该自主学习,点名方式强制要求学生进课堂没必要,也有认为学生多点名存在困难。我们认为通过点名方式严查到课率很有必要,点名给学生到课施加压力,作为平时考核依据必不可少;点名也可以让教师尽快熟悉学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亲近感。

  最后,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培育学生人文精神。农业法学是与现实密切关联的学科,课程讲授时,除了关注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还必须要关注中央的政策文件,尤其这些年中央一号文件基本上都与三农问题相关,授课时应该引导学生关注这些现实规范性文件。当然,也要引导学生关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等。农业法学是门充满着弱者关怀的学科,学生的课程学习不仅仅掌握知识和技能,更要培养他们关怀弱者和关注农民的人文精神,如此也契合着法学学科的人文性特征。   (二)准确取舍农业法学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通常由教材提供的,但教材只是提供教学的基本内容,需要教师选择搭配,重新组合,以更加适合学习目标和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兴趣。我们认为划定农业法学的教学内容应该遵从以下几项原则:第一,教学内容具有法律依据。既然是农业法学课程,应该以农业法律规范为基本依据,这就我们在教学内容选择主要考虑现行立法状况,兼顾农业政策的内容。第二,教学内容具有时效性。教学内容应该要密切关注最新立法内容,在教学中对法律修订予以回应。第三,教学内容具有实践性。教学内容应该选择现实热点问题并且对解决实际问题有帮助的内容,在教学内容安排上注重学生实务技能的提高。第四,教学内容要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对某一学科有兴趣,就会持久地专心致志钻研学习,提高学习效果,教学内容如果具有社会意义并且与学习者个人关系密切,就可以提高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农业法学的教学内容至少涵盖如下几个方面:(1)农业法学总论。包括农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农业法律关系、农业法律责任。(2)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农业用地法律制度的概念、原则、权属、使用制度、管制制度、整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方式、合同、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流转、纠纷处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3)农村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和乡镇企业法律制度等。(4)农业生产资料法律制度。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兽药法律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6)农业科技与教育法律制度。(7)农业金融保险法律制度。(8)农业投入法律制度。(9)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中(1)至(5)部分法律依据足,实用性较强,可作为教学重点讲解,其余部分可以根据课时数多少予以增减。

  (三)科学运用农业法学教学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的教学方式主要分为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3]。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基本上以讲授法为主,传统的有课堂讲授、指导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练习、毕业论文指导、法律实务实习、社会实践,近些年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式教育为代表的案例教学法得到全面推广,基本上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具备开设模拟法庭课的设施和场所。科学运用农业法学教学方法需要考虑农业法学的自身特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可取之处和法学教学方法变革趋势。首先,讲授法仍然要坚持,但需要改进。我们的法学学生接触法律专业时间比较短,不同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法条讲解不可避免,在讲解内容上要避免照本宣科,丰富课堂内容和信息量;知识传授后,布置资料查找和讨论任务。其次,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可以选择农业法律纠纷案件,经济法学、商法学或环境法学的法律诊所课加入农业法元素,这也就意味着不需要专门开设农业法学的诊所式教育。最后,寒暑期开设法律资源调查课程。这是社会调查法在农业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也是法律社会学的延伸,有助于学生对农村的法律运行获得深入认识。确定法律资源调查课程的开设时间、调查主题、分组状况、结果评价和讨论,注重基层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如乡镇司法所、村委会等,为开展法律资源调查提供必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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