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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2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方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种保险基金主要的特点在于:国家政府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社会保险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机构统一征收、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统一发放[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2]。而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的隐性负债不能显性化,一旦显性化将导致政府的财务报表非常难看而出现信任危机。正是由于这种核算方式,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

  1 、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则是“基金制”。同时,“现收现付制”是按照一个较短的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基金财务制度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甚至出现信息误导,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具体而言,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仅满足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额的流动储备金,即所谓“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能体现支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3]。

  2 、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核算制度不统一。

  首先,核算归属不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等,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当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其次,核算制度不统一。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拨付核算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会计报表不统一,填报的会计报表即有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又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制度的本质是“同代自养”。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4]。“隐性债务”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另外,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

  3、 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收付实现制以资金进出作为经济事项会计确认、核算的惟一依据,不可比的一次性因素无法剔除,不能对不同会计期问的财务成果进行比较,造成收入成本等在不同会计期问的畸高畸低,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即无法准确评估当期损益,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体制。收付实现制不提前考虑未来的许诺、担保及其他或有因素,从而形成隐性负债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考核与有效监督[5]。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财政核算最终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但国家财力从弱小到强大必然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之间不可能直接过渡,要有一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作为过渡,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也不可能从收付实现制直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原则。

  从属性上来讲,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所以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囊括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独立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总和连同其投资收益,能够以现值清偿未来的社会保险金给付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可认为是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确切依据。实践证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在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也应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6]。

  2、 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原则。

  真实的财务信息既是社保审计的基础,也是社保审计的工作目标之一。在收付实现制度体系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存在先天不足,这既不利于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内部构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而没有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社保基金的长期有效运行将无从谈起,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难建立。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延伸和补充,通过对各单位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掌握和监督。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预算、金库、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社保基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原则。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加快实行部门预算的进度,要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深思熟虑地制定统一可行的经费开支标准,强化财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与自我约束,严格操作,防范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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