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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中企业政府间博弈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03

环境污染治理中企业政府间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6-0072-04

  随着可持续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已经认识到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结合中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可以认识到经济环境的和谐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中部和西部的部分区域,实际上仍然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取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这些区域的支柱产业以第二产业为主,例如,煤电、钢铁冶炼、造纸、水泥、皮革等产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由于地方经济与政府财政收入以及地方官员考核标准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本文试图利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方法对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及政策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治理的部分想法。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建设,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资源的开发速度加快,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生态危机尤其是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不断增加,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损失。环境污染不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人们居住的环境,同时环境危机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当前中国科学发展观这一发展目标的要求,我们需要从污染物排放源头上加以控制,并且配合以其他措施,这样才能缓和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博弈论的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在一定环境规则条件下,决策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时的决策以及均衡的问题,是研究决策主体之间冲突以及合作的理论。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产权关系并不是很明确,导致在使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出现不经济并且会导致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环境治理问题,政府和企业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双方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环境治理问题中应用博弈论的观点是指将企业、政府之间的决策行为通过数量化的形式,更加科学地表示双方的环境收益以及彼此之间的支付,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彼此的影响与制约关系。

  三、环境污染排放的影响机理

  影响环境污染排放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城市化、环保投资及环保制度安排等。

  1. 经济增长水平。经济增长通常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上,一个国家人均产出(或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增加。发展经济的目的是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高国民的收入水平,同时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如果只考虑到经济增长而忽略生态环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甚至会影响人们的居住环境;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直接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以及生态资源的短缺,环境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2. 产业结构及其布局。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的构成及各产业之间的联系和比例关系。由于产业技术水平不同,产生污染的水平以及处理污染的水平都不同,这就会导致各产业中单位产值的污染物排放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产业的生产活动在空间上的转移也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以及环境污染物在空间上的扩散。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是污染的主要来源。例如,2004年SO2排放前五名的行业分别是:电力、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造以及有色金属冶炼业,2004年度共排放污染物1 450万吨,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而经济贡献率仅占33%。

  3. 城市化的水平。城市化是指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中农业活动的比重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上升的过程,与这种变动相适应,使得乡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此消彼长,同时居民点的建设等物质表象和居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型转化并稳定,这样的一个系统性过程被称为城市化过程。总的来说,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推动文化、经济、教育以及科技事业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化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城市负荷压力增大,能源消耗不断扩大,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失业率升高等问题,其中尤其明显的是城市“三废”问题比较突出。

  4. 政府干预的环保制度安排。因为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以及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等特点,环境资源保护机制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市场失灵,此时就需要政府来提供一定程度的干预。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就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或不足。政府对产业进行干预可以把某些有污染的生产活动限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进行。目的是对生产工艺进行管制,这包括政府进行的规章制度安排以及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两方面。它是传统的也是直接的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因此近些年来许多国家都在采用。如果生产活动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政府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制裁手段,例如勒令工厂关闭或者强行拆迁,这种手段治理污染的效果相当明显,但是对于治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时效果会减弱,地方之间会因为各自利益而相互推诿、相互扯皮。

  5. 社会机制。在环境管理领域,社会机制集中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即公众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来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决策更加符合公众的利益。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公众参与的社会机制最常见的途径就是向环境监管的相关部门信访。根据相关部门统计,从1990年以来群众信访的数目不断上升,这说明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2005年群众信访中环境污染的比例占97%,这个事实就表明为了改善社会公众的居住环境,居民对于保护环境表现出巨大的参与热情。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生态环境的污染不是某一单一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环境污染这一事实。

  四、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上与排污企业的博弈分析

  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分析地方政府在治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时如何与排污企业之间进行博弈。这一模型假设:研究区域的污染物来自于某一个产业,该区域地方政府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来自于该产业(即忽略其他方面的财政收入),对待这一产业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两种策略即“严格管理”和“不严格管理”,同时,企业也有两种策略分别是“积极对待”和“消极对待”。假设企业的收益R依赖于企业的产量Q,即R=R(Q),并且企业污染物的产生量和企业产品产量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假设政府采取严格管理环境污染的策略时企业的产量为Q1,政府采取不严格管理环境污染的策略时企业的产量为Q2,则有Q1税收,税收T与产量Q之间存在函数关系,即T=T(Q)。C为政府进行监督时需要付出的成本,比如抽样成本、检测成本等。A是当政府发现企业超标排污时对企业进行的罚款。当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时政府会面临公众谴责,设此时的损失为F,设C-A

  R(Q1)P+R(Q1)(1-P)=(R(Q2)-A)P+R(Q2)(1-P)

  →P=[R(Q2)-R(Q1)]/A

  [T(Q1)-C]θ+(T(Q2)+A-C)(1-θ)

  →θ=1-(C/A+F)

  结论是政府会以[R(Q2)-R(Q1)]/A的概率采取严格管理战略,企业则以1-(C/A+F)的概率积极治理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治理会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那些以污染产业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中,企业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例如,企业的产量扩大会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可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可以扩大当地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政府考核指标的实现。再者,很多人是企业的工人,相比于环境问题更关心企业的经济发展。并且环境是公共物品,由于交易费用很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居民之间也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此可以假设政府对公众的污染谴责成本F很小。同时企业的污染成本也很小,政府一般不会对企业进行很重的惩罚,除非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政府才会出面干涉。即T(Q2)+A-CR(Q1),因此此时产业的占优策略是消极对待。此时的纳什均衡存在如表1,即产业消极对待的同时,政府采取不严管的策略。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也很大。例如,某些企业虽然违反了制度规定但是在经济上获得较大的收益,而有些企业虽然遵守了制度规定却蒙受了事实上的损失。即使某些情况下,政府会给企业一些政策补贴用于改善排污设备,但是设备的运营会给企业带来成本,所以更一般的情况是在政府进行检查时排污企业才会使设备运营几天。对于污水的排放企业更是用尽高招,有些企业会通过多口排放、偷排或者稀释排放等方式,也有的企业会选择在下大雨的时候排放,这些排放方式虽然逃脱了政府的惩罚但是对环境却造成了损害。

  综上分析可知,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有某些部分的共同利益,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往往会对企业的污染排放采取宽松的政策,加之某些企业的寻租,更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很多情况下,环保制度形同虚设,在环境治理上不能起到应有的管制作用。

  五、控制环境污染的对策建议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的环保政策产生无效性的主要原因是污染产生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及公众对政府批评的无效性。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可能做出不符合环保原则的事情。因此,这就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约束,并且需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形成对政府的管制。要改变环境污染的状态须做好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改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放弃单纯的以GDP增长率为考核指标,重新建立以绿色GDP为政绩考核的体系并且建立重大事故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的制度。对于当前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经济增长率比环境保护在数量上容易计量。当企业希望发展的愿望与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要求不谋而合时,地方政府就会对企业产生保护的欲望,这就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但是当地方政府的业绩评价中如果考虑到绿色GDP,地方政府就会对产生污染物的企业采取严厉的态度;并且采用重大事故问责制度,也会使地方政府领导对某些不利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有所顾忌,这样就割裂了企业和政府的正向利益关系。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我国现在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决定了产业结构是造成环境污染排放的主要因素。因此现阶段需要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向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产业布局也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结构。然而,目前钢铁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大力发展,将会对已经超负荷承载的资源环境造成更大的压力。加上产业结构布局具有较大的系统稳定性,一旦产业政策及布局形成以后,调整难度将会很大,并且产业结构与布局的环境影响滞后效应很大。因此,根据各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经济发展基础,设置产业准入门槛,设置适合发展的产业,形成有利于降低资源能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产业格局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这里的第三方约束机制,主要是指公众、民间环保组织以及新闻媒体。采用第三方约束机制不仅可以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对政府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采用这种制度可以节省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所投入的成本,同时企业和政府的信息也会变得更加透明。此外,还可以设立专家审核制度来弥补公众参与不专业的不足,增加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透明性,专家作为第三方不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但是可以根据行业的特征,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企业资源的使用以及分配进行正确的判断并且进行指导。也可以鼓励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互相监督,基于信息公开的市场竞争可以自发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采取以上几项措施,规制好政府,管理好企业,同时严格执行政府的政策。例如:排污税,当政府制定排污税以后,相关的监管部门就要严格执行,不能够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在中国现阶段环境管理体制下,只有政府发挥有效的作用,企业的污染才会减少。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涉及众多参与主体的利益,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和政府各自的内部治理,更要需要处理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补以及利益冲突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共利益以及各自利益的表达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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