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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09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村土地信托方式的作用

  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规模化为基础,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阶段各类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产业关联。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在转变农业生产组织运行方式,依赖多元化市场主体培育[1]。农村土地信托经营方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和部分企业“有力无地开发”问题。这种方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按自愿、自主、互利原则,在坚持农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两个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其经营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受益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暂时经营权[2]。土地信托将碎片土地通过资本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农地市场组织化经营。较传统土地经营,发展农村土地信托经营具有诸多优势。

  一、有利于农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即:所有权的主体虚无性,承包权缺乏稳定预期性,经营权缺乏相对应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信托方式可有效解决上述缺陷。农村土地信托方式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形成更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尊重农村集体所有的权益,明确并充分保护农民的长远和根本权益,形成一种规范、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有效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既保障农户土地产权的完整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又让其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由于土地集体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及农户按照其持有信托单位分享收益,因此可以做到“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落实成员权和股份权,不落实各成员具体承包的面积、区位,只享受成员应得的收益权。这样有效避免了目前家庭承包制中按“成员权”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所产生的问题。土地信托经营使得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权和收益权,信托机构拥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发展更多的用益物权,激活土地的资本属性。土地信托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土地看护人”,既没有动摇农民的承包权,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解决了土地上各项权利的有效分离,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做到了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使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二、有利于构造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采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营方式上表现为农地分散经营、家庭自我经营,规模化经营不够。农户的投资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技术进步慢,土地生产效率未得到完全释放,难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的要求,呈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推进中,农业收益低下使得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信托方式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实现了土地的归集,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重新整合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其生产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效益,使得农户收益得到保障。

  土地信托经营优势表现在:其一,产前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信托机构不仅在购买农资产品上议价能力强,省去大量中间环节,具有价格和质量保证,还能得到农资产品生产商的售后服务。其二,产中具有专业化分工优势和社会化协作优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将经营规模扩大后,内部分工更加细致,使得个体熟练程度增加,从而提高劳动效率。规模扩大后,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可利用自身优势,以土地经营为平台,在农业生产与科学管理上有效整合资源,引入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其三,产后具有市场规模优势。畅通的市场信息和多重的销售渠道使土地信托经营机构在农产品销售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形成卖方市场,产生价格溢出。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弱势地位,增产不增收的局面。

  三、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打造知识型高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增强产、加、销一体化程度,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组织化水平成为农业经营者应对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当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组织方式,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存在内在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问题。模糊的产权制度将成为农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使其最终可能解体或蜕变为私人企业[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资本和技术缺乏,加上农户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和专业人才短缺,使农民间合作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而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契约”并不完备和稳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4]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往往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共享机制,对农户不能产生稳定的收益预期,他们之间的协作生产并不稳固,协作生产经营链条遇到风险很容易断裂。

  土地信托方式下,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可消除以上不足。信托方式下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两大类。生产主体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信托机构。前者决定土地能生产什么,给出符合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的农业生产边界范围。后者决策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去生产。服务主体即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其提供经济和技术服务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商,发挥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等功能。包括能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信息咨询、产品营销、产业链构建、融资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能发挥专业化协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起到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信托机构可凭借其经济地位在购买服务时具有选择权和议价权,能与服务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引入质优价廉的多方面服务,将知识和资本与土地经营有机融合。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组织,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在低成本与高效率基础上,构建对受托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尽管在信托运行中,委托人不能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但能“用脚投票”行使自己的权益,避免了龙头企业方式下不完备的“关系契约”侵犯农户利益问题。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能依托自身金融优势,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未来收益为资产基础的融资平台,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避免资本不足对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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