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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16

新时期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农业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而言,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紧迫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在广大农村逐步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小规模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一些新问题。

  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业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农业成为许多农户的“副业”,“谁来种”的问题日渐突出。当前,许多农村已出现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

  二是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农户的小生产不能与大市场有效对接,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种什么”的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为分散经营,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

  三是农业生产效率不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专业化、系统化的生产性服务不够,经营方式粗放表现突出,“怎么种”的问题非常迫切。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规模小且较为零碎,土地产出不高。

  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未来的兴衰,要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征集中表现为“四化”,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四化”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一)集约化

  集约化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办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较高产量和收入的一种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一体的农业经营方式。

  (二)专业化

  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农村社会分工深化和经济联系加强的结果。专业户一般规模比较大,以家庭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开拓市场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组织化

  组织化是相对分散经营而言,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横向上农户的联合与合作,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二是纵向上产业链条的延伸,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如“公司+农户”的模式。

  (四)社会化

  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二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

  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一)循序渐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多地少。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结合国情,不应片面追求规模化,不应单一强调大公司、大农场。发展现代农业应循序渐进,不能忽视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的作用。

  (二)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

  加快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未来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在鼓励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流转的进程中,应广泛征求农户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不可“一刀切”甚至“运动式”发展,要确保农户利益不受损。

  (三)工商资本进入农村要严控用途

  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提供了政策支持。对工商资本下乡买地应加以规范,严控土地用途。工商资本流转的土地必须用于发展农业,不得变更用途开发房地产。除了在农村圈地从事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还可发展农业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

  (四)推进规模经营应适度

  推进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农业资源的禀赋,又要考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水平,还要考虑社会公平问题。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具备在全国推广大规模经营的条件,同时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短期内还不可能放弃对耕地的经营。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现阶段推进耕地规模经营,要特别把握好规模的适度。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着力点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农村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应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应注重培养新型农民。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二是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要确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类财政补贴和重点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倾斜,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   三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农业由小农户分散经营的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农业生产仍面临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四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吸收社会资金、转化先进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和规范现代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要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及合作社共赢。

  (二)稳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根据各地工业化水平、资源条件和经营能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和鼓励承包地采取互换、流转、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经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规模经营是逐步推进的。农业规模经营要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上,没有产业的支撑和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可能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此外,规模经营还存在“度”的问题。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

  二是规模经营的方式可多种多样。立足国情,规模经营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农户承包地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研究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农机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是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要注重农业产后服务,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等服务。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仓单质押贷款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等服务。

  三是发展多种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资连锁企业+农技专家+农户”等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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