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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14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

  一、背景

  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它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刑罚体系当中最为常见的刑种。但是随着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监禁并不是纯粹地追求报应,而是更多地追求预防,强调对犯罪者的矫正。如何更好地实现对犯人的教育矫正及再社会化是各国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监禁刑执行更是出现了人性化和社会化的趋向。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主张人权,平等,尊重的新兴专业,从其专业的角度看待中国的监禁刑,又有哪些弊端,体现其专业理念的改进方法又是什么呢?

  二、监禁刑的弊端

  (一)犯人社会功能退化,社会融入困难。监禁的执行使罪犯隔离于社会,很少和外界有接触,对外界发生的事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完全跟不上当今世界快速的前进步伐。同时,长期的“严管”和“服从命令”的监狱生活使之不能适应社会上的自由和无拘无束。由于丧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犯人的再社会化程度低,社会化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从而导致其素质也劣于社会其他成员,刑满释放后难以顺利的融入社会。

  (二)社会对犯人的歧视和不接纳。这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家庭。犯人入狱,往往伴随着家庭的破碎,妻离子散。第二是普通社会大众。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坐过牢的人就是有污点的人,人人都应避而远之。

  (三)剥夺了犯人的异性关系和性权利。监禁刑都是同性别的犯人关在一起,连监管人员几乎都是同性别的。几乎没有和异性交流的机会,更别提行使性权利了。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明确指出,生理(生存)的需求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而性和呼吸、食物、睡眠等一样,都是属于生理的需求。监禁刑正是剥夺了犯人的这一基本需求。异性关系和性需求被剥夺,又会导致犯人的性取向问题,狱内同性恋也就这样形成了。

  (四)长期压抑,造成犯人的心理变形。监狱繁重的生产任务、毫无变动的生活和环境及娱乐项目的缺乏,造成犯人的长期压抑,并且压抑的情绪得不到缓解和释放,久而久之,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五)改造效果差,犯罪复发率高。现在中国的监禁刑名义上是劳动改造,实际上是只劳动不改造。不同类型的犯人在监狱中极易交叉感染,相互传授犯罪经验,出狱后容易勾结在一起重新犯罪,且反侦察能力提高。

  (六)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这一弊端是处处存在的。监狱管理资金的投入随着入狱犯人的增多而增多。长期压抑的监狱生活导致的狱内自杀,同性强奸和暴力等,会增加一大笔医疗费用。一旦发生越狱事件,政府更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搜捕逃犯。再有,社会功能退化,再社会化没有完成的犯人出狱后的安置就业问题也会增加政府投入。一系列的因素都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投入。

  由于监禁刑存在的弊端及收效甚微的改造效果,因此,许多刑罚学者并不主张监禁刑的过多适用,而是主张以其他刑罚或者非刑罚措施替代监禁刑的执行,即使执行监禁刑,也应尽量实施社会化处遇。故监禁刑执行社会化被越来越多的人提及。

  三、中国监禁刑的出路

  社会工作产生的思想根源包括基督教文明所宣扬的博爱、利他、奉献、救人救世、爱人助人、与人为善和发端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其本质是助人自助。因此,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探索中国监禁刑的出路是非常有必要的。

  推行狱内行刑社会化。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确保监狱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通过罪犯走出去、社会力量走进来两种方式给予犯罪人正常的社会联系与交往。监狱行刑社会化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1)发展监狱社会工作,培养服务于监狱矫正的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通过教育、引导、咨询等手段以及个案、小组和社区的专业方法,达到矫正的作用。同时提供给犯人自己感兴趣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而不是盲目的劳动改造。(2)完善亲友探访制度。维持犯人的社会支持系统,建立长期的情感支持,拥有正常的社会感情。对于已成婚的犯人,可借鉴国外的方法,在监狱建立“夫妻房”,不但增进夫妻感情,也可以保证正常的异性交往,满足基本的性需求。(3)建立更多“走出去”的制度。如“假释”、“定期社会活动”等,为犯人从完全被监禁状态到被释放后的完全自由状态之间的转化提供一个平稳的过渡,避免和社会的脱轨以及由于释放而带给犯人的冲击,更好地帮助犯人实现释放后与正常社会的融合。

  建立监狱刑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服刑制度。社区矫正属于狱外行刑社会化的范畴,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社会团体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司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社会当中、在非监禁状态下改正罪犯的恶习,因此,其没有监禁刑所固有的诸多弊端,如果操作得当,其应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标。但是,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善,社区矫正史无前例,以及我国监狱刑的历史和现状,由纯粹的监禁刑转向完全的社区矫正是很难发展起来的。在此情形下,本人认为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相结合是可以尝试的。具体操作如下:将犯人的服刑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监禁刑,第二阶段是社区矫正,第三阶段是司法机构监督下的社会改造。也就是说,在达到改造目的的同时,为犯人一步一步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做好铺垫。

  四、结语

  监禁刑必然有其长期存在的特定原因,但其缺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付出水面。社会工作介入,从专业的角度指出了中国当前监禁刑的弊端,并结合本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中国的改进方法。随着监狱社会工作的发展,相信我国的监禁刑定能朝着更加人性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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