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在建筑施工行业也开始真正实行。2012年,以上海作为主要试点的营业税改制为增值税的改革措施预示着改革真正开启,此后多个地区和行业都开始纷纷加入到这一改革计划当中,并取得相应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开始按照以往改革的方案,从原来的百分之三的营业额直接改制为百分之十一的增值税额。[1]由于建设施工企业在以往的税制体制背景下,所进行的生产过程主要包含了具体的采购和施工。因此,就必须要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营业税,而在真正实施营业税改制增值税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需重复纳税的情况获得了真正有效的解决,但是营业税改制为增值税的情况也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就必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作用及影响
(一)减少了企业进行产业升级的负担
科技的发展,促使企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相应设备的更新成为必然,而建筑施工企业方面要想真正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就必须要开展相应的产业升级。这在我国的税收征收制度当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方面的固定资产税额不可抵扣,不过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属于较为典型的固定资产高比例行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方面所必需的生产设备都属于固定性资产,这些采购类型的资产都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方面的最常见项目,而其本身的进项税额本身也不能直接进行抵扣。所以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沉重的负担。因此,有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不愿意进行设备以及相关技术的改造升级,这就直接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发展效率,同时也直接限制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我国开始实施“营增改”的目的也在于此,通过“营改增”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更新升级时不再有负税负担,同时也能真正有效的促进并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产业化升级,最终有效地提高企业所具有的整体实力及竞争力,有效地促进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2]
(二)规避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不是纯粹的生产者,因此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当中仍然需要批量的采购多种原材料设备,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当中的主要消费者,所以其所要进行采购的多种设备材料都需要结合相应的税法来进行依法缴纳增值税务方面的进项税额,同时作为生产者,也可对其自身生产完成的工程,需要严格地按照营业额来缴纳营业税。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方面来说,重复的缴纳税务情况直接影响到了其整体的发展效益,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这种重复纳税的情况直接获得有效的改善。
(三)方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当中,通常会出现两种区分不明的情况,从而直接导致其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在“营改增”之后,这一问题直接获得了有效的解决。以往的建筑施工企业都直接被排除在征收的增值税务范围以外,从而直接导致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在建筑施工环节当中出现中断情况,而且有大多数的关系人本身也对这一漏洞加以利用进行相应的偷税及漏税的违法行为在改革之后也获得非常有效的遏制。[3]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设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运行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及设备才能真正投入到正常的生产当中,而相应的设备建筑材料来源路径非常多,大多数都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发票进行有效的税额抵扣。不过有很多材料设备本身也是有建设承办单位统一采购之后再分拨调配给各个建设施工单位。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很难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其索要缴纳的税务将再次增多。
(二)劳务成本无法抵扣
劳务成本开支是建筑施工企业当中非常重要的成本开支,不过从税收和征收的范围来看,其“营改增”的改革工作并没有真正涉及为其提供相应劳务的企业。所以,相应的提供方就无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方面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直接导致大部分的劳务成本无法有效的抵扣。不过,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当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的务工人员属于农村的农民工,其工资占据了大部分的劳务支出,这部分的支出直接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很难真正获取到进项发票,所以也就无法进行税款的抵扣。[4]
(三)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显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纳税对于地方税收来说属于纳税大户,因此其营业税的征收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所掌控,而且在地方政府的税收当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在“营改增”真正实施之后,其增值税虽然仍然归政府方面所有,但是因为税种和税率,还有相应计算方法等多方面的变化,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非常直接的影响。同时地方政府的不配合也直接形成了这次“营改增”的主要阻力。因此,就必须要求其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直接出台相应的辅助政策,政府方面也给出积极的配合,这样才能将改革有效实施下去。
四、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对策
(一)严格结合新税制开展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应用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所进行的税制改革,就必须要在新税制的基础上开展相对合理且合法的纳税筹划。因此,就需要结合其自身原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来保障其能够真正提供所有的设备和原材料的供应,并开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这种形式来进行有效的抵扣。而且在选择相应的设备过程中,必须要选择正确的供应商,要求其能够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来和公司企业进行合作。[5]最后,针对那些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问题,就需要从“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来选择相应的劳务单位,这样才能真正获取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有效的保证税款的抵扣。
(二)强化税务人才培养及施工企业税务研究
由于在“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要按照全新的税制来进行纳税,所以相关企业就必须要充分的结合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来针对新税制进行研究,并以此来梳理新税制当中对于企业方面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而且在真正实施“营改增”之后,发票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施工企业就必须要通知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在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索取发票,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其税款能够抵扣成功。
五、结语
要想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问题,就需要严格结合新税制开展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强化税务人才培养及施工企业税务研究以及做好对企业内部税务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等,这样才能解决“营改增”实施后的问题。
(作者单位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