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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修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欺诈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03

浅谈维修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欺诈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3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和汽车维修市场也飞速发展。汽车产业发展的不规范,助长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的泛滥。汽车维修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已经成为车险行业反欺诈工作的重点,利用待修车辆骗保,已经成为汽车修理行业公开的“潜规则”。

  一、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现状分析

  (一)汽车维修资质普遍较低

  据统计,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现在约有48万家左右,具有二类资质以上的不到1/3。其中包括汽车品牌授权的4S店2.4万家约占总量的5%,规模较大的一类汽修厂约占维修厂总量的10%-15%;而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三类及以下维修厂则占到总量的50%以上。

  (二)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较晚,汽车产业主要投入在制造业,很少顾及维修行业;同时,社会对蓝领的认可度不够,大部分高学历的人员都不愿从事技术类行业;第三,汽车维修行业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偏低,没有统一的行业就业标准,造成了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一方面,绝大多数修理人员学历均在中专以下;另外一方面,为其他行业淘汰的人员创造了就业机会。

  (三)维修行业无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企业的分散性、涉及部门的多样性,使得汽车维修行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造成了维修行业无法形成标准化管理。一是维修工序无标准。在实际维修中,大部分修理企业均参照汽车制造企业(含4S店)标准进行维修,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修理企业管理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实际车辆维修中或多或少的进行偷工减料操作,造成实际维修工序无标准。二是配件更换无标准。在实际维修过程中,绝大多数配件更换的决定权在维修师傅身上,师傅觉得可以修就修,觉得不可以修就更换,无任何更换依据。某些4S店为了追求利润,对于所有配件均采取更换的方式。三是维修价格无标准。由于汽车维修的专业性,物价等管理部门未能实现专业化管理,造成汽车维修市场上维修价格无相关标准,均是修理企业说了算,维修价格水分较大。四是维修质量无标准。由于人们对汽车维修知识的缺乏,绝大部分修理厂对维修质量均无相关标准要求,也未对违约责任进行限定,如果维修出现质量问题,一般采取重新修复的方式。

  (四)零配件市场混乱

  我国是制造大国,模仿能力很强,由于汽车市场飞速发展,我国汽车零配件市场也呈现井喷式发展。一、配件种类较多,较为混乱。2005年我国商务部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使得4S店飞速发展,造成厂商取得零配件“原厂件”的垄断销售地位。“原厂件”,是汽车厂商授权委托给第三方零配件供应商生产,印有厂商品牌标识的配件,此配件经厂家认证后统一供货给4S店销售与安装。由于 “原厂件”的独特地位,汽车厂商采取严格控制销售渠道、控制价格的方式,使得“原厂件”的价格水涨船高,让部分配件生产商看到了商机。受汽车厂商委托的配件生产企业,在生产汽车厂商“原厂件”的同时,也开始生产无厂商品牌标识的配件投入市场,即“正厂件”(与“原厂件”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由于“正厂件”与“原厂件”质量一致,而销售渠道的放开,造成其零售价格远低于“原厂件”,在市场很受追捧,部分4S店因汽车厂商“原厂件”供货价格高,也会部分采购“正厂件”。由于汽车市场飞速发展,部分企业也投入到汽车配件制造中来,而它们并没有汽车厂商的授权委托,但它标有自己的厂名,也有自己的商标,但没有汽车品牌的标牌,一般称为“副厂件”。“副厂件”生产商中又分两类,一类厂商市场中通过质量和信誉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形成了品牌效应,这类配件被称作“品牌件”;一类厂商在市场上通过降低价格和降低品质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这类配件被称为“伪劣件”(部分伪劣件无自己的商标)。最后,还有一类配件,是在车辆报废、全损甚至在正常更换下来的配件,重新流入市场,形成了“拆车件”。二是零配件价格混乱。由于汽车配件种类的多样性,造成零配件价格差异很大,如奥迪的前杠,通过4S店正常渠道销售的“原厂件”价格为3000元左右;而市场“正厂件”和“品牌件”价格在1000元左右,而劣质的“副厂件”在500元左右。三是零配件质量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由于配件市场混乱,配件市场无相关标准,造成了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绝大多数消费者为了保证质量,使用价格较高的“原厂件”;对市场比较了解的消费者或业内人士主要推荐“正厂件”和“品牌件”。而部分黑心的修理企业为了攫取超额利润,为顾客使用劣质的“副厂件”或不能再使用的“拆车件”。

  (五)4S店经营模式造成4S店与非4S店价格差异很大

  4S店全称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Automobile Sales Servicshop 4S),是一种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销售企业。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奠定了4S店经营模式成为我国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即一家汽车4S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汽车。由于4S店在汽车修理行业垄断地位,造成了4S店维修价格与非4S店维修价格有较大的差异。如某车在4S店保养花费1000元左右,但在同样维修资质的非4S店保养仅需要花费500-600元左右,差价将进一倍。与此同时,由于维修价格的巨大差异,部分品牌4S店为了提高经营利润,仅提供车辆配件更换服务,事故车辆维修全部或部分外包,价格按照4S店价格收取的,但维修实际是在非4S店中进行的,如保时捷911前杠喷漆在4S维修价格在3600元左右,而在非4S店维修价格在800左右。   二、我国维修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欺诈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是伴随着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发展而发展的,呈现手段隐蔽、方式多样等发展趋势,但由于机动车辆维修的专业性,机动车辆保险欺诈行为或多或少的需要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组织或参与。防范维修行业的保险诈骗,是当前财产险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的重点。如何制定有效的措施来化解、防范、打击维修行业的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行业在新形势下的当务之急。

  (一)维修企业保险欺诈的手段

  维修企业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在客户理赔过程中协助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理赔服务。部分地区维修企业可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为客户提供“代报案”甚至“直赔”服务。在机动车辆保险飞速发展的今天,维修企业逐渐成为客户理赔的助手,在极大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存在以下很大的管理漏洞,成为保险欺诈的高发区域。部分4S店由于经营单一品牌车辆,存在大量外观一致的车辆,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1.利于客户车辆虚构保险事故

  维修企业利用客户的无知和保险公司的管理疏忽,利用客户车辆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手段虚构保险事故:一是利用划痕线的经营和管理的缺陷,虚构保险事故。划痕险的保险责任是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本来是为了对被保险车辆意外或不经意被其他划伤车身漆面的损伤进行赔偿,但由于赔偿主要依据是损失的发生,并没有任何限制,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可能;同时,车身划痕也是一种很难界定损失的程度,损失照片很难反映出实际的损失。而大部分的划痕都可以简单处理而消失。4S店向保险公司代报案,称车辆受到划痕损失,通过授权的定损,直接将莫须有的损失上报保险公司,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在对某个修理厂定损数据进行分析中,发现某4S店划痕的维修金额占所有保险维修金额的94.5%,而该险种的赔付率高达400%左右。二是利用客户的车辆安装上损坏的配件,“制造”保险事故。由于大部分修理企业存在大量的损坏的配件,遇到相同的车型后,即可使用,“制造”保险事故。通过安装上真实事故损失的全套配件,重新向保险公司报案,发生保险事故,为了提高事故的真实性,部分修理企业重新加重事故损失,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此类情况,在部分地区已向产业化方向发生,事故的旧件,部分配件商全套收购,通过“租赁”的方式,租借给修理企业向保险公司骗取赔款。

  2.利用客户真实的小保险事故制造大的保险事故

  维修企业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比较了解,熟知定损过程和操作,由于利益的驱使,大量修理企业通过对保险事故进行加工的方式,骗取超额的保险公司的赔款。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扩大事故损失。一是零配件调包。即,在保险公司定损前,将事故车辆的未损失的零配件更换为同样型号已经损失的零配件,应付保险公司的定损;或在定损过程中,通过客户对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将可修或无需更换的另配件列入换件项目中,骗取保险公司的超额赔偿。如:在营业货车发生侧翻事故后,若查勘不及时、不仔细,会存在定损环节增加货车电瓶、轮胎的现象;碰撞事故定损过程中,修理企业人员往往要求定损员大部分配件予以更换,并告知客户若不更换,可能影响行车安全,从而通过客户向定损员进行施压,以取得配件的更换,而在实际维修中,配件并没有更换。二是利用客户不能赔付的保险事故,重新报案进行索赔,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如:由于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定期需要更换,并不属于保险责任,部分客户在修理企业维修过程中,经过维修企业“加工”,制造托底事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赔款。三是利用真实的保险事故,嫁接与本事故无关的三者车辆事故,扩大赔款金额。如:某车辆停放被准撞,发生损失,到维修企业后,嫁接给另外一个事故车辆,形成双发事故。停放被撞,根据保险条款仅赔偿本车损失,而且还存在30%的免赔率,而嫁接过第三者车辆,不但获得了“第三者车辆”的赔偿,30%的免赔率也没有了,而最终的获利者还是维修企业。

  3.利用4S店与非4S店差价欺诈

  由于4S店与非4S店维修存在巨大的差价,部分维修企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按照4S店价格定损,而实际在非4S店进行维修,骗取保险公司超额的赔款。一般采取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直接让客户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定损,在保险公司按照4S店定损后,再将车辆拖至非4S店进行维修;二是在定损过程中,告知定损人员,部分配件(贵重配件)需要在4S店拿货,必须按照4S店价格进行定损;三是利用第三者车辆在索赔过程中的优势,告知定损员,第三者车辆必须去4S店维修,按照4S店价格进行定损。

  4.高档老旧车型及全损车辆欺诈

  高档老旧车型及全损车辆欺诈有索赔成本小、赔偿金额大、取证困难等特点,是维修企业欺诈的重点。一是利用高档老旧车型投保高额车损险或直接作为第三者车辆,发生重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整车价格较低,但维修价格较高。维修企业通过较低的价格收购高档老旧车型,对于超额投保或作为第三者车辆,保险公司无法获取车辆实际交易价格,按照条款无法对远超实际价值的维修费用提出拒绝赔偿的要求,造成维修企业获得超额赔款。二是维修企业通过收购全损车辆,经过简单维修后,重新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再次制造事故车辆全损事故,获取保险公司全损赔偿。此类案件在近些年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二)维修企业欺诈的特点

  维修企业欺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维修企业大多是以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出现,有条件的修理企业会通过代报案、代索赔完成整个索赔操作;二是由于熟知理赔流程和操作,维修企业欺诈案件相关手续、事故证明等都比较齐全,通过单证大都可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三是欺诈事故有从小到大、事故方从单方到多方、事故损失痕迹从不符到严格符合、事故涉及方从单人操作到多人合作的发展趋势;四是赔案的核心利益多集中在价格较高的配件上;五是欺诈行为一旦被理赔人员发现,往往伴随着贿赂、恐吓、投诉等行为的发生。   三、防治汽车维修行业欺诈的建议

  (一)规范汽车零配件销售和管理

  2014年是中国汽车零配件迎来转机的一年,9月18日交通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后市场提供原厂件和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转售原厂配件。这样就打破了汽车生产企业对原厂配件销售渠道的垄断,汽车零配件企业可以大展身手了。但从规范汽车零配件市场对车险反欺诈来看,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和管理:一是加强汽车零配件厂商的生产管理,建立零配件认证制度,从源头开始狠抓汽车零配件质量,杜绝伪劣配件进入汽车零配件市场;二是规范汽车零配件销售渠道,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尤其是减少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零配件销售的控制,确保汽车维修行业零配件高质量配件的多样性,减少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价格差异;三是鼓励可修复汽车零配件回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对于可修可换零配件直接更换,通过回收再利用,拒绝维修企业欺诈保险公司和客户;四是建立汽车零配件可追溯体系,规范零配件的使用、更换、再制造及销毁操作,确保损坏配件能及时被市场淘汰,减少维修企业欺诈“道具”的生产。

  (二)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一是提高维修企业经营门槛,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将部分不提供正常维修服务的修理企业清除出维修市场。对于达不到设立标准和要求的,如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无法满足维修需要、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维修企业,要坚决清除出维修市场,确保维修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建立汽车维修行业人员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推进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地位。三是强化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管理,提高维修企业的诚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局面。汽车维修质量一直是维修行业的一个顽症,也对车险欺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强化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管理,净化维修企业空气,将极大的减少车险欺诈的生存环境。四是建立汽车维修行业维修数据平台,向社会公开汽车维修数据,提高维修行业透明度。如果将某个维修企业维修数据和定损数据进行对比,将会发现大量维修数据与定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数据就是保险欺诈的有力证据,若将汽车维修行业维修数据公开或统一化管理,将会对维修企业进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给予极大的威慑,降低欺诈行为的发生概率。五是建立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部分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清除出维修行业。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隐蔽性高、成本低、收益高等特定,让部分不法人员趋之若鹜,不断投入到此“事业”当中,一经发现处理后甚至绳之以法后,扔会投入到此违法犯罪行业中去,建立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提高欺诈代价,形成倒逼约束机制。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1.承保管理。一是加强维修企业渠道业务管理。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加强维修企业业务管理,严格控制承保条件及手续费率,通过经济杠杆对业务质量进行筛查,同时密切关注维修企业经营状况,避免维修企业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二是强化核保管理,对于转保、加保(限额或险别)业务强化车辆验车处理;对于使用年限较长且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修复的车辆严格限制承保车损险限额,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的产生。

  2.理赔管理。一是提高理赔人员素质,提高理赔人员待遇,高薪养廉,提高理赔人员专业技能,从而提高其反欺诈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二是杜绝或减少对维修企业理赔授权,让理赔操作权回归保险公司,提高维修企业欺诈操作成本,减少欺诈行为产生;三是建立事故车辆维修监控和修复后验车制度,确保维修企业按照定损方案进行维修,杜绝维修欺诈行为;四是建立零配件回收、无修复价值配件集中销毁等理赔操作规范,避免欺诈“道具”回流入市场;五是强化查勘定损人员业务专业技能培养,增强机动车辆维修、零配件、新技术等知识的培养,提高维修企业反欺诈防范和处理能力;六是加强事故车辆维修去向跟踪和发票验真操作,降低维修企业不当得利的风险;七是加强全损车辆及推定全损车辆的跟踪,必要时与承保部门联合,共同防范大额案件风险;八是加强与行业理赔部门的交流与协作,不断更新反欺诈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同时联合建立反欺诈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共同抵御维修企业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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