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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06

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2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加快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较快,效果十分明显。截止到2013年11月,全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多达8.6万家,其中,农业专业合作社6.5万个,比2013年初增加了1.2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64倍多;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类型1.5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6202家;另外,同一品种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在千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有1567户,畜牧业养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户为1025户之多。

  但由于河南省不同地区间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差别很大,地区间农村经济的发展差别更大,形成以省会郑州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由强变弱的状态,并且表现出北强南弱、西优东劣的特点。

  2.组建形式多样而可持续发展能力欠缺

  在组织形式上,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以专业协会为主的初级发展形式,又有各类专业合作社更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模式。但由于绝大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经营规模较小,抗冲击能力较弱,最终导致河南省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能力后劲不足。

  3.财政支持有所倾斜但力度不够

  为促进河南省农业生产经营结构转型并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一体化建设步伐,2014年河南省财政整合涉农资金1.4亿元,统筹用于支持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空前加大。但由于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试点在河南省初步设定,现有的涉农财税支持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支持政策缺乏系统一体化,仅有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还没有形成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补贴同其粮食生产相挂钩的运作机制。

  4.农业生产力大幅提高但市场化程度偏低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极大地促进了河南省农业生产力的大幅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加快;第二,通过批量采购、统一耕种、管理和收获,降低了农业和农民的生产成本;第三,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农民的收入。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的调研数据结果显示,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通过集成应用新的农业科学技术并加强各个环节管理,使得每亩土地的单产比分散经营的农户提高10%以上;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每亩土地的生产成本降低约15%。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大幅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却忽视了培养农业的市场化程度。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拉长了农业生产的产业链条,增加了产销对接的难度,也加剧了农业小生产和商品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得其后续发展难以为继。

  二、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初步显现,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亟待破解。

  1.法律支持和保障体系滞后

  我国在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明确了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但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则主要依靠《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来支撑,而相对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建设,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其未来发展的需要。例如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权限和设立条件以及终止解散程序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对其组建活动的原则、宗旨和运行机制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

  2.运行机制不健全

  在河南省出现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大部分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经济主体的性质界定不明确。而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则是保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运行和长足发展的制度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结构一般可分为四个层次: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常务理事会是常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而秘书处是日常的办事机构;会员则是组织的基础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运行机制不健全的现象。例如仅从其组织形式来看,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初具普通的组织框架结构,但却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3.土地流转滞后

  目前河南省的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土地流转平台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及监管机制不够完备。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于2014年9月在河南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进行了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数据统计显示,土地流转价格为717元/亩,土地流转方式中有90.8%是短期租赁形式,2.4%是入股方式,其他流转方式占6.8%。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生活、养老等问题得不到保障,农民的惜地意识根深蒂固。与此同时,支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缺失,也使得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不敢有太多投入,导致土地流转不能持续、稳定开展。

  4.融资瓶颈亟待打破

  由于金融机构的担保和授信标准较高,在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获得资金的渠道狭窄,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例如,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2014年对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显示,在全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中,自筹资金的比例高达69.8%,银行贷款的比例为21.2%,财政支农资金的比例为13.0%,民间借款的比例为9.35,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仍以自筹资金为主,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比例有限,财政支持资金的比例过低,有些农业经营主体在筹资无门的情况下甚至借助于民间借贷。   三、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借鉴

  综观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尽管存在着国情差异,但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实践,对当前我国尤其是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法律保障和财税支持是农业合作组织有力的外部支持

  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其中外部支持主要表现在法律保障和财税支持上。在法律保障方面,德国走在最前列,早在1867 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其后美国、瑞典和英国等国家相继颁布了农业合作社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拥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得到稳定的持续发展;在财政税收支持方面,发达国家通常会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费用给予补贴,有的补贴甚至高达60%。同时,发达国家还会通过长期惠农贷款项目、农业发展保障基金和农业专款拨发资助等形式,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较大力度的资金支持。

  2.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运行机制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内在保障

  通常,发达国家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建立了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实行组织管理企业化。在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社员、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其中社员是最基本的组成力量;董事会是常设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是日常的管理机构。这种企业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一方面保证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又坚持了民主管理,从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长期的发展中保持了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3.顺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内在动力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和产业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单靠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已远远不够,因此客观上需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来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这样,制约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一是有助于解决单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的势单力薄;二是有利于消除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的突出矛盾,帮助农户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减少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

  4.注重服务功能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宗旨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都以“为农户服务”为宗旨,同时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例如,在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关于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资金信贷、农资供应和咨询建议等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并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农业服务网络;在法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服务,从而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在荷兰,虽然农业生产方面的合作组织数量不多,但仍然提供资金信贷、农产品加工和产销对接方面的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当农业合作组织坚持为农户提供社会服务,以农户的利益为重时,才能得到广大农户的认同和支持,并吸引农民主动自愿参与其中。

  四、促进河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要促进河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

  在目前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环境下,河南省各级政府首先应当秉承《合作社法》的精神、宗旨和原则,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如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定位,使其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活动,也为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同时,借鉴国内外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成熟经验,建立规范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合作社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构建以《合作社法》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法律体系,使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要使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长足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构建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力进行制衡;其次,要引导合作组织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和制度,明确会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让合作组织与会员的利益紧密相连;最后,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将所有的资金账目在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开,确保合作组织的财务明晰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3.支持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方面,河南省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要继续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将成功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以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增加缴费档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对于选择500元以上的缴费群体,应每人年均增加30元以上财政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3,其余由地方财政解决。

  4.加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河南省各级政府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尤其是在资金、税费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有效的政策支持,以推动其进一步的发展壮大。第一,在资金支持方面,要秉承河南省2014年关于资金划拨的政策,继续加大河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第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凡是国家规定的对涉农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都应当积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各个环节,以切实保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第三,在项目扶持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制订一项保障、搭建一个平台、实现两种创新”的方法,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5.提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能力

  首先,加强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的经营主体,提高其盈利能力、负债能力和融资能力;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融资,如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进行比例奖励,或制定涉农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等;再次,应建立省级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并引导农业合作组织参保,以此提高其抗风险能力;最后,开展由财政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试点的工作,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以吸引这些机构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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