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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刍议完善提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27

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刍议完善提议

  我国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自由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趋利避害,针对其存在的诸多困境,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其健康良好发展。

  一、简述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小微企业划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本文提及的小微企业参照税法标准。

  (二)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迁、发展

  近几年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对其的扶持力度也是逐年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达到高潮。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先前,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容,且所得减半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分析

  (一)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过此次改革,使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从如下例子我们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例如某工厂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额为18万元,则实际缴纳额度为18万元×20%=3.6万元。据(财税〔2014〕34号)规定,由于超过10万元的标准,该企业无法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而据优惠新政分析,假如2015年该厂应纳企业所得额依旧为18万元,则依2015年新规,其实际缴纳额度则为:18万元×20%×0.5=1.8万元,较之前少缴纳一半税费,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税基提高

  详见以上描述。

  (三)执行环节中的改革

  开始实行备案制,即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方便自我申报。该政策简化了手续办理,极大提升工作效率。

  三、所得税优惠新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所得税优惠新政覆盖面依然有限

  小微企业大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作坊,此次所得税优惠新政虽提高了税基,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能够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一定层面上有所提高,然而具有一定知识含量能够研发新技术进旧产品来提高企业生命力的小微企业显然不在其列。它们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如果国家能够放宽税收方面政策,对他们加以扶持,这样他们有余力研究更多新兴科技,无疑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缓解我国就业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调

  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以及减免税、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且以间接优惠方式为主。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则主要采取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方式仅对企业利润给予减免,对结果较为看重。所以在企业亏损时,这种优惠犹如水上涟漪。实际上,小微企业开办之初,由于高昂的管理费用、较低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不稳定的收入等因素,利润率依然较低,减免税优惠难以使其真正受益。

  (三)税收负担不宜统一化

  税收作为调节国家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功能的一种手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率,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不宜统一化。例如2014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受优惠政策不加区别,使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了优惠口径,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相对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生存挑战会更大,该政策显然没有使其得到特殊扶持和政策倾斜。

  (四)众多小微企业目前果断放弃优惠

  目前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新政的小微企业中,依旧以个人独资和个体经营为主,这些公司对于日常经营成本的控制很严格,因此多数企业没有完善会计核算或专职的财务人员。然而企业要享受新政实惠,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不管是聘请专职会计人员抑或代理记账经管人员无疑都会增加日常经营管理成本,若假如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即便享受优惠政策,所减少的税负尚且不足以支付这部分人员开支的话,只能是得不偿失,所以他们宁可选择放弃优惠。

  四、刍议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加强优惠力度

  2015年3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显示出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不断扩容,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态度明显,但从税收层面上出发,对小微企业税收门槛依旧有进一步降低之空间,从而扩充受惠面。譬如,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国家可以根据小微企业的行业和性质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进一步增加企业资产总额和扩充受业人数总量,减轻税负压力,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进而有余力余额投入技术的更新创造,提升企业生命力。

  (二)综合运用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提升税收优惠效果

  针对税收优惠方式,应借鉴国外成熟的政策与经验:第一,综合运用税基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等多种优惠方式,同时结合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第二,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

  (三)按收入额实行分档优惠税率,进一步减少微型企业税负

  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所得税优惠幅度,给予小微企业更高的优惠税率,激励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鉴于现行小微企业税率存在优惠幅度不大以及临界点税额相差较大的现象,可以考虑实行累进税率征收。累进式征收是一种公认的较为公平的税收方式,结合简便征收、易于管理的思想,建议将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单一税率征收方式改为全额累进征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企业,设置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见表1)

  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另一方面计算简单、便于操作。

  (四)改革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减少税务机关工作成本

  改革小微企业认证主体,引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小微企业资格认证。目前小微企业的审批主体为其主管税务机关,但税务机关由于人力、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小微企业认定的准确程度不高或是花费时间较长,既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也打击了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建议引入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由税务机关授权第二方认证机构对备案的小微企业进行认定。这样,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将大大减轻,可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保证了小微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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