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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球化认知维度下的电子商务系统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30

基于全球化认知维度下的电子商务系统中

  引言

  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引发了愈来愈多的专家与学者关注。当下,来自国内外的无数专家学者对电子商务展开了广泛地研究,然而从实际情况下,主要都基于部分形式案例所进行的微观意义上的分析。因电子商务所引发的商业模式革新,已扩展到了全球商务经济几乎所有角落,其发展有着整体性、综合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就必然要以更为深入与宏观的维度展开研究。

  电子商务系统与政府职能的维度分析

  综合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和商业生态系统理论,基于全球化认知维度下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可以将其界定为:所谓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属于每一个经济主体通过互联网的作用视之为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并迈过空间性与功能性的区域紧密绑定在一起,利用虚拟企业(也可称之为动态联盟)等手段完成资源的有效共享与互补,互相吻合,满足彼此所需的商业生态系统[1]。

  毋庸置疑,政府职能属于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极为关键的必要架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处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疑问时,人们更需要富有进取意识的充分激活政府的职能功能。

  第一,现下的电子商务市场有着较为明显的信息失衡,这也使得电子商务市场中出现朦胧选择,换言之,用户无法真实地掌握自身高价所买得的商品是否与其价格实际匹配,故而会以择取低价产品为消费主体,导致商品的价格与质量都出现降低。另外,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能力也无法彻底地规避诸如信用欺诈、黑客恶意攻击等信用问题,必然需政府职能部门出面予以解决[2]。

  其次,因为信息网络的正效应,电子商务系统比较容易产生垄断现象,进而无法达到“三公”竞争的原则。诚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成熟,让用户可以获取更多商品选择的便利,让商业市场更加趋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同样,也因为信息网络有着正效应,电子商务的“巨头”对其旗下的客户价值会随数量的上升而显现出系数的增加,用户的基数如果愈大就愈能够吸引潜在用户,与此同时,也让用户对特定的商品形成依赖心理,最终产生“通吃”的现象,“巨头”企业在市场中主导地位无法被轻易打破,产生垄断局面。如此一来,一方面会让用户在购买此类产品时由于市场垄断支付更高资金,另一方面,长此以往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有序竞争产生破坏。因此,应当积极地激活政府职能对市场的调节效力,在电子商务中对网络技术有着超强依赖性的商品坐拥独有资源、政府扶持、以及高效率供给商的垄断局面,致使市场不合理出现。在我国,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发展模式及其有关政策都尚未定型,还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关法律条件支撑,为其能够顺利发展奠定基础。此外,电子商务系统的自组织亦无法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人才的最优化供给、国家政策支持等问题。通过政府来进行介入来处理上述问题,是促进电子商务系统发展的决定性途径。

  最后,在电子商务生态的核心系统中,政府职能往往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开相关采购,抑或是实施资产拍卖等行为;而在电子商务生态的支撑系统中,政府职能往往会创建国有的信用评级机构、物流等契合与该系统的支撑性企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设出畅通的产业链条;在电子商务生态的外部环境系统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更为复杂与关键,不论文化政治、经济、教育等诸多领域都涵括了政府监管、规划、引导等职能表现。基于全球化认知维度下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政府角色的不断变化,笔者分析政府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影响是多个层面的,不仅要利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所拥有的自组织性的作用机理来影响,也需要利用政府职能这种他组织自环境的外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3]。

  政府利用颁布法律、法规可以系统地规范化电子商务系统内部的众多主体行为,确保电子商务内部能够保持有序发展。以最受到用户关注的安全问题为例,毫无疑问,这也是可能对电子商务系统发展造成相对阻滞的关键性问题。

  税收制度改革在政府职能中的重要性

  毋庸讳言,电子商务的出现对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较大的改变甚至是质的影响。由于法律特有的滞后属性,使其必然无法做到和经济社会保持绝对一致的同步发展。因此,如果在面临需要法律调整的全新领域时,立法上并不能展开第一时间的整合,导致税收法律在电子商务的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税收制度的法律制定也惟有和其他部门的法律进行彼此协调,才可以发挥出较为优质的调整效果。然而,在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完善的调整状态下,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对政府职能中的执法上来说,在法律并未授权的状态下是不可采取任何干预行为的。法律失位的问题,导致涵盖了诸如税务机关在内的众多职能部门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工作进展困难。而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立法机构在掌握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基本现状时,更应当立足于国际视野,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长期性需求,展开预见性和创新性制度规划,以此来加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税务机关在展开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精准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在确保授权的范围内才可以进行执法。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在税收立法的存有不小的缺陷,使得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实施税款的代征时,其征缴软件植入平台实施监控等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将这一局面置换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就是属地原则出现了失效、纳税人身份不能够判定等一系列的根本问题,导致税务机关不能高效地进行有关工作的执法。要对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纳税主体实施针对性的识别监管,最为有效的形式应当就是创设电子商务工商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6]。该办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已正式施行。

  毋庸置疑,电子商务在我国仍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商业模式,近十年来,经过不断的发展与成熟已剧烈地冲击着我国传统商业的模式与运行规则。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传统的商业模式基础上,一旦传统的商业模式在未来遇到以电子商务的为代表的现代商业冲击,必然会波及到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尽管,也许这个过程会很痛,但一旦历经了风雨的洗礼,在法律规范和社会一齐演化和整合的过程中,相信电子商务仍然会高昂地走上阳光大道。(作者单位: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基于全球化认知维度下的电子商务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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