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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8

对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对策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72-02

  一、长期护理保险及其发展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对护理进行保障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1}。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老龄化日趋严重,作为Medicare政府医疗保险计划的补充,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应运而生并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在我国,由于老龄化趋势加重、护理负担过重和目前的保险体系不能满足护理费用的保障,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成为一项不容置疑的选择。

  首要原因是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有助于满足老龄化产生的巨大护理需求。据最新推出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目前我国每10个人中就有1到2个是老年人,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又占了很大比例,高龄人口比重较大。我国的这种老年人口规模大、老年程度深、速度快的老龄化状况,是与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息息相关的,也加深了对护理、护理保险的需求。而这种对护理保险的巨大需求,可以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得到有效的满足。

  其次是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有助于缓解医疗护理费用持续上升而带来的家庭经济压力。我国单个子女需要负责的平均护理需求人数较多。在我国,2010年之后最高的老龄化发展速度恰好遇上了“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独生子女一代的生育高潮,这使得我国“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极为突出,一对夫妻通常至少要抚养四个老人,这种护理需求的分担在人数上是很大的。同时,与此相对的我国的医护费用也在持续上升。从我国2001年到2010年各年物价整体情况和医护价格情况(见表1)可以反映出2007年后我国医护用品价格逐年攀升,并且上升幅度几乎逐年增加,医护用品价格的上升更加重了家庭在护理上的经济负担。即便是我国的人均收入在不断上升,但是收入的上升幅度依然不能弥补医疗护理费用上升带来的负担,医护产品价格的上涨无疑使老年人护理保障雪上加霜。

  第三是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有助于弥补我国不完善的保险体系。在许多国家,这种个人高护理负担可以靠社保体系分担,而我国的社会保险虽然经过多年的普及和推广,几乎已经覆盖到了全部国民,但由于其对护理费用的分担大多没有涉及,即使涉及了,保障幅度也远不能满足民众的护理需要。使得个人的护理负担没有有效的分担途径,保障护理需求、使良好护理保障在家庭得到实现的可能性也更渺茫了。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尤为重要,对我国这种由于老龄化、护理费用高等现状造成护理负担无处分担的状况,长期护理保险是目前十分实用和可行的分担方式,无疑可以弥补这一保险体系空白。因此,我国的发展现状使我国社会对长期护理保险有很高需求,其发展是很必要的。

  二、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1月才由国泰寿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康顺长期看护保险”。2006年,人保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款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标志着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开始了专业化的探索。2008年,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款只保障护理的、纯粹意义上的护理保险产品。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已经有专业健康保险公司4家,各个人寿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太平人寿等也逐渐推出了自己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业务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与此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严重阻碍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迅速发展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护理保险法》,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内容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缺失将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在运营过程中没有法律规范,漏洞百出,造成保险经济行为混乱和不被信任。其次,我国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缺乏适当的政策优惠。国家政策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我国税收政策在保险业上除了“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个政策倾向外再没有其他规定,更谈不上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税收优惠。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出台的HIPAA法案规定了一些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1996年后期长期护理保险快速发展起来的原因。

  (二)专业护理机构和人员的缺乏严重抑制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长期护理是一件繁琐和高要求的活动,需要各项设施环境的配合和专业人员的配备。我国个别养老护理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养老院的环境、卫生医疗设备也总是不能让其亲人们放心。即使在家中进行护理,忙碌的儿女通常都是高额聘请护理人员进行看护,由于工作的繁重和唯恐做错受其亲人责难的压力,愿意做护理工作的人较少,护理需求者很难找到合适的护理人员。这个现状使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保障显得很不现实,没有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的存在就没有了意义。

  (三)传统观念和保险意识不足限制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认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是儿女对父母尽孝的一种推脱,更有一些保守迷信的人则认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是不吉利的。这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的观念极大地限制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相比于很多发达国家来说十分薄弱。大多数国人没有主动购买保险、管理风险的意识。尤其是公司的雇主和雇员,对普通保险的购买尚没有意识,更不要说长期护理保险,而雇员们则意识不到作为一种权利,他们应当督促其雇佣者为其购买保险,这都是在我国常见的问题。

  (四)条款设计脱离我国现状的众多问题降低了长期护理保险投保几率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开发还处于探索期,有很多产品设计细节并不切合我国现状。如在我国人均收入尚未达到高水平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费却较高;保险金的给付只有现金给付的方式,不提供护理服务或用品;在对给付条件的鉴定标准上也很不明确,给理赔带来很大的困难,极易引起纠纷;另外,对投保人的年龄限制也较为严格,年轻人往往没有保障护理需要的意识, 18到60岁的限制使迫切需要护理保障的中老年人极易错过投保时机。这种不能满足投保人需要、不能切合投保人实际、加大发生纠纷可能性的保险条款,是不能使消费者满意的,自然会降低投保的几率,限制其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虽然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极大地阻碍了它的发展进程。

  三、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应对策

  (一)积极完善相关法律,解决保险活动中无序竞争问题

  对于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护理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护理保险法》中,应当明确赔偿范围,对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接受长期护理、接受什么程度的长期护理,哪些费用可保、那些费用不可保有一套客观的衡量标准;同时也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行业规范,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各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二)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快速发展

  在税收优惠上,我国可以规定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利润减免所得税;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一定额度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所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获取的护理保险金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或者仅对保险金超出所支付保费的部分征税。

  (三)积极发展社会护理机构

  在养老护理设施上,应当集中建立几个重点养老护理机构,提供其所需的建设资金,并对其运营情况作重点细致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专业化的设施、制度,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对口、精确的数据。在护理人员的培养上,则可以选择具有先进护理研究成果的优良的大学,对其护理专业进行特殊扶持,像扶持示范类大学生一样,可以提供减免学费、提供奖学金等方式,吸引高素质人才学习护理,并且对于在校的护理研究项目给予关注和支持。这种对护理设施和人员发展的鼓励,能间接地作用在长期护理保险上,人们只有能得到护理服务,才会想要通过保险来保障这种护理行为的实现,继而选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四)提升保险人员专业素质,使保险公司具备有效的推动力量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众多条款缺陷和理赔纷争,大都是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和处理理赔事项时不够合理不够专业导致的。因此,保险公司在招聘保险人员时应当更加严格,对其保险知识的理解情况和个人素质进行专业的评判,确保保险人员的高素质;另外,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核保、理赔、精算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国内外有长期发展经验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的核保核赔、给付条件、销售方式等经验,在技术上得到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人员,应当首先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真正进行社会调研,了解社会需求,使保险行为更加专业合理。

  (五)完善条款细节,增加投保几率

  保险公司在设置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时,应当适当地拓展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对被保险人产生的多种护理需要都起到保障的作用,满足更多投保人的需求;增加护理保险保单类型的多样化,可以设置实际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和直接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型等多种保单,消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在用服务保障护理需求上的不足,满足更多投保人的需求。

  总之,通过国家法规的约束、政策的倾斜、对护理事业的支持等大环境的创造,通过保险公司对自身产品严格化的要求和合理化的创新,加大宣传、阶段式推广等,假以时日,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得到一个较快的发展。

  注释:

  {1}参见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数据源于对各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整理,上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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