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下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我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没有清晰的定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将其列支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香烟、水、茶叶、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二)业务招待费纳税扣除办法
1.业务招待费纳税扣除比例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采用比例和限额控制的方式是因为:第一,业务招待费中难以区分个人消费和商业消费,因此只扣除发生额的60%,剩余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二,为避免企业虚增业务招待费,设置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上限。
2.税法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其中,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包括: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等用于赞助、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方法
(一)充分利用扣税“临界点”
企业运用“临界点”方法,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尽可能减少纳税调整事项,有效筹划全年业务招待费。
设某企业某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X,销售(营业)收入为Y,则该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X ×60%≤Y×5‰。当X ×60%=Y×5‰时,即X=Y×8.33‰时,达到临界点,此时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因此,企业根据以往年度经营情况,预算出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估算当期业务招待费的临界值。
例如:20XX年A企业预计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一亿,则当年业务招待费的临界值=10000×8.33‰=83.3(万元),扣除额上限=10000×5‰=50(万元)。
表1反映不同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影响。
表1 不同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影响
单位:万元
D是根据B和C孰低原则,取B、C中更小值;E=A-D,即业务招待费实际应纳税额;F=E×25%;G= F/ A,即花费一元业务招待费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
得出结论:业务招待费<临界值:不会增加更多的税负,但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业务招待费=临界值: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业务招待费>临界值:承受更高的税负,且超出越多承受的税负越重。
(二)合理运用相关会计科目
由于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类似,也有建立和维护商业关系,促进销售的作用,且有更大的筹划空间(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利用两者之间相似的项目,将一部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以减轻税负。
在平时工作中,企业应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下分别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定期对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监控,若出现业务招待费“超支”迹象,业务宣传费尚有限额空间,要及时调整维护商业关系的方法。如:向客户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而非外购货物当作礼品。
三、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
(一)严格区分费用支出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用支出。企业在界定业务招待费时,应与其他费用相区分。如:会议费,可税前全额扣除,因此企业不得为减轻税负,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
(二)真实反映销售(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因此准确核算、真实反映销售收入非常重要。特别是视同销售收入,需在有相关凭证的基础上,纳入申报税收的销售(营业)收入范围。若虚报、漏报销售(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部分,不再作为费用的扣除基数,直接计入纳税调增额。企业需高度重视由此带来的纳税风险。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沟通
由于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没有准确界定,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难以界定的费用支出,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凭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听取税务机关的建议。因此,企业应处理好同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