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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05

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逐渐增加,自然灾害也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自然灾害俨然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巨灾风险及其管理必然将得到国家政府的高度关注。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单纯的商业保险机制在应对巨灾事件中难以承受和掌控,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定义及其特点

  巨灾是指因一种严重的社会功能失调而造成的大范围内人类、物质和环境的损害,且这种损害已超出了自己所能承受的能力。农业巨灾风险则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带来的,超过个体及保险公司和政府承受力的农作物或牲畜等的巨大损失的风险。农业巨灾风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系统性

  农业巨灾风险的系统性,表现在受整体环境因素或区域性同类气候等因素而对标的物产生的影响性。农业生产者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大多数农业巨灾风险为系统性风险,往往会造成大面积农作物、牲畜的严重损失。

  2.损失严重性

  农业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其损失后果不可想象。例如:洪涝灾害就会导致大降雨淹没大面积农田,并冲走养殖场牲畜等。

  3.损失发生频率低

  一般而言,农业巨灾损失发生的频率很低,大部分损失主要因自然灾害导致。例如:地震、飓风、特大洪水等巨灾往往是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会发生一次。

  二、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

  有学者认为:“在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商品市场的自发调整,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将回归到一种供求平衡状态,自然而然的决定工资率、利润率,以及各种用途的货币比率等将达到一种最优的均衡。”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只要信息是不完善的、市场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不可能达到约定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市场存在失灵。”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就属于典型的非有效市场,主要基于它存在的信息不完善、市场不完全等。同时,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现实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

  1.农业巨灾风险的模糊与不可保性

  在Houston提出了理想状态下风险可保条件后,就有不少学者将农业巨灾风险与风险可保的条件进行了对照,得出了农业巨灾风险属于超额损失的结论,并认为它已经超越了可保风险的承保条件。这也是目前用于解释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

  2.完全竞争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不存在性

  Skipper提出,在理想状态下的竞争市场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会不一定偏好所谓资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性”,盲目的对效率进行追求显然有失公平;另一个是“帕累托有效模型”应该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实现,但现实中这些条件难以满足。因此,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的问题。基于这种观点,不少学者对竞争性巨灾保险市场的存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巨灾保险市场非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对称,各种保险相关的数据资料等都不够完善,保险和巨灾保险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充分,信息失效等。

  3.巨灾保险市场运行中的诸多问题

  一方面,巨灾保险的产品供给有限,且需求不足。从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和公司融资的可持续性角度考虑,巨灾保险的产品供给有限;从政府行为扭曲巨灾保险市场激励的角度分析,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集中在对人们收入水平、参保价格及投保人心理偏好等因素上;另一方面,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定价与风险聚散效应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巨灾风险属于典型的小概率、大损失事件,风险的集合分散效应较低,导致定价的难度较大。在巨灾风险聚散方面,以Froot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巨灾保险机制存在明显的偏差,如果定价问题不能解决,则不利于提高巨灾保险的供给能力。

  三、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作用和目的

  1.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进行矫正

  在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执照许可、组织形式设立、所有权限制等手段来对保险市场中的垄断现象进行干预;通过政策控制、法律法规的限制等方式来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干预;通过补贴发放、税收优惠等方式来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外部性和公共属性问题进行处理。因此,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是矫正市场失灵的最佳方式。

  2.达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社会公平性

  从追求效率的角度而言,政府应不干预巨灾保险市场以此来激励人们购买巨灾保险;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收入水平低的人们相对无力购买巨灾保险,而收入水平较高的人们则可以购买巨灾保险,如果政府不提供任何补贴和救助,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出现巨大的人财物损失,恐难以达到社会和谐,满足社会公平性的需求。

  3.增进市场效率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可以弥补巨灾市场的不足,更好的发挥商业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进行干预,能够进一步增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效率。同时,尽管商业保险市场虽然可以有效的对最近的灾难损失给出回应,但要达到继续改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就要提高资本的回报率,进而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一方面,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水平,能够对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予以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教育途径能够对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行激励,刺激人们培养风险意识,这些都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构建

  农业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是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政府在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应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制,引导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参与其中,进而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全国统一。同时,从政策上着手对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实现以法律法规来对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规范,明确政府责任和市场边界是政府干预的当务之急。

  2.建立多样化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

  政府应积极引导并支持多渠道筹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农业产业链相关企业以及农民等各利益相关者,鼓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首先,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挖掘各种筹集渠道,如财政拨款等,扩大资金规模,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启动机制等。其次,鼓励建立专项基金账户,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支付的巨灾风险保险费计入其中,提高各方的积极参与。

  3.建立更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

  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最大原因就是我国再保险市场有限。因此,政府应该充实其资本实力,积极提高分保能力。例如:北京市进行了农业分保的创新模式,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政府组织的保险市场,由于其聚集了大量的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使得风险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即可满足再保险人的要求。政府在探究如何更有效的组织分包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4.积极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及基础服务能力

  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准确细分的灾害风险历史数据库及风险区域划分图的建立,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农业巨灾风险定价工作。在进行数据库的建立过程中,引导各职能部门,明确最终数据的维护责任。首先,政府应该统筹我国整个农业巨灾的防御、补偿、救济等各个部分的规划。在巨灾防御系统方面,务必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相结合的机制,事前加强工程性防御和非工程性防御相结合;事中鼓励救灾组织、应急管理、保险机构等措施相结合;事后引导救灾救助资金和保险损失赔付有机结合,在预防发生的同时,要及时有效的进行补偿,实现迅速的灾后生产和生活恢复。其次,积极改善整个农村经济、金融、政策及社会环境,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满足农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政府在整个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系统工程中,需要不断推进和努力,这样才能保障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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