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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与风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17

浅谈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与风险

  一、众筹融资的模式与现状

  日前,美国Massolution研究公司将众筹模式分为四种,分别为回馈产品和服务的预购式、公益慈善的捐赠式、返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式以及给予股份的股权式。预购式众筹指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待项日成功后,获得筹资者承诺的产品或服务。这与我们熟知的团购有相似之处,但预购式众筹面临着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而捐赠式众筹指的是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债权式众筹是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得到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不难发现,债权众筹本质上就是P2P借贷平台。股权式众筹则是指投资者对项日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这与投资者申购新股IPO的模式相同,因而股权式众筹是申购股票的一种升级方式。

  由此可见,众筹能够为多种商业模式提供更为别致的、简单的、同时带有一定风险的助力。不得不说,现如今的众筹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态势十分强劲。路透社2013年的统计数据中指出,全球众筹项日在2012年发布数量超过100万个,融资总金额达到26.6亿美元。其中美国筹资规模占到5 8.0%,欧洲为34.2%,其他地区为6.6%,亚洲仅为1.2%。反观我国,相对于我国经济体量、人口规模占全球的比例,我国的众筹行业仍处于萌芽状态。

  二、众筹融资的激励因素

  目前,众筹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种,即筹资者、投资者和众筹平台。

  首先,对于筹资者来说,离开传统融资领域,选择众筹这种新兴方式,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1)更低的资金成本。相比于传统的资金来源,通过众筹可以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2)预先的市场调研。由于资金直接来自广泛的投资者,投资者对产品的态度就是最直观准确的市场评价,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投放市场后的接受度。因此通过投资者的关注提问,可以不断进行产品的改进,有利于筹资者生产出符合未来消费需求的产品。(3)良好的广告效果。不管是否融资成功,筹资者的项日都获得了展示。(4)产品的销售风险降低。如果客户愿意通过预购式众筹对筹资者未来的产品进行购买,将很好地解决筹资者的销售问题,进一步降低了筹资者的创业成本与风险。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众筹这个平台,是基于以下几个激励因素:(1)满足投资者创业的心理需求,众筹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看到自己支持的项日成长壮大的机会。(2)获得更多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由于投资的门槛比较低,因此投资者可以避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从而很好的降低了风险。

  再次,对于众筹平台来说,它的激励因素有以下几点:(1)可以从成功融资的项日中获得一定利益。(2)良好的宣传效果。由于众筹项日对投资者的吸引,导致浏览量的增加,可以很好的提升网站的知名度,为网站进一步的发展做好铺垫。(3)平台可以通过自身对项日的了解进行投资。平台可以通过对已有成功项日的数据统计、数据处理等,大致预测一个项日是否会成功,从而减少自身的投资风险。

  三、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风险很难规避

  由于在众筹平台上,筹资者掌握着更为详尽的项日信息,因而筹资者对项日风险有着更为准确的判断。但是筹资者担心告知风险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所以一部分风险会被隐藏起来,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投资者很难通过自身力量对筹资者以及项日本身进行监管,这也导致了筹资者不称职、筹资者欺诈事件的发生。再加上政府对众筹项日没有统一的监管方案和措施,因此信息不对称无法避免,投资者的风险很难规避。

  2.平台风险高积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不信任众筹这一新兴方式。因此,不少平台提供了担保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容易导致以下两个新问题:一是导致交易双方必须借助众筹平台,使得原本自主进行的交易变成了平台主导的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的同时,风险不断积聚,平台成为该金融系统的风险中心;二是南于平台本身的注册资金较低,因此担保能力有限。

  3.众筹融资很可能踩到法律的底线

  日前,基于我国的律法,众筹有可能触犯三类刑事犯罪,分别是: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白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了避免踩到国家法律的雷区,众筹平台及其平台上的项日一直如履薄冰,这也是至今为止我国只在捐赠式众筹、预购式众筹上缓慢发展的根本原因。

  四、规避众筹风险的有效措施及建议

  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我国日前关于众筹的法律规定相当不清晰、不明确,这种模糊的界线,不仅会鼓励钻法律空子的人不断涌现,也会导致真正的经营者畏于畏脚,阻碍该模式的发展。日前,众筹市场在美国的发展态势良好,这与美国在2011年通过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法案有很大关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

  1.要求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是个人进行融资,发起者需要披露自己的姓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融资日的、预期用途、目标融资金额以及最后期限等信息。如果是公司进行融资,则需要披露其有关筹资者、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投资者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者,投资者可以要求其退款或赔偿损失,这样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对融资额度和投资额度进行限定

  我们可以在限定筹资者出售总额的同时,对不同收入(或资产)情况的投资者规定不同的认购上限。这样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过高项目的风险,而且也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定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之中。

  3.明确众筹平台的职能与义务

  众筹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指导资料,对项目尽职调查,对发起人进行信用审核,提供沟通渠道允许在网站平台上对产品进行讨论,促进众筹证券的发行和销售。但同时众筹平台不得提供以下几点服务:提供投资意见或建议;通过劝诱性的购买、销售或发行方式,吸引购买其网站或门户上发行或展示的证券;持有、管理、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将使得平台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所在,可以很好地避开法律雷区,从而可以不再畏于畏脚。 4.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众筹热度一直不减,此时应该有相应的部门执行监管的职责,防止经济形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鉴于我国的众筹刚刚起步,目前针对众筹还未有专门的立法,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两个方面。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大地增加众筹的成本,也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众筹市场的稳定性。

  五、结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给予互联网金融更高的关注度。在放宽民间投资、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也应对众筹更加重视。众筹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门槛投资方式,同时也为创新、创业注入前行的动力。我坚信,众筹在我国研究和实践中出现的风险积聚、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一一考虑和解决之后,必将拥有广阔的市场,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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