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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2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相关方面的变化

  (一)税收处理方面的变化

  (1)税种、税率及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税改后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征税机关也由原来的地方税务局转变为国家税务局。同时,因税基的不同,所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2)纳税地点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通常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改后原则上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又提出,增值税纳税地点因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及扣缴义务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纳税主体发生了变化。“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工程实行总、分包方式的,总承包方按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分包人以向对方收取的价款计征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税改前,建筑企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改按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导致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二)利润、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方面的变化

  (1)“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利润方面的变化。“营改增”后,当期收入按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确认,同时合同成本中原材料、租赁费等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也相应剔除,当期确认的收入、成本随之减少,导致利润总额发生变化。

  (2)“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按扣除进项税后进行计价,资产价值降低,在税负基本持平、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3)“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变化。“营改增”前后建筑企业由于应纳税额的不同,从而导致现金流量发生相应的变化。税改前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时,随同营业税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市区综合基金,这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造成企业资金紧张,“营改增”后,这一现象将大为改观。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上述“营改增”给建筑企业所带来的诸多变化,“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具体可分为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有利影响

  (1)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现行建筑企业按照总包减去分包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包含在项目造价中的材料、设备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营改增”后按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因购买材料、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来计算应交税金,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同时,随着“营改增”的普遍推广,建筑企业可从现代服务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监测等企业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有效利用货币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企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须同时附征0.8%的个人所得税及0.1%的市区综合基金,有的省份还计征0.2%的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市区综合基金按国家规定期限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这样企业可以有计划地来管理和使用自己的资金,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有效规范企业行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秩序。“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以票抵扣,只有经过认证相符其进项税额才能抵扣,企业须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方能有效降低税负,这样有效地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同时,税票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范了虚假发票的可能性,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

  (4)“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优化升级。“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额能够一次性得到抵扣,可以通过加大科技和高端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建筑企业的科技含量,推动产业升级。

  (5)“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营改增”后势必改变建筑企业原来所谓的“内部承包”①、挂靠等现象,使企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迫使企业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管理出效益的方式转变。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能否及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率的多少等,都影响了企业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高低。因此,“营改增”在某些方面对建筑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1)购入的建筑材料对税率的影响。材料费约占建筑企业工程总成本的55%~60%,主要包括钢筋、水泥、砂石、混凝土、砖瓦及周转材料等。其中砂石、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增值税税率为6%,这些材料构成了项目的主要材料,在整个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企业全额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的进项税也只有6%,而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却是11%,增加了5%的纳税成本,导致建筑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   (2)租赁的机械设备对税率的影响。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吊机、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冷凝塔等大型机械设备多从租赁企业租入,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前不存在增值税的抵扣,如果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现实中,大部分租赁企业因为税负问题,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由此以来,导致大部分建筑企业增加了约8%的税负。

  三、建筑企业针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针对不利影响,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一)领导重视,财务指导,全员参与培训

  企业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营改增”这一政策有可能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抓住这一契机来谋求企业长远健康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财务人员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了解“营改增”最新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预计这一政策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及企业有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其次,各部门开展“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讲座,由财务人员向各位员工传达并讲解“营改增”的文件精神以及提前应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等等。

  (二)做好“营改增”过渡期的工作,获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在“营改增”的过渡期内,企业最好把能开的工程发票尽量开足,让分包商也尽快提供发票,而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发票尽量延迟开;充分了解、利用财政扶持政策;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等部门的沟通,获取支持。

  (三)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要尽可能及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对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考虑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砂石、石灰等进行集中采购,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则尽量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其次,对于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在企业资金充裕的前提下,自行购买,但尽量延迟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

  (四)谨慎选择合作对象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优先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总之,企业要积极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趋利去弊,抓住这一契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企业长远健康的发展做好准备工作。

  (作者单位为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注释:①企业将确有实力并且诚信的资本所有人或项目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这种开放的体制模式,最大限度且合法有效地整合、运用社会资源,以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在这种模式推动下施工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建筑法》所禁止的施工挂靠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甚至有施工企业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施工,实践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施工挂靠行为较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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