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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现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18

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现状研究

  一、互联网融资与小微企业

  (一)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融资

  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与金融活动的结合。指以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基础,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与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美国已经较为成熟,相应的产业链也基本形成。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于2013年,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互联网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融资。发展至今,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已有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

  第一,互联网支付结算类。主要指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第二,互联网融资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网络借贷,如人人贷、拍拍贷等;一种是众筹融资,如天使汇、点名时间等。

  第三,互联网投资保险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另一种是金融机构给予互联网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重安在线等。

  (二)小微企业的特点及融资困境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虽然只是小微企业,但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创造半数就业,截至2013年底,小微企业总数占全国各类企业总数76.57%,比重更是高达94.15%,吸纳了7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所纳税额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

  然而,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其信息不对称、规模小、风险大、轻资产以及资金需求的短、少、急、频等特征使其无法从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获取足额的资金,使其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于信息不对称。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些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难度系数较高的最大原因在于信息的真实性。现阶段,信贷业务核心在于控制风险,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风险控制的基础性条件是准确掌握相应的真实信息。此外,小微企业在经营方面上具有规模小以及灵活性强的特点,而且也具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专职财务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从而造成财务信息的不确定因素始终存在。之前银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管理机制的制约,难以根据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实施全面化以及客观化的信息等级评价,最终难以实现贷款的顺利按时发放。

  其次在于抵押物有限。目前,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经营小本生意,从资产额度上来看往往与一些大中型的企业相比较明显少,从而使得从银行获得相应抵押物上也相对较少。所以,在传统金融机构中比较常见的方法包括借助担保以及资产抵押等难以实施,进而使得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相应信用等级也就难以有效体现,造成传统形式的金融机构在贷款机会上少之又少。

  最后,风险激励不相容。商业银行具有严格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新增贷款的科学化“零风险”控制以及贷款质量的终身负责制等。此外,客户经理往往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责任以及收益存在非常严重的不对称性,所以客户经理通常情况下会出现“贷不如不贷,多贷不如少贷”的心理。因贷后经常会出现的监督成本持续上升的问题,客户经理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来对风险进行合理空中,所以,大部分高风险的相关项目不能够得到及时化剔除,最终造成小微企业在贷款违约率方面呈现出整体上升的趋势,进而给银行的小微金融业务在违约风险方面带来一定的不良预期。而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之下,还非常可能存在相应的逆向选择问题以及道德风险等,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情况下会收紧小微企业在信贷方面的供给,最终导致小微企业的信贷市场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二、当前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分析

  (一)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意愿与融资比重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协会2015年第四季度关于企业网络融资渠道的态度调查显示,72.7%的中小企业不愿意采用网络融资,这一比例较上季度调查增加0.1个百分点。分行业来看,各行业均占65%以上的企业不愿意采用网络融资。

  (二)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的几种模式

  1.网络借贷(P2P,Peer-to-Peer)。P2P,即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是指个人资金借贷双方利用网络平台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网络借贷模式,其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的网络版。

  P2P贷款模式首创于英国。由于其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个人手中的闲散资金为小微企业融资,无限地扩大了可贷人群的范围和数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并展示出广阔的前景。P2P的优势一般表现在操作相对方便与快捷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较少等。借助网络借贷的相关平台,用户能够有效获取相关信息,并对资金余缺情况进行合理化调节,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实际使用率以及具有收益率。

  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纯线上方式,典型的代表是拍拍贷;二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此类以人人贷为代表;三是债权转让模式,此类以宜信为代表。可见,在我国,P2P平台上企业可以向企业和个人放款,个人也可以向个人甚至向企业放款。

  2.众筹融资。第一,众筹融资内涵。众筹(Crowd funding)一词起源于美国,由美国学者Michael Sullivan在2006年首次提出。众筹是互联网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筹资人借助互联网平台面向广大普通民众为其某项目或创意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创新方式,即众筹融资。   相比传统融资的线下操作,众筹融资利用网络线上平台进行融资,所有的操作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突破了地域与时间的局限性,更加快捷、便利;同时众筹融资面向网民公众进行融资,筹资对象更加广泛,公众平均分摊的金额更小,风险更低,更能促进筹资成功。第二,众筹融资类型。从众筹募资方式角度出发进行划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三个模式:首先是“捐赠模式”,该模式下,个人往往会以捐款形式、慈善形式以及赞助形式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一般情况下不会追求实质性的回报。比如比较典型的例子包括免费软件的开发、赈灾救助、政治选举以及电影的科学制作等。其次是“借贷模式”,也就是说个人借钱给一个项目或者是一个企业,然后在预期范围之内得到相应偿还,并希望得到更多的财务方面回报。由于出借人通常情况下是大量的个人,借款人也是个人,这种借贷模式通常称为P2P借贷。③“股权模式”,个人投资于一个实体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或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

  2011年,众筹融资来到我国,当前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从融资形式来看,目前国内只有捐赠模式和借贷模式,尚无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为代表。红岭创投以P2P借贷起家,2010年开始涉足股权投资业务。

  (三)我国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遇到的问题

  1.P2P网站风险。P2P网站良莠不齐,而且十分容易搭建,伪造各种证照的成本也很低廉,留给投资者的却是真假难辨的尴尬,若是碰上负责人卷款潜逃的情况,就会亏本蚀利。

  2.借款人信用风险。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潜在贷款人甄别网站上借款人信息时缺乏可靠的依据,难以对借款人作出正确的信用判断。此外,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获得款项之后的资金用途和去向也难以监控,间接增加了贷款人的投资风险。

  3.制度风险。目前绝大多数借贷操作或多或少存在着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如违反四倍利率规则,借贷关系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投资企业或许只能寄望于隐藏在网络背后的借款人按期还款,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很难进行责任追偿。此外,P2P网贷普遍采用电子合同,这种形式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存在争议,有些网站甚至还采纳以网名签署的电子合同,网络虚拟信息进一步增大了追责的难度。

  4.法律约束力不强。由于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定位尚不明晰,P2P网站游走于法律边缘,从事P2P业务的企业事实上在从事敏感的金融职能,却通常登记为“网络信息服务公司”或“信息咨询公司”,很可能会遭遇无法获得认可甚至被取缔的风险。立法部门与监管机关对此态度模糊,法律没有明确赋予P2P网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但是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似乎又试图通过提示风险来规范P2P网贷的发展,并无取缔之意。这种似是而非的定性使得P2P网贷平台处于灰色地带,致使此类企业的发展亦步亦趋。

  三、完善互联网融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是由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国外许多国家建立了全民信用体系,这对于提高市场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建立这样的大型体系,需要政府主导和社会其他各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实现。通过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使其能够获得并共享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信息,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这些部门信息积累起来能好的了解小微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这种市场失灵现象。

  完善相应的征信系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微企业在数据信息方面的公开性以及共享性,最终解决相应的信息不对称不良问题。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2013年底的时候,人民银行已经为243万户的小微企业以及1.51亿的农户建立起了专业化的信用档案。此外,征信系统的大力支持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扩大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情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现阶段仍然没有很好的实现信息资料的公开以及共享。具体来说,一方面,有效减少了资金需求人员自身的道德风险,还对资金需求人员形成了一定约束,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金融大数据方面的优势,实现低成本条件下的金融发展;而另一方面,鼓励大中型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通过贷前的信用评分和贷后的行为评分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控制。

  企业的网络交易信用级别是网络融资最重要的考量标准,建议规范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细化网络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统一网络信用体系评价标准,实现网络征信体系资源统筹共享,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征信系统建设。

  多方面完善开展P2P网贷业务的配套制度,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实行信息联合,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与P2P网贷平台共享,帮助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配合P2P网站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管,使得网贷交易的参与者与网站能够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从而真正发挥网络借贷对传统金融的良好补充作用。

  (二)控制互联网融资风险

  网络融资平台机构应加强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范等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有关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控制、应用及信息加密、用户身份验证等管理制度。通过与高校院所合作或组建行业技术联盟,解决网络融资平台信息安全的技术难题,从而保障网络融资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监管,建立协调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P2P网贷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业务,由金融主管部门介入监管,规范P2P网贷交易和网站运作。

  2.立法应该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合法规范的发展。建立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引导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发生了许多起借贷违约事件,例如我国在2011年出台了关于人人贷的风险通知,用以表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针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划清界限,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隔阂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体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加速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强化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对其业务种类以及经营范围做出相对详尽的规定。

  3.网络融资的发展需要复合型金融管理人才。高校和科研机构应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注重培养金融知识、互联网技术等多业兼修的综合型人才,加强对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趋势的跟踪研究。同时,有计划地从国外引入专业人才,借鉴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从根本上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互联网融资模式

  创新是个创造性毁灭的过程,也是一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扩大金融业务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例如以往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大客户,那么大部分客户得不到金融服务,当前迅速普及的移动支付改变了传统上的当面支付,大量的金融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金融业务,这也符合我国提倡建立的普惠金融。第二,加强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二者都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互联网企业具有信息流优势,金融机构具有资金流优势,互联网企业于金融机构的合作利大于弊,能够在供应链上相互支持和整合资源,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第三,金融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更需要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例如大数据和云信息处理技术,针对市场开发出个性化需求产品和服务,这也有助于服务小微企业。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了西安翻译学院科研项目(15B01)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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