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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13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知识详解及意义简述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种类和税收机制,对于企业来说一种经济行为只会产生一种税种。简单来说,营业税是对单位或个人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额度进行征税,而增值税则单是就其经营活动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的额度进行征税,针对的是增值的环节。通俗来讲,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采用环环相扣的方式,形成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是针对货物、劳务及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较之营业税,增值税最显著的优势就是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启用金税工程系统软件,可轻松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很好地起到了以票控税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建筑行业包含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几个领域。实施“营改增”后所有建筑行业公司发生的应税交易按照全部收入的11%一律缴纳增值税。

  1.税制转换,对行业影响巨大

  (1)有利于建筑业改善税负不均现象,促进建筑行业产业升级。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期,我国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大型的建筑企业有着许多的环节,比如招投标、工程分包,广泛有重复征税问题,而实施“营改增”以后,税率虽然提高到11%,但可以抵扣的进项更多了。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营改增”实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的分工细化,在整个建筑行业领域,“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能够合理规避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规范整个行业链条,提高行业内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对建筑业向规范方向发展给予有力支持。从2012年到现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已经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税负不均的情况很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近日,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此次“营改增”工作要坚决保证税负不会提高。这无疑给我国各个行业带来了税制改革的福音,对于建筑业来说更像是一双大手给予“营改增”强有力的支持。这一税制改革,将会彻底改变建筑业重复征税的现状,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大降低,更能促进企业资金合理有效流转使用,对我国建筑产业的结构升级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建筑业引进先进机械装备,完成新一轮的科技创新。建筑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其自身的行业特殊性,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机械设备和精密仪器,这些固定资产往往需要的资金数额都较大。此次税制改革后,建筑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可以将这些资金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企业设备更新的资金压力将会减小,企业可以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购买专业设施,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技术提高都十分有益。此外,无形资产的开发也在增值税的统筹范围内,企业可以有更多资金去投资研发领域,企业在科学技术的创新方面也可以大展拳脚,这样整体就推动了建筑行业的现代化发展。

  (3)有利于建筑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正在加强,目前国际上的大多数建筑业都实行的是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实施税制改革,更好地适应世界经济的大环境,充分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地位。

  2.税制改革,增加了行业的管理难度

  (1)发票管理环节难度加大。“营改增”具体实施后,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将加大力度进行增值税发票监管。建筑企业税务处理时,尤其是销项、进项问题上,将更加谨慎。建筑企业的施工范围广、地点多,一些子公司常用总公司的名头去参与竞标,夺标后子公司再具体运作。税制改革前,总公司代扣代缴合理合法,“营改增”出台后,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透明化,销项和进项的发票名头不一致,代扣代缴就行不通了。

  (2)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建筑业以前实施营业税的时候,缴纳流程操作简单。实施增值税以后,手续相对复杂,环节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认证、申报、缴纳等过程都需要企业有税务专员统一操作。在财务处理流程中,账务处理,审核监督等工作难度都提高。

  三、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过程的几点注意事项

  建议建筑行业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采购环节的管理,重新梳理供应商,在大规模采购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作,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采购合约中明确含税价格和发票开具等具体事宜。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2)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要注意一经选择,规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做出选择。

  (4)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5)建筑业提供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原税制下,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其自产产品,独立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销售产品的销售额,各自计入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值税税制下,在同时发生几种应税行为时未单独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未单独核算的,税法规定不予减免。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经营项目确定税种和税率,按照具体业务性质分析,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的企业按照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时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四、结束语

  “营改增”是一种必然趋势,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虽是大势所趋,也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仍有部分难题需要解决。企业的财务人员目前能做的就是全面分析了解“营改增”将会对建筑行业的影响,避免改革突来给行业造成的各种不适,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留给建筑行业的应对时间已经不多,财务人员应该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政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充分享受此次“营改增”改革给建筑行业带来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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