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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行条件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08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行条件的研究

  一、引言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在由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带来有限保障的同时,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快也在催促第三支柱商业健康、商业养老保险的迅速发展。

  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具有税收优惠力度,而且其推行还能够扩大居民消费,降低银行储蓄率。除此而外养老基金规模的大小,也是影响国家长期建设规划完成情况的重要因素,对协调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趋势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现实中却遇到重重阻碍,因此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以及发展现状,为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设想

  (一)现状分析

  在国务院2014年8月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就曾经正式提出要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上日程。并且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尽快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同年11月,“十三五”规划中又一次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消息一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问题再度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话题。

  然而虽然国家的相关文件已经相继出台,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落地试点还存在众多具体推行问题。因为这一角色如何定位和具体作用如何都还停留在书面规划中,具体实施也难以推行,实施细节、产品设计、政策细则都尚不健全。因此,改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现状,促进其在全国的早日推行显得迫在眉睫。

  (二)文献研究

  早在2002年,徐智华等人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体系。2013年,刘慧君以国际的角度对上海养老保险改革的进展进行了研究。同年,陈康济等人分析了上海地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行的效果。

  2010年,钟华欣等人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深入系统地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支持、人寿保险对财政收入的作用、人寿保险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居民参保意愿与经济能力,由此得出利好的可行性结论。

  2012年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根据税收支出模型,和统计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得出居民推迟纳税的情况对政府而言虽然会减少当期收入,但对财政收入总体水平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可以说是在政府目前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相关理论基础

  1.生命周期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是现代消费理论的基础,这个理论基于生物的生命周期,指出所有消费者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经济水平完全不相同,在青壮年时期,居民正处于工作状态,其经济水平和经济能力自然远远高于其退休后,他们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收入,因此,他们会在工作时期或者说在其经济能力尚可以的时候购买一些养老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水平。因此,在这一假说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是有极大的社会需求同时也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

  2.保险需求理论。保险需求指的是,投保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自愿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和,它可以代表一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Inger(2007)研究了影响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因素,认为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个人经济收入水平和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他还认为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居民的购买保险意愿。早在1999年,有学者便指出降低税收可以成为激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的有效措施。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条件的探索

  (一)相关支持政策尚需建立健全

  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而这些部门在政策层面、协调层面和实施层面的推行细则都尚未协商一致。这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个税递延型保险前期发展的最大障碍。2008年国家确定天津作为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城市,对此天津曾经提出一条实施细则为“个人缴纳的用于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如果不超过其工资总额30%的话,即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一优惠细则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了,所以天津的试点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也是情理之中的。

  另外,我国税法中规定: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中是恰好相反的。所以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阻碍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现实问题,亟需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利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推广的有关规定,促进多元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早日建成。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1.政策中的“马太效应”。目前来看,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并没有区别参保人群,很可能引起马太效应,使得强者恒强,高收入群体享受的税优力度过高于低收入群体,违背追求社会公平性的初衷,也使得最终受惠面有限,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意义和价值。

  假设甲所在单位为其缴纳每月600元的企业年金,根据目前规定只要不超过工资计税基础的4%就可以税前扣除,乙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企业年金,税延型养老保险若采用与企业年金相同的优惠模式,那么在税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实施后,他们在计划实施前后可投入养老保险的免税金额如下:

  甲:企业年金600+税延型养老保险金600=1200元   同时,为了体现公平,避免收入较高者利用这一账户过度避税。美国IRA账户对每年的缴费额度有上限规定:50岁以下的纳税者每年缴费额度不得超过5000美元。但是50岁以上的纳税人由于积累期较短,所以能享受的优惠额有限可能影响参保积极性。因此对50岁以上,70.5岁以下的参与者,政府允许每年多加1000美元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兼顾到不同婚姻状况也可能会造成养老的不同需求,因此IRA计划中不以劳动人员数量而定,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可以在家庭成员的IRA费用限额之内即可为其他成员设立IRA账户,这样可使每个家庭能够享受同等的优惠额度

  IRA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银行存单、债券、共同年金等领域,而账户中资金的领取方式为: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70.5岁之后的下一年的4月1日)开始,凡是加入此计划的人即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养老金。

  (二)经验总结与借鉴

  1.立法先行。无论是美国的IRA计划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是以明确法律法规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正所谓落实计划,法律先行。利用法律的手段将其缴纳、积累、领取等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形加以规定和明确,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想要顺利推行的必经之路。

  2.兼顾基本国情。各国发展在发展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虽然都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但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我国在建立并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也需要根据实际国情调整政策的具体规定。

  3.注重公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想要顺利推行,公平性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重点。既需要整体考量处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能否平等的享受这项权利,也需要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其有效需求能否都给予实现。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扩大了居民储蓄养老的空间。不仅可以使更多人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所以为了促进这一政策的早日施行,对国内外成功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对其推行的条件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根据我国学者近些年来的研究总结。以及对福建省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案例的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顺利推行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健全的法制基础。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才会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第二是广泛的参保群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会影响保险产品的有效需求,因此为了保证产品推广的效果需要加大宣传。第三是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必然会在短期内带来政府税收收入减少的负面影响,因此其需要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再有针对性的对政策进行完善。

  3.但是这些推行条件的不充分也就造成了政策推行过程的一些阻碍。比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员工缴费限额该根据工资比例还是别的标准确定,投保人若选择中途退保或者选择预提其个人账户的款项时该如何具体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基础法制建设。基于目前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支持其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急需税务部门、财务部门、保险会等统一协调,对于投保人缴费额度上限、收取的保费用途、养老金领取方式等作出规定。具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以及总体框架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统筹,而税收优惠额度的确定还要考虑到福利累退效应。

  2.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保。由于我国居民的投保意识整体不强,参保率较低,整体家庭的参保率约为35%,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75%的平均水平来讲明显偏低。这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源于对保险行业的可信度存在质疑和误解,没有对保险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要想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在全社会广泛推行,提高居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需要通过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来刺激其购买的欲望,扩大产品的收益基础,尽力使产品推出的意义和价值最大化,并且进一步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发展。

  3.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套IRA模式,提高我国养老金资产的筹资功能并使养老者享受递延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用于购买相应的保险品种。同时,企事业单位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上报员工相关投保资料,以保证账户的真实可信。再在员工退休从账户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对其收取相应税率的税款。

  4.区别参保人群,提高公平性。一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直接补贴。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以及在职但收入在3500以下的群体并不能享受到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税收优惠,相反社会中高收入的群体反而能享受比较多的这一政策福利,这样就及其容易产生马太效应。因此,我们可以给予这部分人群一定的补贴额度,鼓励其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优惠总额设限。由于有很多企业会有自雇员,他们是不能享受企业年金购买税优型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的,所以这一税优规定将使他们之间拉开更大的福利差距。所以,如果能将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相结合,设置一个总的优惠额度(以一年为期)。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助长了“马太效应”的问题。

  三是对老年人提高缴费上限。50岁以上的老年职工可缴费时长较短,个人账户中能积累的养老金数额也较少,因此购买热情不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IRA计划中,允许50岁以上人群每年可用于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多1000美元的规定,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给予50岁以上老人延长累计期以及适度的限额提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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