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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推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转型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4

“风险为本”推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转型发展

  引言

  自2003年反洗钱工作由公安部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以来,我国在反洗钱组织建设、法制建设、国际反洗钱合作、加入相关国际组织(2007年,我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反洗钱规章修订与实施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9年底颁布的《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改变了我国反洗钱战略规划长期缺位的不足。反洗钱从最初的打击金融犯罪的“工具性”被动合规层面,逐步上升到预防金融系统风险,遏制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履行反洗钱国际承诺、树立大国形象,主动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商业银行必须紧密联系监管政策、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实际,审时度势,扎实做好反洗钱各项相关工作。如果因为疏于执行反洗钱措施而被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运营风险,还将严重损害自身利益和社会声誉,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

  1.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目前,各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实现了反洗钱集中作业。以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某一级分行为例,截至2013年5月末,该一级分行的反洗钱工作改变之前以人海战术处理海量数据,前台兼职负责、分散化作业的模式,全部实现了二级分行集中作业。现行的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辅助系统,包括信息补录、可疑判断辅助数据和后台监测数据三大板块和9个模型分项。在整合了ODSB系统中ECTIP渠道平台、CCBS核心业务系统、ECIF客户服务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及稽核、柜面监测系统数据的基础上,辅助系统搭建了一个平台,实现了扩充数据来源、增加可疑模型、缺失数据交易自动抓取功能,解决了交易对手信息查找困难、可疑交易人工分析判别分析质量差等问题,具有操作方便、准确性高、工时减少、查询简便、统计快捷等特点。

  2.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转型发展的必要性

  2.1 监管规则变迁的外部动力:规则为本――风险为本

  洗钱活动和特点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反洗钱的制度体系、执行措施和监管要求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2008年之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理念主要是“规则为本”,即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各项反洗钱规则,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方式要求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并通过现场检查等强制性措施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自200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三个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银发〔2009〕1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通知》(银发〔2010〕48号),要求金融机构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2.2 反洗钱严峻形势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军事多重因素影响,反洗钱覆盖领域逐渐扩大,政治化倾向明显。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交易尤其是跨境交易和网络交易大量增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日趋上升,在打击恐怖、腐败、毒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国际社会对加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合作日益重视,随着各国不断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我国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确保自身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2.3 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转型发展的内在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适当回落、结构调整优化、创新驱动增长、社会民生逐渐改善,带来了很多新的趋势性变化。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支撑力度不断弱化,实体经济的下行压力不断向商业银行传导,进而引发商业银行风险的集中爆发,信用风险进入集中暴露期,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增大。同时,社会上高息集资诈骗等风险事件频发,银行业案件风险也呈易发高发态势。因此,“新常态”下,必须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全流程风险管控,注重风险事项的事前防范而非事后处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不应仅成为满足监管要求的“工具”,而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全面、全流程风险管控的有力抓手。

  3.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转型发展的思路

  3.1 升级操作模式

  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反洗钱实际是一种风险控制活动。各家银行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产品多种多样,定位的客户群体也不尽相同,客户交易的方式和渠道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而且,一家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洗钱风险高低也是不同的。因此,“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要求在确保反洗钱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有限资源的约束下,应该首先进行洗钱风险的评估,了解洗钱风险的分布情况。然后,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分配反洗钱资源,将有限的反洗钱资源更多地分配到洗钱高风险领域,使反洗钱体系变得更加灵活,提高反洗钱体系的整体效果。

  “风险为本”的监管规则要求反洗钱工作应进一步向上集中。在一级分行甚至总行设立反洗钱中心,从全行视角出发,重检业务流程,审视关键环节,查找风险点,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反洗钱工作效果,切实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3.2 完善内部机制

  完善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首先,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到具体的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反洗钱成为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声誉、防止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有效防范因洗钱活动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我行声誉的损害。其次,提高反洗钱部门的权威性。反洗钱工作是全行性的工作,涉及各个业务条线,需要前后台联动、各部门通力协作配合。因此,应确保反洗钱部门的权威性,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执行落地,确保涉嫌洗钱业务不过关。   3.3 前移风险管控

  当前,各行运行的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系统,实现了客户基本信息的整合,且交易明细也可通过辅助系统查找到准确的数据信息。因此,反洗钱系统,在完成基本的反洗钱工作、满足监管需求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了解你的客户”的最全面客观、数据最详实的平台。反洗钱工作进一步向上集中后,应将反洗钱监测分析与其他风险防控工作相结合,通过深入分析监测数据,查找监管制度执行、柜面业务操作、客户身份识别、产品研发、信贷资金使用、综合风险防控等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点,及时、及早提示相关业务条线和机构予以关注,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使风险管控工作整体前移。

  3.4 提升工作有效性

  3.4.1加强各层次的反洗钱教育培训。反洗钱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首先,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确保全员及时了解掌握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知识。对员工层面,应侧重于反洗钱合规操作基础知识的普及;对各级管理人员层面,则应侧重于反洗钱风险管理基础知识的普及。其次,着力加强反洗钱专业人员培训,建立高效的反洗钱专业队伍。重点让反洗钱专业人员熟悉反洗钱法律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和专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职责,了解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资金流动规律和特点,掌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方法,确保反洗钱专业人员及时了解反洗钱政策、内控要求、新方法、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信息,以提高监测分析的能力和水平。

  3.4.2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认真做好客户的洗钱风险分类工作,集中有效资源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初次识别的措施和程序,拓展广度,提高深度,并按规定做好连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增强工作系统性,提高识别效果;在巩固对一般客户识别工作的同时,提高对高风险客户的识别能力,深入了解账户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实效。

  3.4.3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首先,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负责人制度,设置可疑交易报告负责人岗位,主要负责搜集行内所有信息,对筛查出的可疑交易进一步分析、审核、判断后,及时准确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同时,前中后台联动,共同提高相关客户的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控措施。其次,在“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上,更多注重主观分析和判断,而非客观标准所能穷尽。落实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逐步淡化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基于“风险为本”的方法进行判断,确保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确实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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