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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9

经济法学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0 引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招生数量逐渐增多,高校的教育规模和师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随之逐渐增多。经济法学是高校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课程之一,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委员会专门制定的,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必须课程。随着近年来高校不断扩招,每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在急剧增加,但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不容乐观。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中感受到经济法学是一门较为难学的课程,对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也感同身受。因此,本文围绕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目前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之间存在的共同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教学体系提出几点意见[1]。

  1 我国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特点

  经济法学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涉及范围极广,拥有多个教学层次,具有非常庞大的教学体系。首先从经济法的教学层次上来看,不论是本科院校还是专业院校在法学专业的课程里都开设了经济学这门课程。从经济法学涉及的专业内容来分析,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学专业的基本知识,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很多经济以及管理类的专业知识,从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上来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是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所无法比拟的。例如不是法学专业类的大学生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学习内容不仅涵盖了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学习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民商法中的众多的法律知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会涉及到经济的各方面的知识,即其学习的是广义的经济法。然而大经济法的法学理念早已被人们逐渐遗忘,现代社会将经济法的概念主要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总称。”但是法学界的众多权威学者们却各自对如何描述经济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并对高校经济法的具体的教育内容以及其涉及到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见解。各高校的具体教学情况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不同高校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2 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高校对学生的教学都是根据教学计划来具体实施的。各高校统一对所有经济法教学课程进行设置和规划并制定出整体的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经济法学专业所要学习的课程种类、必修和选修课程的教学顺序以及每门课程的需要的课时分配等内容做统一的安排规划。教学计划是进行高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水平的高低。本人通过比较多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经济法学的教学大纲发现各学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课程设置、开设时间、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学时安排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经过多方研究对比,我发现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将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一门专业进行学习,大部分的院校均采用此种模式进行教学。第二种是仅仅开设经济法总论的课程,将其分论的部分单独以选修课或者必修课的方式进行教导。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都是第一种方式,即将经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开设,但是其具体的教学情况在各高校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例如分配给经济法的学分从三分到七分不等,这样就会导致各高校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容。再譬如,经济法的学时跨度从50个学时到120个学时不等,学时多的甚至是学时少的两倍之多。在学分和学时如此差异的情况之下,各高校关于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自然相去甚远[2]。

  3 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3.1 确定科学的教学目标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观念中,人们普遍都存在着重视理论的学习忽视对知识的实践验证环节,这种教学观念导致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理论知识丰富但大都缺少实践经验,法学专业的教学情况也是如此。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化国家,因此,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变革主动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新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高等教育必须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技能,只有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成熟的实践操作技能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高度需求。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教育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只是漫长学习生涯的一个环节。短短四年的学习时间是根本不能够将学生培养成具有丰富经验的的法律职业人才的,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实际规律。纵观国外的一些国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模式,几乎都是在后本阶段或者通过专门的教育中开始进行法律技能的培养。而目前就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则过于简单化,在技术课程上仅仅只注重技术操作方面的知识,然后将技术实践变成条文解说,忽视对理论知识的研究,使法学教育成了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既不能重理论轻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过于重视实践训练、忽视理论教育。

  3.2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育部为了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委托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简称《教学基本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是为了对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规格进行统一的规范,它代表着法学教育管理者的基本态度,同时也代表了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教学基本要求》中所要求的经济法教学体系内容包含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大主要部分组成,高校的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的内容为教学重点。我认为除了以上所述的三大内容,经济法教学内容中还应该包含经济法主体,这部分内容可以纳入教科书中的经济总论部分,没有必要独立于三大板块之外,这样也可以和民法刑法等其他学科的课程体系相一致。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之间存在诸如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等多方面的差异,所以各高校在具体的教学课时方面做适当的调整。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经济法这门新学科而言,在差异化教学中寻求教育共同点更有利于完善经济学的教学体系,由于我国各高校在经济法教学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教师在教学中更应该体现求同存异的教学思想,努力推动教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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