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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高校税务影响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5

浅谈“营改增”对高校税务影响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2.189

  1 高校“营改增”背景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作为国家供给侧改革重要政策之一,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1]“营改增”的全面铺开,将范围由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已不仅限于教书育人,同时还为社会提供了一些服务的职能,比如高校开展的科研项目、学校房屋租赁业务等。这些涉税业务都从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将给高校的税务工作带来重要改变。

  2 “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的影响分析

  2.1 纳税人身份的变化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是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定标准的就必然是一般纳税人,应税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里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由于我国高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所以高校可以根据其业务需要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其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以及账务处理都不同,对高校的要求也不同,高校需要考虑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带来的不同影响。

  2.2 营改增涉及税目、税率的变化

  高校为社会提供的涉税业务主要包括高校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以及房屋租赁业务等项目。涉及交增值税的税目包括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设计服务、著作权转让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等。

  高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改为增值税后,对于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从事科研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著作权转让按照6%的税率,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按照3% 的征收率缴纳,不能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2.3 实际税负的变化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高校按其收入直接计算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将收入价税分离。由于高校取得的收入一般都含税,需要将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换算过后不含税价格导致实际税负下降。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升至增值税的6%、11%,税率表面上上浮。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高校实际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高校可以将项目有关的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举例来说,高校取得技术开发收入500000元,则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0 /(1+6%)× 6%=28301.88元。如果其进项税额8700元,则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为28301.88-8700=19601.88元,实际税负为19601.88/480398.11×100%=4.01%,低于原来营业税5%的税率,实际税收负担降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高校被认定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按照简易征税办法,3%的征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举例来说,某高校取得技术开发收入30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0/(1+3%)×3%=873元,实际税负3%。如果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则应缴营业税税额为30000×5%=1500元,整体税负下降(1500-873)/1500=41.8%,由比较可以看出,由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 降低到3%,整体税负下降41.8%。根据计算,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的实际税负低于征税率,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要比营改增之前税收负担下降。

  2.4 发票管理的变化

  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相比营业税更加严格。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要求严格,高校必须适应发票管理要求。如果高校选择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3 高校“营改增”后税务管理的应对方法

  3.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适当降低税负

  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高校的税务管理要求也不同,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营改增后,如果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承担项目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自身税负。另外,高校的合作企业可以根据高校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更愿意接受,这样选择后更有利于高校开展现代服务。高校如果需要抵扣进项,承担项目期间就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无法取得,高校就需要自身承担较大税负,自身收益就会降低。如果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对合作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方不能抵扣,如果对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则税收负担会加重,这样对高校对外合作产生影响。   3.2 加强发票管理,正确使用发票

  营改增后,高校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高校制订专门的发票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严格管理。由于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管理严格,高校应严格审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证增值税抵扣信息的准确完整,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3 加强会计核算和人员培训

  营改增后,高校的会计核算比以前更复杂,高校为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必须对税务管理及时加强。比如按照要求设置新的会计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并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明细科目。因为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并不能适应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为了适应改革,高校对于增值税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样可以按照真实经济业务及时确认收入和确认增值税额。最后,高校还应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随着高校对外提供服务越来越多,高校的涉税业务逐渐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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