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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适用与完善①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1-24

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适用与完善①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6(c)-0145-02

  1 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越来越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王泽鉴先生提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1]。案例教学法自八十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推广,至今已取得相当的进展和成果。归纳起来,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1 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教学法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兰德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2]。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仅是掌握法理和法律条文,更要将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

  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律师培养为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但适用过程中其弊端也表现明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判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对教师及学生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学生和法学院;第二,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法在大班授课极易导致时间的浪费,没有充足时间说明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第三,过于重视逻辑推理而轻视生活的真实经验,易导致学生对整个案例缺乏真实的情景认识和现实体验。

  1.2 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法

  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法官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才能取得申请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笔试、口试都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德国采用的实例研习模式主要包括讲授课、研习小组和练习课。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石。

  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建立在其法律高度法典化的基础上,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有本质的区别。德国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学教育的时间过长,毕业生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年龄较大。第二,培养法官的目标模式使课程设置偏重司法,忽视律师等法律职业。

  1.3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一词是由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是指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件的虚拟法庭。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的撰写、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熟悉司法审判及仲裁的实际过程,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途径,但其适用过程中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性。第一,学生需要置身于特定场景进行真实演练才能够感悟庭审过程,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充分的时间保证;其次,学生们一般在上演之前已准备好剧本,剧本中写好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的台词,包括最后的判决和理由,而这显然不能有效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

  1.4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 [3]通过法律诊所模式,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学习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学习到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基本法律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基于以上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目前,美国政府认可的法律院校被要求必须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4]。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实际生活中很多案件不具有典型性,并不适合法律诊所教学;第二,法学院在校学生并未取得执业资格,在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上存在障碍。第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需要固定的场地会见当事人、接待咨询等,这都需要持久和稳定的经济投入,很多学校无法达到要求。

  2 我国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案例教学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也有其弊端。我们应充分借鉴其优势,创设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而这一模式应该是渐进和多样的。我国是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可以适度借鉴德国模式,同时,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对我们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三层次的案例教学模式。

  (1)第一层次,在低年级(一、二),以法学理论知识讲授为基础、以案例教学方法为手段,并设置基础案例练习课。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都由立法者规定于法典之中,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积累是首要必备的。我国低年级学生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真正理解法律,当然也不具备分析和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相比英美国家,英美法的规则和原则大多散见在具体的案例之中,所以学生通过学习具体案例就能掌握法律。许多学者主张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这没有考虑到具体国情的差??。因此,在低年级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以讲授法为基础,只有教师通过讲授方式阐述法律的理论和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详细注释和解读,低年级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才成为可能。   除了课堂讲授,还可以借鉴德国系统性设置案例练习课程的模式。通过基础案例练习课程,学生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有了更加深入和体系性地掌握,并有助于充分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训练了学生的书面分析和表达能力,更为以后的课程学习打下牢固基础。

  (2)第二层次,在中(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等课程进行教学,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并设置高级案例练习课。

  中年级学生实体法和诉讼法理论课程基本学习完毕,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大部分同学都参加过假期实习和法庭旁听,已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历。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知识,从开庭前到庭审过程,学生在整个模拟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问题,对问题进行思考,学习和讨论。在实际演练的过程中,学生要反复熟悉庭审规则、审判程序,不断运用证据和法庭规则,与对方进行对抗,在积极的角色抗辩中,逐步学习法庭庭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

  同?r,在完成低年级的基础案例练习课之后,可以继续设置深入培养法律专业技能的高级案例练习课程。低年级阶段学生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选取的案例比较简单;进入中年级阶段,案例练习课难度增大,更注重理论深度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3)第三层次,在高(三、四)年级,依托法律诊所等课程进行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进入高年级阶段,通过前面两个层次的学习和训练,学生已具备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此时,让学生与社会现实进行真正接触,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最佳的学习平台。通过真实的案件环境,学生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沟通交流,亲历一个完整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法律诊所对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等问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必然感受到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法律诊所课程的设立模式有多种。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可以附设于法学院系内,在本院系教师具体引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将学生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在非教师身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还可以该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依托,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的合作。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权益的过程,学生不仅是获得法律实务技能和学习能力,更培养了法律正义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怀。

  法学案例教学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动态过程,该文通过探讨本科法学案例教学三层次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切实培养学生的理论功底、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使学生成为法治建设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适用与完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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