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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的若干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1-27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言

  所谓社保险基金,指的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数额庞大、具有较强专业性、作业人员多、在社会各领域中均有涉及,加强其有效管理与使用至关重要。纵观我国现代社会保险基金,其内部管理中还有部分不尽完善之处,其中,财会管理工作就是核心部分。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险基金个体账户核算复杂、不简便明晰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中,保险基金在其纳入和支出以及存余中并没有明确的核算数据,大多地区都是把保险基金和个体账户所纳基金统算,并不能通过银行业务往来得到个体账户的信息数据,因此,不仅对个体账户资金规模无法确定,而且对于客户空账现象也不能及时反映。对于这样的空账现象也只能通过社保系统来查询个体账户存储额度,再通过保险基金结算情况来查看确定,这样的核算复杂、不明了,不利于个体账户做实的要求。

  2.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中并未对二级及以下科目、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保险基金中的“三金”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中的一级会计科目以及内容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与二级和二级以下的科目、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导致地区内各级社保办理机构对于二、三级的“三金”保险以及生育、工伤保险的保险科目、内容各异,使得基金财会管理差异性大,不利于基金的整体性分析与规划。

  3.目前的基金制度并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基金状况

  在目前的保险基金制度中,都是将收付实现作为基础来进行财务核算,这样的计算方式,仅对每期实际收到的基金费用进行核算,并不会核算未收入的保险费用,对于支出费用也一样,只会记录当期费用,对于未支付的支出也不予核算。因此,会在保险缴费过程中形成一种隐患,使得财务核算中出现虚假情况,使得参保人员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或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这会增大社会保险基金财会核算的难度,并增加了社会保险面临的风险,使得财会管理状况并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基金费用。

  4.社保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没有《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只有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其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难以形成严密的投资监管网络

  5.社保基金管理手段较为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

  第一,由于社保基金从征缴、管理到发放,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金融等多个部门及多个环节,有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管理协调难度加大。在基金多部门管理体制下, 存在着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税务信息不能共享并且基金收、支、管各个环节不够顺畅。第二,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甚至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的对策

  1.完善社保财会缴费核算,逐步实施权责发生制

  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中,参保企事业单位比较多,对于是否能够按月按时缴费,可以将实现收费与拖欠缴费分开管理,实行收费实现与权责发生相结合,对于欠费的单位采取权责发生,也就是财会部门形成欠费信息反馈后,单位正常缴费的可以作为直接性保险费用纳入,而欠费后缴费应该列入保险费用处理收入,而对于正常缴费的单位就直接采取实现收费。这样结合后分开核算缴费,不仅提高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未来信息中的完备性和透明性;而且可以反映出社会保险业的增长力,也为政府制定基金发展战略、政策提供条件。

  2.细分并明确规定财会中的一些未规定的科目、内容

  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科目中,要统一实施科目、内容,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这样的一级科目,以及二、三级各类社保科目,还有部分是由于产权置换的原因产生的,如由于历史和现实之间置换的原因牵涉到保险实物资产,可以在“保险基金余额”中设立一项关于实物资产置换余额这样的科目,以确定实物资产置换为现实基金余额,达到保险基金的功能详细性和完备性。

  3.进一步调整保险基金的科目、内容,方便会计核算

  (1)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两个一级科目,在此基础上,分别对这两个科目的基金进行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对于个体账户而言,就可以通过对统筹基金扣除和个体账户本身的支出核算出存余。(2)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能够明确核实各项支出的开支情况。

  4.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

  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同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_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性质、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等。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在社保金监管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建立全国统筹并实行纵向统一管理的运营和监管体制。同时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的信息披露。

  5.加速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的管理手段

  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网络联网,使信息及时交换和沟通。其次,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地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的规范和指导,迸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后,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整合各种资源,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强制征收,用于抵御劳动风险的一项基金。筹集对象包括政府、集体和个人。当前,若不积极的健全与完善社会财会制度,那么社会保险资金实际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类问题,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在广泛应用的前提下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对当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一番合理的改进,不断增强财会管理水平,加快社会保险基金行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急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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