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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其民法保护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4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其民法保护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253-01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一些具有现实财产特征,可以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网络虚拟物和一些与之有关的财产性权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当代年轻人在业余时间所钟爱的一种新型事物。虚拟财产在这些游戏中发挥着一种较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和一些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犯罪问题开始得到了法律界的关注。

  一、虚拟财产的特征

  1.合法性

  合法性是虚拟财产与其他民事财产之间的共性特征的表现[1]。这一特征与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获取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性。虚拟财产的获得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体力。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也适用于虚拟财产的交易之中。虚拟财产应用环境的合法性和市场交易方式的合法性就成为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的主要表现。

  2.价值性

  特定的市场交易渠道的出现,让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特征得到了强化。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与网络直播产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性。用户对虚拟财产的线下交易的需求,对虚拟财产交易渠道的发展有着刺激作用。在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之中,一些用于打赏主播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兑换比例。

  3.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主要特性,互联网媒介是虚拟财产的外在存储载体和应用环境。它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一定分离性。

  4.网络依附性

  网络依附性主要指的是虚拟财产与互联网技术之间的联系性。在脱离网络环境以后,虚拟财产的自身价值难以得到充分表现。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探究以后,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界对这一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2]。根据知识产权说的相关理论,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获取过程是建立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因而虚拟财产可以被看作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的表现,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的获取过程是建立在网络规则的基础之上的,因而这一过程并没有对权利人的思想进行充分发挥,因此知识产权并不适用于虚拟财产。

  在物权法出台以后,一些学者开始用无权说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从何物权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与民法中所规定的现实财产的属性之间是完全相同的。它他在法律领域也具备着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与独立的经济性特征,因而虚拟财产应该纳入到物权的范畴之中。对此笔者持的是一种赞同态度。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环境下,虚拟财产也可以对人们的一些特定消费需求进行满足。因而它的属性与现实财产的属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网络依附性只能表明这一新兴事物是现实财产在虚拟世界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论是在网络游戏还是在网络直播平台之中,虚拟财产的应用环境都与现实财产的应用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似性。

  三、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1.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合同法规则

  针对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民法中的合同法规则可以在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中得到运用。从这一规则的应用领域来看,它与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管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性。根据我国合同法中所涉及到的鼓励交易原则。在虚拟财产领域,继续履行也可以在救济措施中得到应用。

  2.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强化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的概念问题、属性问题和种类问题进行明确[3]。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有关人员需要对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进行保障,由于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和网络消费问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因而从合同法规则的角度来看,有关部门也需要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等问题进行确定。一网络直播产业为例,针对一些未成年用户在直播平台盗刷父母信用卡的行为,有关部门也需要对直播平台虚拟财产的获取机制进行完善。例如,在利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财产的过程中,直播平台需要对用户的消费年龄进行控制,如18?q以下的消费群体不得在直播平台中进行从虚拟财产兑换及交易,这样,直播平台在构建虚拟财产交易机制的国产过程中,可以让用户的身份证号码成为交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这样在交易机制运行过程中,系统可以从身份证号所展示出来的出生信息进行有选择性的交易活动。针对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有关部门需要用过法律手段的运用,对虚拟财产的交易机制进行完善。正规化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也可以让网游用户的虚拟财产消费体验得到有效提升。在税收改革过程中,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征收交易税。在对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需要对相关的处罚机制进行完善。针对一些非恶劣性质的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在侵权人愿意返还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免于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4]。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可以对交易平台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返还机制的构建,也可以为虚拟财产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对于一些性质恶劣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以盗窃罪或毁坏他人财产罪进行量刑。

  结论

  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产物。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完善,除了可以为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以外,也可以对网络游戏秩序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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