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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7-30

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

  中图分类号 X7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1-0107-03

  Assessment of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dustrial Enterprises

  Cheng Han1 et al.

  (1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Nanjing 210013,China)

  Abstract: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work of Nanjing,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he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dustrial enterpris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approval,and from the enterprise profile,approved methods,the total daily assessment,approved results confirmed that the approval process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main issues,providing ideas for the future of such enterprises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approved.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Industrial enterprises;Initial emission rights

  初始排污权是指政府根据地区环境容量,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有偿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按照所取得的排污指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从而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1]。被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定,一方面明确排污单位的权力与义务,另一方面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奠定基础[2]。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开展大量初始排污权核定研究的基础上,于2015年正式启动全市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以完成核定工业企业排污量占比全市排污总量计,截至2017年4月,初始分配完成度将达到85%以上。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中所指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并不是从其规模上定义,而是指除化学、电力、钢铁、水泥、造纸、食品、电子等行业外一般行业内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来说产品相对单一、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污染相对较小、排污量相对较少,但是该类企业数量众多,核定工作量依然十分繁重。因此理清中小型工业企业核定思路,抓住关键问题,对于加快推进核定工作意义重大。本文结合南京市实际工作情况,对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进行分析,以期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1 核定原则

  中小型工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当前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以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强化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按照企业现有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各项目初始排污权。企业初始排污权为各项目初始排污权之和。

  (3)项目合法性以环评审批文件为依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按照相?P规定予以核定初始排污权;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4)项目初始排污权核定中相关计算参数的选取原则上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相应排放标准、产排污系数等为基本依据。项目产能、排水量、燃料消耗量、污染物去除效率等主要参数与原环评文件变动较大的,企业应作出详细说明。

  (5)项目初始排污权核定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严格执行现行排放标准以及地方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环评文件中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现行要求的按现行排放标准或规定执行,低于现行要求的按环评文件限值执行。项目污染物去除效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环评文件要求,环评文件中去除效率高于现行要求的按环评文件执行,低于现行要求的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企业通过先进的工艺和严格的管理提高污染去除率、减少污染排放。

  (6)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生产及污染物排放现状,细化、归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相关不合理系数和参数的取值,合理核定初始排污权。

  (7)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按污水排放口核定,单项指标初始排污权为各污水排放口排放量之和。未设置污水排放口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核定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按工序分别核定,对于中小型工业企业,由于其一般来说工艺较为简单,在进行大气污染初始排污权核定时,宜根据企业实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如锅炉、加热炉等)逐个进行核定。

  2 主要核定内容

  2.1 企业概况 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是确保顺利进行后续工作的前提,在说明企业概况时,应重点说明以下情况。(1)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点、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等。(2)企业环评开展情况。逐项目核定是进行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时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在说明企业概况时需要对对企业各个项目情况进行系统性梳理,收集企业各环评资料。说明环评开展的时间、批复内容,重点对环评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用水量、废水排放量、水主要污染排放量、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燃料使用量、烟气排放量、烟气产生系数、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系数;各污染治理设施规定去除率等。(3)相关历史数据。主要指近年来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重点调查近3年企业实际原辅材料、燃料消耗量;近3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数据。   2.2 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一般采用浓度法,计算公式如下:

  [E=Ei]

  [Ei=Qi×Ci×10-2]

  式中:E为企业水污染初始排污权量,t/a;Ei为i排口水污染排放量,t/a;Qi为i排口废水排放量,wt/a;Ci为i排口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mg/L。

  在进行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时,水污染排放浓度一般取环评中数据并根据最新排放标准进行校核。但在实际核定过程中,有的企业由于采用了较为先进的污染治理工艺,其水污染排放浓度远低于环评中数据及相应排放标准,此种情况下,如企业可提供长期监测数据(一般不低于1年)并递交书面申请,可采纳企业申请排放浓度数据进行其水污染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对于废水排放量的取值,一般也采用环评中数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企业废水排放量超过环评中数据的情况。南京市所采用的做法是以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为准,如废水排放量超过环评数据幅度不大(一般低于20%),则根据企业申请约定核定中所采用的废水排放量数据;如超过环评数据幅度较大(高于20%),则需要企业递交书面材料就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说明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必要时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全厂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评估。

  2.3 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不同于石化、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工序较多,中小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般来自于各个燃烧装置,如锅炉、导热油炉等。在进行中小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算时,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对逐个装置进行核定。核算方法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

  对于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核定,由于燃烧过程中SO2的转化机理较为明确,因此可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其初始排污权量。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E=Ei]

  [Ei=Gi×Si×α×(1-ηi)]

  式中:E为企业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量,t/a;Ei为第i台装置(一般为燃烧装置)二氧化硫排放量,t/a;Gi为第i台装置燃料消耗量,t;Si为第i台装置燃料平均硫份,%;α为二氧化硫释放系数;ηi为第i台装置综合脱硫效率,%。

  对于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由于燃烧排放的氮氧化物来源主要包括燃料型氮氧化物和热力型氮氧化物[3],而热力型氮氧化物的含量不能准确得出,因此不宜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而宜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核算,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公式如下:

  [E=Ei]

  [Ei=Gi×fi×(1-ηi)]

  式中:E为企业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量,t/a;Ei为第i台装置(一般为燃烧装置)氮氧化物排放量,t/a;Gi为第i台装置燃料消耗量,t;fi为第i台装置污染物产/排系数,指消耗单位燃料所产生或排放的氮氧化物量,kg/t燃料,可根据《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4]进行取值;ηi为第i台装置综合脱硝效率,%,当f为排污系数时,η=0。

  综上所述,进行中小型企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重点是掌握企业燃料的使用情况,对于其燃料消耗量一般可以根据环评文件中数据取值。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燃料使用量与环评文件中存在出入,此时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与企业约定燃料量数据用于核算,当数据出入较大时,需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另外,在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时,如根据环评数据或实际数据计算出产排污系数与《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差异显著时,也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企业就该参数进行约定。

  2.4 企业日常排放总量考核 “十三五”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移。排污权核定与交易作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事中监管也应得到加强。因此,南京市在初始排污?嗪硕ü?程中对企业日常排放总量考核也做了明确规定。

  日常排放总量考核的计算公式与上述各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公式相同,相应参数取值时则根据企业实时生产、排放情况。(1)废水排放量根据实际排放量取值,如企业排口安装有在线流量计,则根据流量计取值;如未安装流量计则废水排放量根据企业用水量的一定比例取值(生产工艺非耗水型企业一般可取85%~90%,生产工艺耗水型企业一般可取30%~80%)。(2)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实际排放浓度取值,如企业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则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取值;未安装在线监测的,可取监督性监测数据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3)燃料消耗量根据企业实时生产情况取值。

  3 核定结果的确认

  根据前文内容完成中小型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后,应就初步核算量与企业进行对接,针对企业反馈意见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原因,并对初步核算量结果进行校核调整后确定其初始排污权核定量,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公众反馈情况,则还应就公众意见进行调查。最终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量应该以确认书的形式与企业进行书面确认,确认书中应载明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量、核算公式、参数取值、涉及的相关环评数据、核算过程中与企业的约定事项等。确认书一式两份,环保部门与企业各自留存。

  4 结语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内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环境管理的创新性改革。各地在开展中小型工业企业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的过程中,应在掌握企业实际生产及排放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环评基础数据进行细致分析,选用适宜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同时对企业日常总量的考核方法也应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为深入贯彻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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