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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及其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9

对企业年金及其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一、企业年金的含义及特点

  企业年金又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指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企业本身的经济实力来建立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一起来承担费用,以为退休职工提供一定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企业年金不属于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它主要是为了给企业职工提供福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年金的风险;它实质是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给职工的一种补偿性和激励性制度。

  

   二、有关企业年金制度的思考

  美国是进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首个国家,而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们要在学习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1、企业年金的筹集

  在美国,企业年金主要是由企业全部缴付或由企业或职工共同缴付。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为了缓解企业的压力,我们更多的是鼓励其建立年金制度,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企业和职工来共同承担年金费用。

  2、企业年金制度的范围

  美国对企业年金制度的保障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达到企业70%以上的职工参加,这样企业的年金计划才算合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只为少数的高级职工以及股东提供企业年金保障。同时,对职工的资格也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职工必须是全日制的;其次规定了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最低年龄,还要求在本单位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工龄;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其操作制度,比如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时,距离退休还有5年时间的职工就不能参加,而对于职工共同承担费用的,不受此限制。

  由于目前我国是由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保障范围就应更宽泛一些。企业年金实际上是属于“递延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所得,它与工资的差别仅是支付的时间比较靠后而已,但是它的保障对象与即付工资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是全体全日制职工。而且我国目前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最低年龄。

  3、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方式

  企业年金制度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缴费确定型,主要是按照固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缴费,并且这是固定不变,随着具体情况变化的是未来的养老金支付金额。其二是养老金额确定型,是指把养老金未来领取数额用一个预定的公式来确定,并且它是固定不变,变化的是缴费额。

  在养老金确定的模式中变化的是缴费率,这需要专业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完全没有这样的能力,因此现阶段我国要采用的养老金缴费确定模式。缴费确定模式中企业年金制度虽然简单便利,但它主要根据各期的提存金额和投资收入来规定养老金的未来支付数额,在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企业养老金的收入往往不足,投资的风险多数由职工来承担,这样很不利于对养老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管。目前美国采用的是养老金确定模式,而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相信最终也会选择养老金确定模式。

  4、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

  企业年金制度在美国采取的主要是基金会形式,基金会多由董事会、会员大会以及监事会组成。基金会负责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账户管理人的选择任命,从而保证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行。

  我国政府认真学习国外的经验,结合自己的国情,提出了要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即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年金制度,对于那些已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应首先制定出有关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提交企业的职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最后由企业来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全面管理和组织企业年金的各项工作,有效促进它的保值增值。

  

   三、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缺陷

  1、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的内容

  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主体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体没有明确的界定。在2006年,新的会计适用准则中,不仅将受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作为规范对象,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也就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各个企业。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到企业财务中,到底是以基金为主体还是以企业为主体来对其进行核算,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否确认、报告以及计量关于年金基金方面的会计要素。这也就说明了没有对基金的会计主体和企业的会计主体进行明确的内容界定。

  2、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缺乏信息的可比性

  企业年金的会计准则在指导范围上与企业的其他会计准则不一致。作为具体的年金会计准则,一般要求在基本准则的理论基础上,具体规范企业中的共性和特性的业务。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主要有四种:具有通用性的准则、适用具体特殊业务的准则、有关财务报表的准则以及适用于特殊行业的准则。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业务方面发生的频率还较低,因此,目前制定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制度可具体针对特殊的行业或特殊的业务。而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会计核算准则更应是具有通用性的准则。从我国当前的新会计准则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针对特殊行业的准则,其重点主要信托业务,而在确认、记录和计量企业年金制度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年金会计核算缺乏信息的可比性。

  3、与国际会计核算准则缺乏协调性

  企业年金的基金会计核算准则是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其规范的对象为年金的受托人、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但国际会计准则(IAS)、英国的财务报告准则(FRS)以及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FAS),都将企业作为规范的对象,这说明两者对会计主体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很大差别。

  随着全球化的资本流动,增强国际范围内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必需的。当前,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准则,这些会计准则既结合实际基础又力求与国际准则接轨。所以,在确认、记录和计量企业年金这种新型的经济制度时,应当以国际会计核算准则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

  

   四、关于企业年金制度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1、制定明确的有关企业年金制度的会计核算规范

  2006年,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它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管理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和托管人的会计核算事项,并明确规定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制度,但是它的缺陷在于没有制定专业的会计准则以及适用规范,从而造成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会计核算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应有关于企业年金制度会计核算规定的专门准则。从而使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在指导范围上与其他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方便各类企业的使用,同时也可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制度的确定性

  在会计核算体系,企业年金制度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于那些可以确定为受益的企业年金,要涉及更多的有关精算假设以及方法的事项,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并无此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强缴费型年金的范围,更要扩大企业年金的种类;同时,还要增加精算人才的数量,以满足企业年金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

  3、根据不同的企业年金阶段来确定不同的会计主体

  原有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没有关于企业年金的核算制度,更没有把企业年金制度当作会计主体来进行会计核算,而只是把企业年金作为费用列支来看待的。新准则要求对企业的年金计划、年金管理以及运行过程都要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将其看作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来进行计量、确认。在企业承担费用前,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是财务会计核算的范畴,在企业缴费后的运行环节,则就是年金会计的核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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