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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缺失的现象及治理对策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21

  1、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对政府项目融资,也不能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更不能干预司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制假贩假等行为;银行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和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政府定项目、安排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确保资金来源;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速度型、扩张型转移到效益型、集约型发展道路上来。

  2、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加强沟通,规范改制,  维护债权人利益。

  人民银行既是政府部门又是“银行的银行”,必须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放到重要位置。要和债权行全程参与,严把改制方案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债权追索关。在确保金融债务得到落实后,才准许进入改制轨道。同时规范工商、税务及许可证专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一整套条件和程序。对于实施分立、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所剥离的有效资产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债权银行要参与产权变更全过程,所得现金收入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出售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企业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确保在原债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要建立“逃废债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内部通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联合制裁制度。人民银行一旦发现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企业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承担债务的分立、租赁、承包、兼并的民营、合资等企业实体,对假破产、真逃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名换姓、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企业法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维护银企信用关系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要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那些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恶意欠息不付的企业,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内部通报企业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帐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其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

  3、深化企业体制改革,  尽快规范信用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准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交易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信用活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则彼此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但这不能解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如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也不能产生信用和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讲信用的现实。信用并不决定于是否是不同的所有者,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规则。要消除信用关系恶化的体制性根源,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都按照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运行,同时加快企业转轨建制进程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本金机制,切实维护自己的信用资源。

  要切实规范企业负债行为,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企业负债经营能够促进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但过度负债则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要规范企业的过度负债行为,压低企业非经营性负债,如负债兴办社会福利、上交利税及各种摊派;控制低效益负债,杜绝负效益负债。要发展金融市场,增大社会直接融资的比例,为企业获得资金拓展更为广阔的道路,也为银行转移、分散风险、进行流动性操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对策之二:尽快构建信用社会的法制基础

  要制定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这一原则,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信用秩序混乱、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对故意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及其它有效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有必要出台和完善《债权法》、《破产法》等法规,并修改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定给予其相应经济及刑事处罚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根据我国依据“社会危害性”定罪量刑的立法原则,对银企信用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因其对国家金融和经济稳定带来的危害,应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不但要对违约逃债企业进行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台新《破产法》应坚决摒弃现行法规中漠视债权人权利、清算组只对法院而不对债权人负责、无法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等弊端,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对破产企业、法院、清算组、有关行政机关、国有债权机构代理人、资产评估机构等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全面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大力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执法中宽严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立法的效果。必须强化执行环节的法律约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受到法律制裁。要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破坏信用秩序的恶势力、恶劣行为,真正在司法环节中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从司法部门维护银企信用关系这一核心信用关系来讲,考虑目前我国银企信用关系中企业居于单方面违约、银企信用关系银行长期处于信用坚持利益受损的现实出发,司法部门要尽可能做到:接受银行对逃废债企业的申诉诉讼保全,必须迅速冻结其结算账户,停止对外支付;加大执行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杜绝法律“白条”,公正执法,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严打逃废债行为,为创造良好银企信用环境保驾护航,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作出贡献。

  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和法规,而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逐步建立关于工商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和法规,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

  对策之三:尽快构建信用社会以银行为核心的有效权利主张体系

  加快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和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信任托管—委托代理的双层嵌套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政策,并挑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成立监事会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银行清晰的发展战略、科学的高度防范风险的决策机制、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审慎的会计原则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五位一体,靠机制的力量使经营者更好地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要继续整章建制,逐步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规章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分支机构科学合理授权。

  规范银行自身贷款行为和权利主张行为。要重构信贷文化、政策和规程,核心是实行信贷员责任制,由信贷员根据其授权能力决定贷款的发放,责任也全部由信贷员负起,直至负担造成不良的法律责任。尽职调查人员主要核对信贷员信贷报告真实性,发现主体不真实情况则坚决予以否决。集体决策而无集体负责的信贷体制应该成为过去。要实行坚决权利主张体系。从贷款进行时开始,落实一系列规范要求,严格贷后管理,发现有问题贷款及时处理,以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之间要对失信、多头开户和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行互相代扣本息、停止办理结算业务的联合制裁。

  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信息披露是利用市场约束部分地替代官方监管,通过市场力量并借助存款者“存款选票”来约束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促使它更加审慎稳健地经营。各国政府都以法令形式强制金融机构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披露要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也要求用来披露信息的财务报表在格式、项目、上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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