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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及借鉴

作者:史寒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27
目  录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改革

    (一)日本社会保障体制的若干特点

    1.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社会保险实行立法、行政、执行、基金管理、监督等

    各机构分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咨询和民间协助制度

    4.偏重于国家责任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险财政结构

    5.年金保险费的修正积累制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1.影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外部因素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若干启示

    1.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

    2.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

    3.社会保障的财政结构

    4.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问题

    5.  突出重点、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6.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内容简介]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国家养老金债务转嫁新制度等等,致使脆弱的社会保障基金受到的巨大压力而陷入财务危机;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存在较大风险;政府规避直接责任,企业负担沉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展迟缓;立法宗旨存在偏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既要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出发勇于探索创新,也有必要从外国的经验中寻求有益的借鉴。本文从日本社会保障的体制层面着眼,选取若干对中国的现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体制性特征略加评述,并就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危机及其成因、改革的基本趋势等问题加以概述。继而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保障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加以分析;着重从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决策与管理体制、财政结构、资金平衡,以及扩大覆盖率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等方面论述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  本文系中日两国学者合作研究项目《中国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展望》的子课题。该研究课题受是日本外务省资助的“中日两国政府间2001年学者交流计划”项目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学者(6人)与日本经济研究中心、野村证券的研究人员分工完成。本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中心特邀研究员,负责本项子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于2002年3月在日本东京研讨会上交流、发表,并结集成册,同年在日本以《中國社會保障改革の衝擊》(日文版)为书名出版发行(日本东京,劲草书屋,2002年11月15日版)。因本课题版权协议的限制,本文系首次在国内发表。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着一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现代化为目标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原先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传统社会保障体制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而解体。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府努力探索并积极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完善和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国家养老金债务转嫁新制度等等,致使脆弱的社会保障基金受到的巨大压力而陷入财务危机;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多层次的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展迟缓,发展很不平衡,企业负担沉重;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等。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和探索的过程中,它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遵循,既要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出发勇于探索创新,也有必要从外国的经验中寻求有益的借鉴。

    在战后初期,日本即奠定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原有的制度,并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不适合社会变动的制度和法律加以修改。当前,日本的社会保障正面临着经济景气不振、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动、雇佣形态改变等因素的挑战或考验,对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确立的现存社会保障体系实行改革或调整已势在必行。

    目前,中日两国都面临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虽然两国的经济、社会条件各异,社会保障的发展层次、水平悬殊,导致社会保障危机的历史成因亦尽不相同,然而对各自的特殊性加以抽象即可观察到,两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它源自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属性及其共同的社会历史作用。正是由于这种同构性的存在,使得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和相互借鉴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改革

    (一)日本社会保障体制的若干特点

    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50余年的发展历史中,可归纳出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或特征,这些经验和制度特征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无启迪或借鉴意义。本文仅从体制的层面着眼,选取若干对中国的现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体制性特征略加评述。

    1.以国家立法为基础,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日本是个注重依法治理社会的国家,每一项社会、经济制度的出台,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亦是如此。战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即是相关法律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日本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绝大部分是在战后的前20年间(即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时期)制定或修订的,它们作为日本社会保障的法律基础,对于在较短时期内完成社会保护体系的筹建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从立法结构和形态上看,日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律部门大致可划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等4个子部门,其中每个子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虽然日本没有根本性的社会保障法典,但该法律部门中的每一单行法均是由立法机关设立的,具有国家法律的属性。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高层次的、与社会保障事业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基础和宗旨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是建立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立法理念之上的。这一理念的确立始于战后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时期。在这一时期,日本实施了诸如承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等一系列民主化政策,即由国家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2]  1950年10月,社会保障审议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书》以1948年宪法第25条关于“任何国民都拥有享受健康的、文化上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国家要努力提高和增进有关一切生活方面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的表述为基础,确立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社会保障就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障、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与此同时,努力增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

    从立法过程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决策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与政党、雇主团体、工会团体共同参预的原则。在日本,国家、利益集团和各阶级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异,其中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安排往往占居主动地位,但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有时是起关键作用的影响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经过广泛的争议和酝酿,最终通过一方或各方的妥协或合作告终。在日本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和社内工会制度下,劳资双方在对待社会政策的立场上往往较易达成妥协。8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即是社会各参预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3]  法院则以独特的角色参预社会保障事务,它不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起者,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主要是裁决诉讼而不是形成社会政策,但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追认以及对立法、行政主体的制约作用在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4]

    2.社会保险实行立法、行政、执行、基金管理、监督等各机构分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立法机构。

    立法权属于国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修订由国会审议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投资需由国会决议。

    行政管理机构。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社会保障的调研、规划、调整和审查;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

    执行机构。

    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都道府县的民生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务所(系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基层公共法人组织(如健康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共济组合)。中央和地方两级执行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社会保险事务处理实现了“在线化”。

    审查机构。

    日本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议会法》,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审查制度。经厚生大臣任命,在各都道府县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保险审议官,是为第一审机构。负责第二审的机构是由5名委员组成的社会保险审查会,审查会的委员须经参众两院批准、由内阁首相任命,任期为3年。审查对象涉及受保人的资格、标准报酬、保险款项的发放以及保险费征收等方面。审查程序是:受保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审议官申请审查,无须负担特别费用;若对地方审议官的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社会保险审查会申诉;审查会的审理公开进行;若对审查会的二审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政府设立了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分别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的收入为社会保险缴费、国库负担及保险基金运营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年金给付和福利设施投资

    特别会计要将收支节余额的大部分“预托”给财务省资金运作部,

    后者将这部分积累金与邮政储蓄金、简易保险资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券等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预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和长线投资,其余部分交给厚生年金福利事业团、地方公共团体和其他机构具体经办。此举不仅可以使国家集中财力进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300余家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和支出。

    监督机构。

    日本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其总部设在东京,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分支机构。联合会作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专事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对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的催款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和医疗规定者,送交受保人所属的保险公司以便履行向医疗机构付费的程序;反之,则提出质疑返回医疗机构重新办理。

    实行上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使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社会保险的业务程序清晰、高效、严密;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3.咨询和民间协助制度

    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是内阁首相的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对全国性的社会保障计划、立法、运营大纲等进行审议,在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此外,日本政府还设有医疗保险审议会和年金审议会,是为厚生大臣及社会保险厅长官的咨询机关,对运营进行审议;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地方的社会保险审议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机关进行保险适用资格的批准和取消;在厚生劳动省设有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审议会,对雇件以及劳灾保险进行审查。

    民间协助制度。

    这是一类旨在动员民间力量协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制度。社会保险委员会制度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这项制度规定,凡是2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险事务,这些人由所在都道府县首长聘为社会保险委员,社会保险委员对本单位的领导及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指导,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社会保险事务所设有社会保险相谈员,负责对未满20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回指导及业务联络。社会保险委员和社会保险相谈员之间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在工作上互助协助。

    4.偏重于国家责任的混合型的社会保险财政结构

    在社会保障责任的归属问题上,日本贯彻了混合性原则。即:公共救助部分依据的是必要原则,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主要依据贡献原则,其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采取受保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原则,[5]其中政府责任占有较高比例。日本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保险费、公费和其他(如资产收入等),根据最近统计,保险费占57%(受保人26.9%,雇主30.1%),公费占31%(国库支出27%,其他公费4%),其他来源占12%。[6]  政府除负担每年养老金支付额的三分之一外,还免除了生活困难者的保险费缴付义务,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享受其他年金者通过福利年金提供帮助,并且负担社会保障事务的全部管理费用。这一收入结构,既顾及了广大受保人和雇主的承受能力,又考虑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可能,与以政府税收为主的英国北欧型和以社会保险收入为主的欧洲大陆型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战后日本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显示了国家财政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慢、人口结构变动以及国民生活意识的转变,国家财政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1998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缺口近300万亿日元。[7]

    5.年金保险费的修正积累制

    修正积累制的特点在于保险费率根据支付和积累的需要,实行分阶段调整,保持相对稳定。日本的公共年金大体上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为了保证修正工作符合实际,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出生、死亡等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进行预测,据以对未来65年的年金收支情况进行滚动预测。如果前一次财政核算中的预测与实际不符,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以稳定年金财政。运用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年金的积累和支出。

    虽然中国与日本在养老金筹资模式上迥异,但修正积累制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部分的积累和支出的调整不无借鉴意义。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1.影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外部因素

    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经济社会环境较为有利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完善;但在步入70年代中期以后却遇到了多方面问题,且这些问题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呈现出日趋严峻之趋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有属于其自身结构方面的,也有属于其外部条件方面的。就外部条件方面而言,最主要的是经济增长失速、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雇佣制度与家庭结构变动等三方面问题。[8]

    (1)经济增长减速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压力。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迅速扩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在步入70年代中期以后,以1973年的石油冲击及其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为转折,日本经济增长即呈现出明显的减速甚至停滞之势。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从1991年起又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萧条。尽管日本历届政府已数次出台复兴经济的方案,但一直未能收到明显的效果。

    经济增长的滑坡,至少从两大方面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由于经济增长减速导致国民经济总体规模难以迅速扩大,致使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对放慢、增长规模相对缩小,从而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障得以扩展和完善的财政基础。其次,由于经济增长减速导致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企业倒闭不断增加,致使失业问题日趋严重,从而大大加重了日本社会保障体系在失业与雇佣保障方面的负担。

    (2)人口结构变化使社会保障负担加重。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迅速扩展和完善的另一重要条件,是人口年龄结构尚未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遇到沉重的人口高龄化压力,老年人口带来的社会保障负担相对较轻。然而,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的迅速下降,平均寿命大幅度延长等原因,日本人口高龄化的进程在步入70年代后也迅速加快,人口高龄化程度也随之迅速提高。日本的人口高龄化系数已达1990年已达12.0%,而且这一系数还呈现出升高的趋势,到2025年将达27.4%。[9]  伴随人口高龄化速度加快、程度提高,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年金者的数目日趋庞大,领取金额急剧增加,从而造成了日本政府日趋严重的财政负担,以致成为当前日本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3)终身雇佣制度开始松动。在战后的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所通行的雇佣制度即是所谓“终身雇佣制”,公司雇员一般不中途转厂,雇主亦很少单方面解雇雇员,即使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萧条时期也同样如此。终身雇佣制的广泛存在,至少从两方面减轻了社会保障的负担:其一是大大缓解了失业问题,减轻了社会保障在雇佣与失业方面的负担;其二是企业为鼓励其为企业献身并减少其后顾之忧,大都建立了生活、保健、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内部保障项目和设施,起到了替代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的作用。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面临经济增长减速而导致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终身雇佣制也开始呈现解体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大企业更倾向于采用短期雇佣、临时雇佣方式,劳动力在企业间的流动日趋加速。雇佣制度的这种变化,一方面加剧了失业问题,从而加重社会保障在雇佣与失业保障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生活、健康等保障项目的积极性,而把大量的保障负担推向社会。

    (4)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日本的家庭结构也处在迅速变化之中,其主要趋向是家庭核心化、家庭老龄化、家庭独身化、家庭小型化和家庭主妇就业化。家庭结构的这种变化趋势从多方面削弱了家庭的保障功能,把原来由家庭承担的一些保障事务推向社会,如在家庭成员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同时,家庭核心化又使子女与其年迈双亲的同住率大大降低,家庭小型化和家庭单身化则大大降低了传统家庭的相互扶助和赡养能力,而家庭主妇外出就业又将照顾年老双亲的责任推向了社会等等。这些因素产生了一系列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大大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从而成为当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日本政府的租税收入不足,财政困难增大,而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却急剧膨胀,使中央财政不堪重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日本的社会保障改革由来已久,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政府即着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80年代以后改革力度明显加大。1982年日本“第二次临时行政改革调查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1986年日本政府制定《长寿社会对策大纲》,1988年发表《关于实现长寿、福利社会政策的基本考虑与目标》,1993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公布咨询报告,提出社会保障新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应该是为了全民的利益,由全体国民来建立、支持的制度”,主张对社会保障制度从整体上重新加以认识,使之适应国民需求的变化、人口的变化、家庭及地区的变化、女性作用的变化、劳动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的变化,并使之在21世纪依然能够持续下去。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1)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费支出的过度膨胀,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改革的目标首先集中在国库存负担最大的社会保险部门。在公共年金方面,1994年出台了年金改革法案,决定从2001年起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无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为解决财政薄弱的年金部门负担过重的问题,除采取国库存重点帮助和调整各年金体系间的财政加以解决外,政府还积极谋求实现年金制度的一体化。在医疗保险方面,1982年制定的《老年保健法》取代了原有的“老年人医疗公费负担”制度,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各医疗保险制度共同负担。1984年设立修改健康保险法时又规定:60-70岁的老人是受雇者医疗保险的适用对象,把补助医疗费的标准由100%降至90%,以降低政府对国民健康保险的补贴率;同时废止了“临时工(日工)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其他健康保险。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个性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制度。1992年在健康保险中第一次导入了“中期财政运营方式”,以便在大致5年间取得财政平衡,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和国库补贴率。

    (2)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1994年的年金改革法案规定,厚生年金的缴费比率从1994年10月起,由月标准收入的14.5%提高到16.5%(劳资双方平均分摊),1995年10月再提高0.85%;1995年后从受保人的年中和年末奖金中(各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提取1%的保险金(劳资均摊)。然而,日本政府迄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能遏止社会保险财政赤字的扩大趋势,除国民健康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制度都呈现的财政赤字,政府的基本对策是提高缴费率。厚生劳动省在1999年拟定了一项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给付水平降低20%、同时降低投保费率,今后的改革方向将是降低工资替代率、逐步缩小公共年金规模、扩大企业年金。但由于受保人(公、私雇员)和工会组织对于降低替代率几乎都持反对意见,国会未予通过上述议案。日本政府在2001年11月29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针对老龄化而制定的、以提高缴费率和增加个人负担治疗费比率为主的重建医疗保险财政方案,拟于2002年实施。

    在税制改革方面,扩大中间税征收比率。1998年日本首次引进消费税,90年代以来通过提高消费税的征收比率(1997年后为5%)来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此外,通过提高某些社会福利设施的收费标准和扩大有偿服务范围,以减少政府支出部分。

    以上这些做法尽管采用的方式不同,但最终都将直接或间接加重国民的负担。因而如何取得国民的广泛共识和支持,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

    (3)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有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日本十分重视发展居民参与社会福利的机制,90年代以来,由居民创办的各种营利性家庭服务团体有较大的发展。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也主动参预社会福利事业,通过各种慈善活动积极为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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