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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

作者:胡勇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0

  3.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按法人归属确定纳税人。(2)税率的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遵循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鉴于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30%左右为宜。(3)税基的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至少主要的项目和标准应当这样做,如工资扣除、捐赠的扣除等应由税法来进行规范。(4)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应坚持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保持一致,不能搞成“一税两制”;应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应坚持优惠政策以产业性政策为主、以区域性政策为辅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优惠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使执行结果最大程度地接近优惠政策的最初目标。

  4.完善和优化个人所得税。(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吸收分类制与综合制的优点,即源泉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把源泉课征与自行申报结合起来,对个人以劳动收入为主的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税率;对个人一些资本性收入项目实行分类征收,并采用不同税率。(2)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偷逃税时有发生,税收流失较严重,国家应通过完善税制,强化累进征收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3)改革生计费用扣除。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用扣除,应先采取分档次定额扣除办法,按赡养人口将主要扣除项目分成几种类型,定额扣除,同时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费用扣除标准,以调节各地区间个人收入的差距。(4)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收入类型日益增多,国家应及时通过补充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补充解释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一些已免税的项目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

  5.完善和优化其他税种。(1)适当缩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创造条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应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品目;另一方面应调整消费税的税负结构,调高白酒、啤酒和含铅汽油的税率,适当降低非奢侈消费品如摩托车的税率,提高消费税总体收人水平,增强其调节功能,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税收收入方面的支持。(2)合并现行对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两套不同法规的做法,将外资企业纳入相关税种的征收范围,实行“国民待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取消不恰当的减免税,并严厉打击走私活动。(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保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配套进行的改革措施。可考虑先在城市范围内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部分改为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统一入库,专款专用,并由统一的基金组织予以保值增值。(4)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以适当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劳动致富,减少不劳而获产生的负作用。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将目前的股票、证券交易等纳入其课税范围。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国民教育税,专门用于弥补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

  (三)以规范体制为关键,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

  1.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科学界定和划分事权。主要是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政府的具体事权科学界定。在界定了政府事权的基础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以及受益原则、效率原则、法律规范原则等,积极解决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问题,这是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2.合理划分财权,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1)合理划分财权。a.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划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采取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的方法;b.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保障税宜采取共享税的形式。c.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或赋予地方扩大征收资源税的权限。(2)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目前,由中央统一就地方税种立法的方法不可能兼顾千差万别的各地具体情况。为此,应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3.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规范转移支付制度。(1)确立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借鉴国外“收入的大头归中央,支出的大头放在地方”的做法,强化中央调控。将相当一部分财力经由中央政府加以再分配,增加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益。实现转移支付制度与确保中央财力和有效地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相一致。为了使转移支付更为有效,应该积极地探索建立拨款委员会的可能性。同时,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只有中央对省一级的转移支付是不够的,还有必要考虑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2)优化转移支付的总量与结构。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可行的补助标准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加以控制,使之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并按照国际惯例,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对各地区间财政收支进行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

  4.在规范费的基础上实行费改税。从近期看,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六个字:清理、规范、归位。清理的内涵是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的内涵是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包括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支监管的规范化等;归位的内涵是将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的轨道。

  (四)以强化管理为核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抓好源泉监控,加强税源管理。

  加强源泉监控和税源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抓好源泉监控和税源管理要突出“四个加强”。(1)加强对纳税户数的控制。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纳税人“户籍制”管理,设置片区户籍管理员,对纳税户实行除办税大厅提供服务和专项、专案稽查之外的涉税事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以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杜绝漏征漏管。(2)加强对纳税人资金的控制。a.要求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b.要进一步加强现金的管理。银行要进一步降低现金的发放标准,缩小现金的使用范围;c.加强税银协作、实现税银电脑联网。(3)加强建账建制工作。要进一步从法律上规定和明确纳税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法律责任,对制作假凭证、做假账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财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确保财务的真实性,杜绝偷逃税的发生。(4)加强税源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要进一步认识到税源信息收集与分析的重要性,设置税源调查分析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多种渠道调查了解、收集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准确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分析与预测,并输入电脑网络,以供征管、稽查部门使用。

  2.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征管能力。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能力,要注重解决四个问题:一要尽快解决好岗位设置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二要注重解决岗位职责不清、业务流程繁琐、工作衔接脱节、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三要突出解决管理“断层”、服务“缺位”的问题,内抓制度建设,外抓执法检查,有效促进税收管理和文明服务两大征管改革的核心工程;四要着重解决科技兴税与转变观念的问题。

  3.强化税务稽查,提高稽查水平。(1)加快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抓好已建制度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以新《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基本行为规定,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稽查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目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加强税务稽查内部管理,为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2)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听证、罚款与收缴分离等项制度,既不能滥施权力、滥用处罚,更要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该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坚决移送,用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法行政。(3)强化案件查处工作,加大打击力度。打击不力是各种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首先要扩大稽查面。其次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第三要抓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四要依法从重处罚。该处罚的一定要依法重罚,该移送处理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处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发布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是加大打击力度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善于运用这个手段,案件的查处要分开曝光,以形成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量。(4)建立税务稽查考核体系。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应以“四率”的考核为主,即选案的准确率、检查的查补率、审查的处罚率、执行的入库率。“四率”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选案准确率=被查处户数/被查户数

  查补率=查补金额/被查纳税人年纳税总额

  处罚率=处罚金额/查补金额

  入库率=查补处罚金额入库数/查补处罚金额

  上述“四率”考核,将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稽查质量的提高,争取更大的综合效应,做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产、以查促廉。(5)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在工作程序上进一步强化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各环节分离、互相制约的机制。在稽查审理环节,实行一般案件内部审理、重大案件内部审理与外部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同时,税务稽查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针对不同问题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要把税务稽查干部执行税务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纪律。

  4.密切部门联系,实行综合治理。税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地方、各部门的配合。同样,治理税收流失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税收流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审计;二是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程序,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扣缴各种偷、骗、欠税款;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所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支持和保证;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切实解决企业多头开户和大额现金结算问题,防止其借此逃避纳税义务;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传递有关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情况,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四是公安、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各类涉税刑事案件和应依法审理涉税案件,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5.加速信息化建设,实现征管电子化。为有效治理税收流失,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和规范化、制度化的征管基础,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二是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人档案;三是因地制宜,尽快向高效的申报方式靠拢;四是建立税收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库;五是建立严格、及时、准确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保证传递渠道畅通、交接责任明确、最终落到实处,并使之制度化;六是建立稽查数据库,进行计算机选案;七是建立催报催缴信息服务系统;八是建立多媒体信息服务网。使纳税服务体系呈现一个立体化格局,扩大服务功能。同时及早建立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网络系统,以加强税源监控力度。

  (五)以更新观念为前提,全面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是导致税收流失的成因之一。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与西方国家相比较,确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全面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尤显重要。当前,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二要深入广泛地开展税收宣传;三要坚持税务行政的公开、公正、公平;四要建立法人纳税信誉评估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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