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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营经济发展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10
随着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民营化的进程加快,税务机关延袭多年的“双定”征收方式,愈来愈不适应形势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研究和探索个体私营经济税款征收方式,已经摆上了基层国税部门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双定”征收方式被税务人员普遍和热衷使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

  “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体位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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