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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政策的前生今世

作者:安叶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11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在这一新法的鼓励下,一些个人外贸公司纷纷成立。但37号文却给了这些个人外贸公司兜头一瓢凉水。根据37号文规定,新开办的个人外贸公司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道路上有不少障碍。而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就意味着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那么每出口一单业务都将损失相当金额的应退税款。新成立的外贸公司开展外贸业务的难度大大增加。眼下,那些成立不久的小型外贸企业正苦不堪言。开放外贸经营权是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总局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出发制定严苛的政策,在客观上却有碍于外贸经营领域对个人商贸公司开放政策的实施。

  更重要的是:固然,小规模商业企业中确实混杂着一小撮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分子,应该严厉打击,绳之以法。但同样应该承认的是,小规模商业企业的主流还是正常经营的合法企业,国家税收政策应该区别对待。国家因为少数违法经营户的行为,对全部小规模商业企业实施“集体惩罚”,不仅仅有些措施的合法性值得推敲,变化末测的税收政策的也使得广大的企业丧失了合理的经济预期,加剧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倾向。从在短期内遏制偷逃国家税款势头的同时,强硬的政府干预也影响了整个经济的效率,这种“一刀切”做法还是少用为好。从另一个方面讲,即使在广大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中出现企图偷逃国家税款害群之马,税务机关也有责任、有义务动用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手段把它们甄别出来,如果没有鉴别出来,说明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方式还有待提高和改进,这完全是个内部管理问题。我们不能把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低效带来的成本转嫁到无辜的纳税人身上,这一点是最值得决策层深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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