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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与增加农民收入

作者:葛云伦 王学钊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07

  二、农村公共产品由农民负担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村公共产品由农民自我提供、自我供给,对农民收入产生了三方面的不利影响。

  1、农村公共产品长期供给短缺,削弱了农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收入的物质基础。与城市相比,农业和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而国家又不承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义务,使得农村公共产品长期以来供给短缺,行路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吃水难等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普遍。另外,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的。农民上缴的公共事业建设资金并不一定用于农民生产、生活急需的公共设施建设上,造成农村生产、生活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而与农民生产、生活并不密切的非生产、生活公共设施如楼堂馆所等却往往过剩。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缺乏,造成农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物质基础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现代化进程,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但因为没有交通运输设施,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运不出去,产品不能变成商品,其价值无法实现,农民也就无法获得收入,使得不少地方农民“抱着金饭碗讨饭吃”。没有水利排灌设施,农业只能靠天吃饭,无法摆脱大自然的束缚;没有通讯信息设施,农民无法与外界联系,无法获取市场信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就无法提高。

  2、农民自我供给公共产品,加重了农民负担,减少了农民既得收入。与城市居民所享用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免费提供相比,农民自我供给公共产品本身就不平等,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减少了农民收入,而且还拉大了城乡差距。农民不但要承担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三提五统,而且还要承担超范围的提留和统筹。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采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以及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这是一条高压线,基层政府为了向农民多收费和突出政绩,又不触及高压线,就采取人为虚增农民收入来达到目的,使农民有苦难言。甚至不少基层政府为尽快出政绩,打着筹集农村公共建设资金为“人民”的旗号(如“人民公路人民修,人民学校人民建”),向农民伸手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其数额大大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使农民群众听到基层政府讲“人民”就害怕。农民负担重,农民无力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从而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也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3、城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差距远胜过有形的收入对农民的深远影响。农村公共产品的缺乏、公共服务的薄弱,意味着农村、农民在进行私人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时要付出比城市居民更高的费用和成本。进一步讲,公共产品同时是一种中间投入品,或者说是一种生产要素,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可以减少生产成本,如电力供应、农村通往城市的公路建设等,都可以直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收入水平。公共产品作为一种中间投入品,其供给上的差异必然影响到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生产成本和收入水平。据研究,更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将直接提高一个人生活的质量,还将提高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越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潜在的穷人就越可能有较好的机会脱离贫困。而我国基础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产品在农村的缺乏或薄弱,制约了农民提高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

  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相对困难,如何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增强农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收入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在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应坚持城乡平等的非歧视原则,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产品,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公共产品的二元供给制度,改变农村公共产品单纯由农民自己供给的现状。国家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建设的责任与义务,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扶持力度,落实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投入力度,给予农村居民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但财政投入并不能一步到位解决农村所有的公共产品需求问题,因此,政府的投入应该有所侧重,重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服务等涉及基本人权的公共产品和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网络等以及区域性公共产品(如河流治理、病虫害防治)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农业的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最为可靠的基础。

  具体就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来讲,一是要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政府应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地位,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职责权限。二是各级政府都应建立起相应的负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负责农村公共产品投入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信息,并对供需信息进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规划。

  2、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是行政指令的结果,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民主决策的要求。它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来决定。这种决策机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结构失调,使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导致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且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与生产、生活无关的则过剩。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方式,实现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其关键在于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民主投票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这有助于供给者了解公众的需求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解决生产、生活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同生产、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的矛盾。

  3、拓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渠道。公共产品供给的本质是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村地域广,要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不能解决农村所需。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除应加大国家投入力度外,还应大量地引入民间资本,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或由私人供给,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经济上适当补贴,多方面筹集资金,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所需的大量资金。

  「参考文献」

  [1]雷原。农民负担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建[J].财经问题研究,1999,(6)。

  [2]王国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收入问题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

  [3]吴士健,等。试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北京:农业经济问题,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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