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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公债的经济分析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14

三、公债认购主体——“官绅商民”的经济分析
国债本身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财政杠杆,在调节经济,尤其是在调节不同阶段和阶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作用。清末1894年的“息借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两次公债的认购主体是“官绅商民”,1911年的“爱国公债”则一般商民很少认购,只有少数王公贵族、文武官员购买少许,绝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内帑现金购买。具体到各地,每一次公债的应募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如“息借商款”系首次由政府向民间募借资金,从商民应募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统一的章程没有发挥作用,在京城,应募者主要是在京银号、银庄;在广东,主要应募者为忠义公司、七十二行商等。
在“官绅商民”和清皇室看来,认购公债是其可支配收入的运用项目,并不影响其所拥有的财富总量。购买公债的人是富商,这些钱本来会拿去奢侈消费,但购买公债在近代是一种新式的投资行为。这一投资行为,本应是自愿的,而1894年的“息借商款”是向北京及各省分额募款的,带有很浓的强力摊派色彩。1898年发行“昭信股票”时虽然规定“官绅商民,均量力出借,无庸拘定数目”,“劝令绅商士民一体量力出借,仍不得苛派勒捐,致滋纷扰。”“所拟章程,既不责以报效,亦不强令捐输,一律按本计利,分期归还……”。(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10、11、12页。)但实际上,公债发行时出现了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等现象,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购买公债的热情并不高。三次公债实际发行的4262万两,是否会改变社会民众原有的消费决策?在理论上,公债被视作政府调控社会总需求、化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的有效手段,居民认购公债的资金主要或全部源于本来打算用作消费的基金。但应注意清末公债发行时的一个事实:商民如果购买公债,往往挤兑钱庄票号,以致造成钱庄票号倒闭,引起金融混乱。据御史徐道琨奏昭信股票的第一个流弊就是银号钱铺倒闭:“中国市面流通现银至多不过数千万两,乃闻各省股票必索现银,民所存银票,纷纷向银号钱铺兑取,该铺号瘁无以应,势必至于倒闭,一家倒闭,阖市为之骚然。”(注:《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11,第13页。)如此看来,在清末,发行公债形成了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冲击,不是使储蓄存款减少就是使储蓄增幅趋缓。所以,清末发行公债带来的一个结果是:居民认购公债,没有改变其现期的消费决策,只不过是引起居民资产结构的调整。
四、公债发行的货币效应
在清末公债的发行阶段,公债对经济变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清政府的金融政策。
甲午战争之前,清朝地方政府通过旧式金融机构举借了多次内债。而到了清末发行这三次公债时,旧式金融机构无力承担以千万计的贷款,如在息借商款中,银号、票号贷款约占10%,昭信股票中明确记载由票号提供的贷款占5.4%左右,清政府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向民间募借。息借商款通过各省筹饷局、善后局等筹集,昭信股票则设专局办理,虽然规定“出入皆就近责成银行、票庄、银号、典当代为收付,不经胥吏之手”(注:《申报》1898年2月7日。),但州县以下之募款几乎完全依靠原有的征赋机构,因此清朝财政中的各种弊端也就在征借过程中层出不穷。(注: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1页。)
发行公债的技术条件是要有近代化的金融机关,有全国性的金融市场。有金融机关,才能通过公债吸收社会上的流动或闲置的资金;有金融市场,资本家或投资者才愿意把资金投资于购买公债,而公债亦才有可能当为“有价证券”而流通。中国人自己开设的最早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银行前身的户部银行成立于1905年,交通银行(1907年)、浙江兴业银行(1907年)、四明银行(1908年)等都是在20世纪的初期才开始设立。外商银行在中国的历史比华商银行要早三四十年(如汇丰银行1867年立分行于上海,麦加利银行为1858年等),但那都是为了垄断中国的金融和财政,为了保障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勒索的外债与赔款的优先偿付。所以当时中国缺乏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一开始中国发行公债的技术条件实在藐藐。1894年的“息借商款”发行时,中国还没有诞生自己的近代金融机构,所以发行、还本付息都由封建行政机关执行。1898年的“昭信股票”公债章程中出现了“……或交殷实号商代为领票,款存该号侯拨无误,……惟该号商须有各商号连环保结”,还本付息时“仍准殷实商号代持股票赴局代领……”说明已意识到了中介组织在公债发行、兑付过程中的作用,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与公债还没发生实际业务联系。但当“昭信股票”出现流弊时,当时的户部在奏疏中建议:“经由户部选择殷实商号数字,并现在官设之通商银行,将印就股票,发由该商号银行领出转售。以后每年还息还本,即由商号银行给发,其各处业经保结尚未领票者,并就近赴商号银行交银领票,转补户部……”这表明当时行政主管部门认识到了银行参与公债的发行、兑付可消除一些流弊,推动公债的发行。及至1911年“爱国公债”时“公债之募集及本息之偿付,均委中国银行代理。”(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页。)金融机构正式全面参入公债市场,成为国债市场中介机构。这一中介机构沟通了供需双方,为交易双方服务,其经营活动的成果,不仅促成国债的顺利发行与流通,还维持着国债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是近代国债市场的依托,同时,金融机构也凭借公债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债“使交易所投机和现代的银行统治兴盛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3页。)有了银行,清政府就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于银行资金较为充裕,公债发行时就不会发生挤兑钱庄票号的流弊。
综上所述,清末公债的李嘉图等价定理并不成立——在近代,赋税和债券融资是不等价的;认购公债的商民,没有改变其现期的消费决策,只不过是引起他们资产结构的调整;清末公债对当时经济变量的影响主要在于清政府的金融政策,当时行政主管部门认识到了银行参与公债的发行、兑付可消除一些流弊,推动公债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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