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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及其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8



  (一)程序上的缺陷

  我国证券法律规范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证券市场侵权民事主体和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否案经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方可提起诉讼;是个人诉讼、还是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以集团诉讼,甚至引入发达国家的诉讼担当制度;哪一级、哪一地域的法院享有管辖权;谁负举证责任;何种侵权行为须设行政前置程序;裁判效力等等。对此,不仅证券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现成的答案。没有明确、适当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实体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法律程序的规定,法律就无法执行;而得不到执行的法律,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信。如果法律对一种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无一定的、适当的程序予以执行上的保证,法律责任就变成了空话。

  (二)实体上的缺陷

  现行法律规范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对行为主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但是,对侵权行为存在的认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界定和计算,中介机构对市场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范围等等,却没有细化和量化的规定。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现状,使得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因侵权引发的民事案件难以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因无具体、细化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审结,从而使得现实中许多因违法行为被侵害的广大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红光实业、亿安科技、银广夏等事件无不如此。

  限于本文侧重从市场角度论述问题,故对法律制度的缺限并不展开论述,更不在本篇阐述解决法律制度缺陷的方法和途径。

  (三)目前人民法院全面介入规范证券市场的利弊

  人民法院全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从某种角度上可以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化进程,可以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一个为各类投资人自觉监督的良性机制,也有助于对权益被侵害了的中小股东的损失进行司法救济,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确立公正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是,在法律条件不成熟,侵权行为赔偿程序和实体仅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这类证券法上的侵权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规定、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提出赔偿,通过什么途径和何种方式追究民事责任等难以作出认定和判断。全面受理该类案件势必导致全面开花,大量案件涌人法院,以现有的法院资源很难承受。同时,也极易导致同一侵权事实,由不同法院分别受理的情况出现,不仅是判决结果很可能不同,而且造成资源极大浪费。

  证券市场目前面临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减持以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多项重大任务。市场已经疲弱不堪,人民法院在此时全面开始受理该类案件,对证券市场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处理不当,将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有可能对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三、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任务

  我国即将加入WTO,从现在起至证券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尚有五、六年时间;这一段时期,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是极为关键的。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和减少旧体制遗留的问题和影响,又要紧跟国际上为迎接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浪潮。

  (一)筹资和融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

  我国证券市场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筹资和融资需求而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正是这种筹资、融资的需求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我国现有500多万家企业,国有企业32万家,其中大中型企业有15700家,而目前按《公司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只有8000多家。在国家确定的512家重点企业中,还有半数以上没有发行股票,在120户试点企业集团中,也有一半没有上市。在100户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已经上市的也只有40多家。初创阶段的证券市场功能,主要是适应筹资和融资的需要。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充裕的资金,并为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通过证券市场把资源配置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加快证券市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

  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矛盾是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存在的根源,欲解决这个矛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先天不足,为市场国际化作准备,最直接的方法便是流通和减持。但是,占整个市场2/3股本近2000亿股的非流通股,要在证券市场国际化之前的不长时期内完成,决非易事。流通和减持,一方面需要稳定的市场来承接;另一方面,流通和减持不当,又会对市场带来相当大的震动。以何种方式、每年流通和减持多少、多长时间流通和减持完毕皆需要国家管理层慎之又慎地考虑。

  (三)公司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要求上市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的关系,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强化董事的诚信义务,完善董事会的职能,建立制衡机制等;还要针对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减少漏洞,提高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工作。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促进上市公司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功能;并将创造条件,使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职工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探讨完善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会计、披躇标准,逐步与国际规范接轨。在我国加入。WTO的历史关头,真正把我国市场做大、做强、做规范。证监会于近期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是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一个文件。其目的是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从上市公司的现状看,治理结构还不尽如人意。借助公司治理基本原则,并结合国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四)证券市场的基本稳定是完成各项重大任务的前提条件

  发展和规范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必须统一在稳定和健康这个度内,二者均不应失之偏颇。规范不可能没有代价,如果仅看到目前的不足,孤立地一味采取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地“猛打、严查、重惩”和“追究民事责任”,实施“休克疗法”,虽然将会使过大的泡沫和不法现象可能在倾刻间消失,但同时也会造成大面积的、集中性的损害,给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以致命的打击,甚至可能会使证券市场长期一蹶不振,对证券市场引起重大波动,更有甚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因此,一切对市场的规范行为和措施都必须采取“渐进”式的“逐步降温”方法,有针对性地逐步消除泡沫,在稳定中实现规范。

  (五)市场相对稳定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对证券市场应公平有效地设置民事责任,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维护自身的利益,并进行积极的监督,形成证券市场上有力的执法局面,进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但是,完善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存在诸多与成熟市场要求不一致的缺陷,那么即便建立了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相反可能导致市场不稳定情况发生;因此,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必须考虑激活资本流动、健全资本市场;还要尽可能地催化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证券市场容量、提高证券市场质量。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中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相对具备后,才是人民法院全面介入证券市场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之时。笔者在“目前人民法院全面介入规范证券市场的利弊”中已有阐述。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券市场的缺陷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中由于诸多原因形成和产生的,解决起来也必须是循序渐进和多渠道的。同时,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缺陷,并且证券市场面临重大改革举措而又疲态尽显。因此,为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循序渐进地规范,暂不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着积极意义。暂不受理期间,不是消极等待或者永不受理。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为迎接人世将积极改革市场现存的弊端,出台更贴近市场化的规范措施,以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向成熟化市场方向发展,使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将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证券市场侵权赔偿程序和实体具体操作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使人民法院尽早参与到证券市场规范中提供可资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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