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会计对象。现行预算会计以预算资金运动为对象,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由于政府资金运动的范围拓宽了,并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致一些政府资金运动未能得到全面反映。这主要表现在:缺少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反映;没有对国有股权和有价证券形态的政府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没有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状况。要想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主体的受托经管责任,政府会计应该反映整个预算资金运动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国有资产、对内对外债权债务等,即会计对象应扩展为政府负责管理的价值运动。这必然涉及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的关系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政府会计,没有充分认识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而是以预算会计代替政府会计,甚至将二者相混淆。事实上,应将预算会计扩展为政府会计,因为预算会计是政府会计的内容之一。
2.会计目标。目前,我国预算会计信息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各级政府用于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以及宏观经济管理,这是最主要的用途;②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者用于各预算单位的核算和管理;③立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用于对政府收支的审核监督。可见,我国政府会计的使用者主要局限于内部管理人员。
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中央政府的财务报告》中列举了五种使用者,即:立法机关和其他监督团体,政府证券、政府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信贷人,公众(包括纳税人、选举人、投票人和政府服务对象等),经济和财务分析师,其他政府、国际机构和其他资源提供者。并认为,财务报告应证实政府或单位对财政事务和委托给它的资源的受托责任。
在我国的政体下,应突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政府对财务信息的需求,而各级人大、审计机关、纳税人、投资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包括在使用者范围之列。政府会计信息除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外,还应提供政府受托责任方面的信息,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国有资产产权构成及收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政府采购基金的财务信息、政府作为受托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信息等。
3.会计主体。我国现有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体系会计没有明确的记录主体,会计报告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而确定会计主体的标准是预算单位。关于会计主体,有鉴于政府会计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区分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记账主体一般从满足内部使用者的需求出发,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以基金理论为基础确定。报告主体一般从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以主体理论为基础确定。
4.会计假设。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未明确会计信息产生和会计报表编制所基于的会计假设。政府会计假设与企业会计假设的差异源于政府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即公共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专用性等。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同样适用于企业的货币计量、会计分期等会计假设外,持续经营假设宜改为连续性假设,还可增加一些与政府会计特殊性相对应的会计假设。
5.会计要素。我国政府会计制度规定,预算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基金(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类。这样分类基本合理,但随着政府会计核算范围的扩大,势必要求对各要素的概念进行界定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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