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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及其根治对策

作者:王海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1
近年来,我国会计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然而,由于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导致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会计职业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本文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治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产生的原因

  认真剖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深刻领悟“不做假帐”内涵,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的前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古今中外经济生活中都是存在的,只是严重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当前这一顽疾屡治不愈的主要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缺乏职业道德。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私欲不断膨胀,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伪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中饱私囊,以至走向犯罪;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缺乏钻研业务和敬业精神,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尤其是对新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工作拖拉,会计基础管理薄弱,家底不清,财产不实,财务管理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加之法律意识日益淡薄,难免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2、屈从领导压力,被动做假。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单位领导决定其报酬及任期时间,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同时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也与企业利益密切相联,一些会计人员出于对自身工作、报酬、职务等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屈从于领导意图。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在领导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会计人员被迫弄虚作假,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如国内证券市场出现的“银广厦”案、“郑百文”案、“麦科特” 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在企业负责人指使和策划下,会计人员才造假的。这些案例,虽然是会计人员造假,其实都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的结果。

  3、利益驱动。会计信息失真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其根源是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私利。

  如某些单位负责人或为了考核奖励、职工工资分配;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或为了去银行贷款;或为了私设小金库;或为了隐瞒利润;或为了个人名利和地位等等,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大做文章,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更有甚者,编造几本帐簿,应付不同需要。有的企业为了上市,经过“包装”,变亏损为盈利,变微利为绩优,以此通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有些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授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给企业会计信息披上“真实”外衣,骗过有关部门,最后粉墨登场,跻身上市公司行列。“著名”的麦科特公司仅仅花费1600万元包装上市,便从股市圈走了5亿多元,可谓“低投入,高产出”。

  4、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缺陷,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易造成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使会计人员沦为管理者造假的工具;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而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而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和打击不力。

  5、监督执行乏力。目前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上很完善,但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权力是领导给的,只能为领导服务,否则“顶得住的站不住”,现实中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受排挤、报复的不在少数,很多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选择“明哲保身”,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往往根据领导的偏好去“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立法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一旦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诱发企业造假行为;六是由于监督不力,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行为,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演越烈,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6、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要落到投资者的头上,股份公司要损害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又要转嫁给股民,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尤其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助长了造假行为,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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