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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作者:杨兴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7

  下边我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一一介绍给大家,大家可以仔细对照来体会一下宪法和法典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中体会一下宪法制度是如何被法典具体落实,并且最后知道宪法制度是如何被实现的:

  我们先看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6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无权适用与本法典相抵触的联邦法律。

  2. 法院如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确认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法典,就根据本法典做出规定。

  3.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4. 法院的裁定,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的决定应该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

  第7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1. 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

  2. 非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

  3. 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本法典规定享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第8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实行侮辱刑事诉讼参加人名誉的行为和做出这种决定,禁止以侮辱诉讼参加人人格的态度或造成其生命或健康威胁的行为对待诉讼参加人。

  2. 刑事诉讼的任何参加人不得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

  第9条 人身不受侵犯

  1. 没有本法典规定的合法根据,任何人不得因犯罪嫌疑受到拘捕或羁押。法院做出决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必须立即释放任何被非法拘捕、被非法剥夺自由以及被非法关进医疗住院机构或精神病住院机构的人以及羁押期超过本法典规定的人。

  3. 被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人,以及因犯罪嫌疑而被拘捕的人,应该关押在对其生命和健康没有威胁的条件下。

  第10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说明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障他们有可能行使这些权利。

  2. 如果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人同意作陈述,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必须事先向上述人说明他们的陈述可能在刑事案件以后的审理中被用作证据。

  3. 如果有足够的材料说明被害人、证人或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亲属或亲近的人有被杀害、被使用暴力、财产遭受毁灭或损坏的威胁或者有受到其他危险的非法行为的威胁,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上述人员采取本法典第166条第9款、第186条第4款、第193 条第8款、第241条第2款第4项和第278条第5款规定的安全措施。

  4. 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伯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伤害,均应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根据和程序进行赔偿。

  第11条 住宅不受侵犯

  1. 只有经过住户的同意或根据法院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勘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提取物品,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 除非根据法院的决定,禁止限制公民的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

  2. 搜查、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3条 无罪推定

  1. 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2.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3. 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4. 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第14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 刑事诉讼被告控辩双方辩论制。

  2. 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

  3. 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方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4. 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

  第15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 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保障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行使辩护权。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并保障他们有可能得到本法典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和手段的辩护。

  3.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

  4. 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的帮助。

  第16条 证据评价自由

  1. 法官、陪审员以及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根据自己基于刑事案件中已有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同时遵循法律和良知对证据进行评价。

  2. 任何证据均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

  第17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

  1. 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2.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3. 对不通晓或不足够通晓刑事案件所使用语言的诉讼参加人,应说明其享有并保障使用母语或其他所通晓的语言提出申请、进行解释和作陈述、提出请求、进行上诉和申诉、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出庭的权利,以及享有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无偿得到翻译帮助的权利。

  4.如果依照本法典的规定侦查文书和审判文书必须交付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则上述文书应该翻译成刑事诉讼有关参加人的母语或者他所通晓的语言。

  第18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1. 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的行为 (不作为) 可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2. 每个被判刑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43条 – 第45条、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复审对他的刑事判决。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上述诉讼原则,基本上都在宪法有关条文中有这类似的规定,甚至有的原则就是宪法规定的直接重复。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宪法中有关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异同:

  1、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宪法第50条)。该原则的诉讼法表述就是: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2、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47、第118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3、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宪法第21条)。该原则的立法表述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实行侮辱刑事诉讼参与人名誉的行为和决定。禁止用暴力、拷打和其他残酷或者侮辱人格的办法对待诉讼参与人。

  4、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0条,宪法第22条),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只有法院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和羁押。在法院做出决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5、作证豁免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宪法第51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任何人有权不作对自己和近亲属不利陈述的权利。如果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人同意作陈述,调查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必须事先向其说明他们的陈述可能在刑事案件以后的审理中被用做证据。

  6、住宅不受侵犯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宪法第25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经过住户的同意或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入住宅进行勘验,搜查或者提取物品。

  7、保障通讯秘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3条,宪法第23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除非法院的决定,禁止搜查、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政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电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和进行其他的限制。

  8、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条,宪法第49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推翻其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所有合理怀疑都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9、保障辩护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宪法第48条)。诉讼法规定辩护权的含义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当告知其辩护权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在有的情况下辩护是无偿的。

  10、使用母语参加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18条,宪法第26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诉讼参加人参加的一切诉讼活动都有权使用母语,并无偿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所有诉讼文书也必须要翻译成其母语或者其通晓的语言。

  11、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条,宪法第50条)。该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个是刑事被告人有上诉权,并且上诉不能加重其刑罚。另一个是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员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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