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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作者:杨兴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7

  12、国家赔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宪法第52条,53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的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损害,均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以上介绍的12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原则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同时我们注意到诉讼法典还规定了一个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原则,但是规定这两个原则的目的也是要充分保障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与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宪法中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直接推导出来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控辩双方辩论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根据这个原则刑事诉讼实行控辨双方辩论制。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互相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职人员进行。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与指控方或者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交叉盘问式的审理案件模式。这种交叉盘问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充分展示整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更加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达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

  这个原则虽然不能直接在宪法中找到相同的规定,但是俄罗斯宪法将检察机关排除出司法机关的范围。将司法权全部叫给法院行使,这是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想如果检察官的地位超过辩护律师的地位,甚至超过法官的地位,那么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就是一句空话。将检察院排除出司法机关之外的意义非常深远。因为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本身就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下,如果司法机关包括若干个机关,那么这些若干个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协调问题,这样又如何实现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又如何能被称为宪政国家?

  关于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的问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也是俄罗斯联邦与旧俄罗斯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制度变化,其重要性不亚于总统制度的设计。那么检察院的权力到底发生了怎么的变化呢?首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请大家注意: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没有检察院。这个与旧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院地位显然存在巨大差异。检察院的地位降低到法院一下。其次,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从这个规定来看,检察院没有立法动议权。最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在俄罗斯联邦包括法院在内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的重要性显然低于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制度。联邦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性法律规定相矛盾。而且,宪法性法律修订的程序比联邦法律修订的程序严格的多。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宪法中还有两个重要制度、原则,即陪审团制度(宪法第20条,第47条),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宪法50条)没有被规定到刑事诉讼原则中,而是分别规定到诉讼法典其它章节中,其中陪审团制度在诉讼法典的第十二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法典第27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陪审团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本一致。先从20个公民中挑选14个人作为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其中2个人是后备陪审员。最后进行评议的是12 名陪审员,陪审员的无罪决定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法官必须立即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令人费解的是俄罗斯联邦是个大陆法系国家,却恰恰引入了美国这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的诉讼规则。不过只要你分析一下俄罗斯联邦的宪政精神,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俄罗斯联邦立法者在比较和研究世界各地的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选择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就是宪政精神发挥的作用。

  八、俄罗斯联邦一切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实现宪政精神。

  以上我罗列了宪法中很多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甚至罗列了这些规定如何落实到具体的法典,以及具体法典如何详尽落实这些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但是整体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我们发现,宪政制度的实现和保障是个综合体,套用时下流行的话语:宪政制度的实现是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哪个制度作用大些,哪个制度小些事实上并不重要,我想说的是这些制度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哪一个都可能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严重的侵犯,从而背离宪政精神。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制度;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全民公决和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制度,强大的联邦总统,宪法法院和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联邦与地方自治,多党与新闻自由,甚至土地与企业私有化的推行等等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尊重、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些制度之间的关联是非常明显的,一致于缺少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损害宪政精神。例如:没有多党派政党和政党的登记制度,自由选举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选举的候选人基本上是靠各政党推选的,这些政党依靠其在各地的影响力,获得必要的候选人支持签名。从而最终使得其提出的候选人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的候选人条件。而新闻自由和自由创立刊物等大众媒体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竞选宣传。而竞选宣传是进行自由选举的必要条件,难以想象的是如果媒体被政府控制,甚至进行新闻检查的情况下进行自由选举。而私有化和让公民拥有财产是公民自由的最基本前提。试想,一个没有任何财产,或者看似拥有财产,但是这个财产可能随时被征用或者剥夺的公民,还能有什么权利与自由,还谈什么宪政。而强有力的总统最大的作用就是能够协调各种权力机关之间的作用,有力的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九、几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宪法性保障措施

  上边我把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情况和特点做了简要的介绍。也结合一些具体的法典和法律对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但是这还不够。俄罗斯联邦宪法是最能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仅体现在这些法律规定的详尽和具体。更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几个重要的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措施。这种保障措施很多,这里我重点介绍三个: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

  (一) 俄罗斯联邦总统。

  联邦总统职责在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宪法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再看看总统的就职宣誓:第八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从上边的有关规定来看总统制度的设计的最直接目的就是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是总统的首要职责,也是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被赋予一切重要权力的源泉。是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都认为很大,甚至有的人认为有独裁的嫌疑,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总统的所有权力都为了一个目的: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的直接目的就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协调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职权就是为了使得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充分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总统行使公民授予权和特赦权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询问,审理有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案件: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将要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6、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宪法法院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为了监督宪法的执行。而监督宪法的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宪法法院根据公民的起诉审理公民就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的诉讼。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的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发现了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可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时候,普通法院有权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宪法法院进行审理以后,裁决该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宪法法院一旦裁决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的权利,则该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立即失效。宪法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宪法法院的该裁决等于是立法——直接修改了包括法典在内的法律条款。以后无论是任何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得再作出与该宪法法院判决矛盾的任何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俄罗斯联邦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的职权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三)人权全权代表。

  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只有一个条款中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具体的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人权全权代表法》。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已经从一个抽象的宪法条文,建立起来一个活生生的制度,并且在俄罗斯联邦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和业绩。

  俄罗斯联邦每年的俄罗斯人权状况报告,不再由依附于政府,甚至于某个政党的一些御用文人炮制,而是由独立的人权全权代表根据独立的调查与分析来制作完成。

  我们在每年一次或者数次人权全权代表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会见中,似乎可以找到人权全权代表那独立的态度和向总统提交年度人权报告时候的庄严与神圣。而当这个时刻由于媒体的详尽报道甚至是现场直播,再一次告诉俄罗斯公民甚至是世界,俄罗斯联邦是个宪政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俄罗斯联邦的年度人权报告是独立机构,独立完成的,其可信度很高,影响力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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