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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权利再探索——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

作者:刘大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27

  但是,如果离开公约的特殊语境,认真考察Civil Rights的历史起源和发展轨迹,它还是可以被准确地翻译成中文的。

  Civil这个单词是civis的形容词形态。所以,Civil Rights就等同于 Rights of Civis.在古罗马,法律分为两大块,一块是Jus Civile,另一块是Jus Gentium.Jus Civile规定了Civis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拥有财产和奴隶的权利,这些权利庶人——Gentes(野蛮人、乡下人、外省人)是不能完全享受的,或者是完全不能享受的。Gentes可以拥有财产,可以生儿育女,甚至可以做生意,但是绝不能当官,不能领兵打仗,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的社会职务。所以,Gentes的权利(Gentium Rights)和Civis的权利(Civil Rights)是不能划等号的。Gentes的权利是由Jus Gentium规定的权利,是庶人的权利;Civis的权利是由Jus Civile规定的权利,是不下庶人的权利。所以,Civil Rights可以翻译成“国人、士、大夫权利”,或者翻译成“贵民权利”。翻译成“公民权利”也可以,因为“公民”和“臣民”、“庶民”、“贱民”相比,当然是高贵的。但是,最准确、最传神的翻译应当是“国人、士、大夫的权利”。(这一点,笔者在拙著《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中有详细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这里不再赘述。)

  正因为Civil Rights是贵民权利,其主要内容和首要内容是政治权利,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才被称为Civil Service(上等人的劳务),而不是被称为Gentium Service.也正因为Civil 具有“贵民的”这一法律内涵和社会历史内涵,Civilization才被当作“上流社会”的同义词长期使用。如果按照郑教授的观点,将Civil理解为 “私人的”或“自然的”,公务员制度——Civil Service,就变成了“私人的劳务”或者“自然的劳务”;上流社会——Civilization,就变成了“私人社会”或者“自然的社会”;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贵民权利和庶民权利的分野导致贵民与庶民的长期分裂与对抗,而且一直延续到当代的所谓文明社会。上个世纪6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声势浩大的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运动,所要争取的权利就是Civil Rights,就是为了享受那些“不下庶人的”各种贵民待遇,所以那场运动又被简称为“Civil Rights运动”。

  郑贤君教授的文章解读了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但是,正如同对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解读一样,基本上也是误解、误读,因而得出的美国人民争取的、美国宪法保护的Civil Rights就是“私人权利”(“个人的自然权利”)的结论,这个结论笔者也不能接受。实际上,马丁·路德·金争取的Civil Rights远远不止“私人权利”。那场运动是由一个公共问题(公共汽车上的种族歧视)引起的,反对种族歧视、争取种族平等本身就不是一个“私人权利”或者“个人的自然权利”的问题。Civil Rights运动的结果还为黑人争得了真正的选举权,这就更加证明Civil Rights不等于私人权利、自然权利,它们也包含政治权利。

  早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的1870年,第十五条修正案就规定,不得因为种族、肤色而剥夺、限制选举权。但是,大多数邦国(State)的法律却要求享受选举权的人必须缴纳直接税,黑人由于贫穷不能纳税而基本上不能享受选举权,所以,授予黑人享受与Civis同等选举权的第十五条修正案,就成了马丁·路德·金所指责的“空头支票”。直到1964年颁布的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才取消了选举权的纳税状况这一附加条件,黑人才真正获得了选举权。

  美国妇女运动争取的Civil Rights首要的也是选举权,这有第十九条宪法修正案为证。

  所以,从美国的实践看,Civil Rights也是贵民权利,主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郑教授的“美国的Civil Rights也是私人权利”的观点难以成立。

  2004年9月16日下午,笔者在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会址北京)上发言,当笔者讲到Civil Rights包含了政治权利,故将Civil Rights与政治权利并列写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标题中是一种错误时,与会的欧美代表纷纷点头称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Civil Rights包含了政治权利,而不仅仅是“私人权利”或者“个人的自然权利”。

  四、在现实生活中体悟Civil Rights的真谛

  1986年秋天,鄙人出差上海,下车观光后走进一家旅馆。问:“有房间吗?”答:“有,请出示证件。”鄙人递上了中共江苏省委党校颁发的工作证,旅馆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后,发现鄙人虽然长得像高干、像归国华侨,实际上不过同马丁·路德·金一样,是一个普通教师,于是客气地说:“对不起,我们是星级宾馆,只接待高干、外宾和归国华侨”。这就是Civil Rights问题,由于鄙人不具有贵民身份,所以不能享受住星级宾馆的贵民待遇。鄙人不具备马丁·路德·金的伟大天才,要不然也可以就住旅馆被歧视这一事件发动并领导一场中国特色的“Civil Rights运动”了。

  当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贵民宾馆对“贱民”的歧视现在基本上不存在了。现在只要能付账,乞丐也可以住宾馆了。但是,其他领域的“贱民歧视”仍然存在。

  2004年年初,苏北某地公开选拔县长,开出的竞选条件是:副处级,党员,本科以上。这次公开选拔比以往暗箱操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效果很好,受到各方面的一致好评。但是,如果马丁·路德·金出生并生活在江苏,他恐怕要提出强烈抗议:为什么只有党员并具有副处级职务和本科学历的人才能报名竞选?难道宪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是“空头支票”?说不定也要发动不具备Civis身份、不享受Civil权利的Gente们开展争取Civil Rights的“Civil Rights运动”了。

  2004年6月,作家出版社招聘副总编,开出的条件是:北京户口、正式党员、本科以上、担任正处级干部三年以上,等等。鄢烈山先生从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对这个招聘广告进行了猛烈的批评。⑨如果结合罗马法和周礼的法律传统考察,就会发现,作家出版社的招聘广告仍然坚持着Civil权利和 Gentium权利的历史分野。所谓“北京户口”、“正处级”、“党员”、“本科”等等,都是一种身份,一种比普通Civis更高级的Civis身份,贵中之贵的身份。没有这种身份,能力再强,本事再大也不能享受应聘副总编的Civil权利。“北京户口”相当于“罗马市民”身份,“本科”就是“士”的身份,“正处级”相当于“大夫”身份。不同的身份享受不同的权利,就是罗马法的实质,就是周礼的实质,也是“Civil Rights”这一概念的实质。

  几十年来,政府修建各种工程的时候,为什么只向农民无偿派工,而不向干部、知识分子和城市居民无偿派工呢?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什么不同时颁布《干部、知识分子、城市居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呢?因为干部、知识分子、城市居民在罗马法中是 Civis,在周礼中是大夫、士、国人,他们具有高贵的身份,享受Civil Rights,包括免于徭役之权利,而不需要承担Gente们的义务。他们根本不承担无偿劳务,所以也就根本不需要用法律规范他们的无偿劳务。

  这些事例从实践的角度充分证明,将Civil Rights理解为“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以及“私人权利”(或者“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错误的。

  五、小结

  从主体上看,Civil Rights开始是少数人——Civis享受的不下庶人的贵民权利。但是,随着各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贵民身份,Civil Rights的主体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并将继续扩大,最终将包括所有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因此,Civil Rights在将来可以成为“人权”的同意语。

  从内容上看,Civil Rights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广泛的内容,既包括私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公共生活中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Civil Rights的内容会越来越丰富。

  正因为如此,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才建议公约重新命名(不是重新翻译!!),用《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名称取代逻辑不通的《Civil Rights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名称。

   「注释」

  ① 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 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②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③ 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1期。

  ④ 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48-49页。

  ⑤ 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49页。

  ⑥ 刘大生:《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云梦学刊》2004年第1期。

  ⑦ 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49页。

  ⑧ 郑贤君:《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 rights》。《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52页。

  ⑨ 鄢烈山:《作家出版社导的啥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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