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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词义探源

作者:胡锦光 臧宝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31



  三、中文“宪法”的由来

  与“宪”有关的词汇在我国古代大量存在,含义各异。我国古籍中“宪”的含义大致有10种:(1)法令、法度;(2)典范、榜样; (3)历法;(4)公布、揭示;(5)效力;(6)思虑;(7)方法; (8)弹劾;(9)司刑狱的中央、地方机构或者官员;(10 )朝廷委驻各行省的高级官吏。(注:参见《汉语大辞典》第7卷, 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页。)《唐韵。集韵。韵会》解释:“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然不可犯也。”可见,“宪”多与法有关。类似意义的词语很多:(1)宪防、宪典、宪制、宪命、宪则、宪矩、宪律、 宪度、宪纪、宪准、宪规、宪章、宪极、宪禁、宪辟、宪纲、宪范、宪艺等,指法律、法令、法纪、法典、法式、典章制度等。(2)宪坐、 宪墨等:依法处分、绳之以法。(3 )宪罚:《周礼》所载对违犯市场禁令的最轻处罚。具体到“宪法”二字,作名词用为法典、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作动词用,一为公布法令,一为效法。(注:参见《汉语大辞典》第 7 卷, 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7~730页。)但对于作为法典、法度之意的“宪法”的内容,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1)“宪”和“法”是同义语, 而且多含有刑法的含义。(注:王向明编著:《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2)具有基本法、根本法的含义,在我国古代是优于刑法的一种基本法。(注:王世勋、江必新编著:《宪法小百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3)普通法律的一种,或者是普通法律的别称。(注:张光博著:《宪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4)主要指刑法,也指刑法以外的国家的典章制度。(注:《中国宪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虽然存在着对“宪法”内容的各种理解, 但一般认为,“宪法”不具有现代意义。

  鸦片战争打破了清朝统治者“天朝大国”的美梦,也开始了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历史。此后的几十年,伴随着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一批先进分子为了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对内革新,对外“师夷”,力图改变清王朝覆亡的命运。但由于自身局限性、统治者的腐败、帝国主义侵略干涉等因素,决定了这只能是美好的理想而已。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虽未被改变,但毕竟一些先进的思想观念给封闭、沉闷的中国带来了一些新鲜空气,濒于灭亡的清政府虽不情愿也不得不采取了“立宪”的自救措施,“宪法”这一全新概念出现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在这一过程中,地主阶级改良派、洋务派、维新派等各派人物在其阶级和社会地位允许的范围内,起了推波助澜或者中流砥柱的作用。

  林则徐向被称为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40年他作为钦差大臣去广州查禁鸦片时,组织翻译、编辑了《四洲志》,其中对英国的“巴厘满”(即议会)的选举、议事、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记载。以“师夷长技以制夷”闻名的魏源,在林则徐的勉励和支持下,于1842年编撰了《海国图志》一书,书中赞许了美国的总统制:“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被学者称为“中国人对西方现代民主的第一曲赞歌”。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中评论西方的民主制度时说:“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梁廷枏于《合省国说》中盛赞美国政治:“彼自立国以来,凡一国之赏罚禁令,咸于民定其议而后择人以守之,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民心之公也。”这里提到的“国法”,从其上下文内容来看,似乎具有宪法的意味,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不少类似的著作。这些著作的著者们较其他人更早地看到了中国以外的世界,并对西方的民主政治作出初步介绍,有人甚至表示了兴趣,流露出赞许之意,这为以后在政治制度方面学习西方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和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发展,使清政府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统治者看到了西方“船坚炮利”、“声光化电”的威力,产生了学习西方的愿望,洋务运动发生了。倡导这一运动的官僚奕昕、李鸿章等人固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之说,将注意力集中在学习西方科学技术方面,大力举办实业,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主动学习西方政治制度,更不用说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了。但即使如此,他们中仍有少数人看到了资本主义政治的合理性并大加赞赏。如曾纪泽在出使英国时曾致信丁日昌:“纪泽自履欧洲,目睹远人政教之有绪,富强之有本, 艳羡之极, 愤懑随之……”(注:《曾纪泽遗集》, 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71页。)郭嵩焘也有类似的思想。当然, 他们的主张在统治者那里是得不到赞许和回应的。

  在洋务派中,有些洋务政治家、企业家甚至少数官僚,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开阔了眼界,发现并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主张设议院,实行君民共主,他们又被称为早期维新派。王韬在分析了“君为主”和“民为主”各自的弊端后指出:“唯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弗,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陈炽认为“泰西有议院之法”,“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是西方国家“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对议院做了比较详细的叙述,他说:“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意诚美矣”。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开设议院的要求:“故欲借公法以维大局,必先设议院以固民心”。薛福成曾出使英、法、意、比四国,他在出使日记中记述了不少议院的事例,看到了议会的重要作用,君权和民权在议会中的作用,对君主和总统做了形式上的区分,并进一步指出了政党的作用,认识较郑观应又更进了一步。黄遵宪于1880年随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出使日本,1887年完成《日本国志》的写作,在这本书中,对立宪政体做了介绍,对维新派产生了重要作用。陈炽、汤震等人还具体提出了对组建议院的见解。这一时期对设议院、实行君民共主的议论,在报章上也有反映。如传教士林乐知主办的《万国公报》以本馆名义在1875年发表《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介绍了西方宪法和三权分立理论。“第以众民之权付之一人,为其欲有益于民间而不致有叛逆之事与苛政之行,此之谓章程也。”“不论民主,不论公议堂,不论联邦官员会议何事,不得不遵循章程。”从“章程”的内容和效力来看,这里应指宪法。

  中法战争、中日战争的相继失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变法维新被提到日程上来。康有为在1895~1898年间先后六次上书,要求变法。在“上清帝第五书”中,康有为明确提出“定宪法公私之分”的要求。这一时期,各种学会、报纸纷纷涌现,谈论变法。苏特尔在其所著《李提摩太传》中描述道:“维新潮流,冲动很快,……不如彼此研究采取列国的政治宪法,择善而从之。”维新派的注意力渐渐转移到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上来。据康有为自述,他明确讲立宪始于1897年11月之后。(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7辑,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戊戌变法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仅持续了百日而以失败告终,但维新派倡导的民主、立宪观念对中国宪政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维新派以流血牺牲未能实现的“立宪”愿望,却随着历史的发展,被濒于灭亡边缘的清统治者当作救命稻草拿了出来。

  百日维新后,国内谈论立宪、 宪法的人渐渐多了起来。 郑观应在1900年刊行的《盛世危言》八卷本的《自强论》甲午后续中说:“俄早议有宪法,但未从耳。……惟君主与民主之国,宪法微有不同。查日本宪法,系其本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 ……故皆设宪法而开议院。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专制之结果》一文写道:“君权何由抑?曰立宪;民权何由申?曰立宪。”1904年日俄战争中,庞大的沙俄帝国被岛国日本战败,更使国内外舆论哗然。1905年5月, 《中外日报》发表《论日胜为宪政之兆》,文中评道:“使以日俄之胜负为吾国政体之从违,则不为俄国之专制,以为日本之立宪。”当时驻法使节孙宝琦、驻英使节汪大燮等人相继奏请立宪。1905年7月,政府派载泽、 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回国后, 在密折中奏明实行立宪的好处。1907年9月,慈禧颁布预备立宪上谕。1907年11月, 又派达寿使日、于式枚使德专门考察宪法。1908年8月,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一词成为特定法律用语得以确立下来。

  中国近代立宪思想的发展和“宪法”词汇的采用,无不受日本影响。毛泽东指出:“要救国,只有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候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向日本人学。”(注: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第1470页。)明治维新以前,中日两国的情形相近、国力相当;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日益强大而中国却被动挨打。特别是日俄战争中,日本以区区岛国却战胜了庞大的俄国。这种鲜明的对比强烈地刺激了中国人,使一批仁人志士走上了仿效日本变法维新的道路。而中日两国文字同源,日文大量采用汉字的事实,为中国人学习日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方便条件。张之洞早已在他的《劝学篇》中指出,日本人已经从西方翻译了所需要的大部分内容,由于他们的语言同中文相近,而易被中国学生所掌握,所以应该利用日本书籍。(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9页。 )郑观应亦指出:“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如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不若译东文之书以期简易。”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日本的著述很多。其中如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所著《使东述略》,对日本的史地民俗、政治经济做了较为真实、具体的记录,为中国人了解、学习日本打开了一扇窗户。黄遵宪历时8年完成的《日本国志》对日本的介绍则更为深刻、详尽。如关于日本的政治,他写道:“立宪政体,盖谓仿泰西制,设立国法,使官民上下分权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也。”黄遵宪的思想,对康、梁等维新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维新变法运动的重要推动者之一的康有为对学习日本更是积极,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如他在《日本变政考》中指出:“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足。”“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近采日本,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则是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可见,“宪法”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传入日本后,经由明治维新加入了从西方传来的新的内涵和外延,在清末维新思潮中又传回中国,从而完成了从“典章制度”到国家根本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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