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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黄学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1-03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是理性,共同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具有共同的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必将共享正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西塞罗

关键字:宪法  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   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   宪法监督 宪法诉讼    

一,从共同理性谈法律的起源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就产生了某些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虽然各个群体之间,可能有其各自的群体理性,但人类对于这两种价值的追求却是人类共同的理性。古罗马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法是一种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共同理性。这句话不但鲜明的阐述了法的价值追求,而且给法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这种共同理性是法运送的价值之所在,因为这种共同的理性,人类开始组成了国家,开始了他们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征程。人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选择法律的人苦呤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质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对法律是什么,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和判决。【1】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人就有过这样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2】在法哲学层面,“法律即是公平和正义”是西方法理学的主流思想之一;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学的理论的核心价值,而“公平”被认为是自然法学的理论终极价值。在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有可能做出其它更佳的选择?法律所标示的公平、正义、自由以及安全等终极价值是否能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呢?天堂需不需要法律呢?人类为了去实现这些价值,一次次的否定了法律,而后又一次次的选择了法律。

二,东西方宪法的起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法的认识不断的深入,对价值的追求越来越广泛。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想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要求保障人权,要求给与人广泛的自由,人类开始了一场为权利而斗争的革命。自168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并迅速的席卷了欧洲,而英国宪法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部部带有强烈人权性色彩的宪法性法律的创设,为英国后来建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欧洲的另一个国家――法国,同英国一样,也是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了宪法。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并逐步的建立起了宪法。美国是通过独立战争,先后颁布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一步步的建立起了其宪法。西方国家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主义宪政运动和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相互融合,形成了自由民主的宪政模式。【3】而对屹立于世界东方的中国而言,由于受较长时间封建统治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薄,对于宪政完全是处于一个蒙昧的状态。直到鸦片战争爆发以后,中国逐渐的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存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由于受当时西方宪政思想的影响,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发生了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维新运动。一大批充满爱国热情的有志青年,主张学习西方,改良政治,反对侵略,维护国家主权。1898年,康有为提出维新变法的政治纲领,建议效法日本推行新政,同年,光绪颁布诏书,宣布变法,但由于缺乏政治基础,加之其纲领等极不成熟,最终戊戌变法运动只能以失败告终。但戊戌变法对于中国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却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第一次把宪法引入到一个固步自封的国度,民主和自由的思潮也开始影响着这里的人们,并最终推动了后期清政府预备立宪时代的到来。1906年,清政府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宣布仿行宪法。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自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宪法性文件诞生生了,这也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在中国的出现。

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之所在。宪法保障人权,赋予了我们广泛的自由,并最终保障了我们的这些权利。宪政,是与作为政治法的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近代宪法实施而形成的社会状况或社会秩序。在我国,著名学者胡适也曾把宪政定义为“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8】现代社会赋予了宪法新的时代内涵,宪政无法表达现代宪法的时代内涵,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宪政成为了一种政治生活方式,一方面它表明了宪政本身的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宪政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尊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高阶规范的约束,避免“阶级立法”或者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能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同时,实行宪政要有‘宪德’”即“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应具的政治道德”。【9】由此可见,宪政不仅是一个政治学、宪法学上的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这种道德主要表现在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等。对宪政的认识可从价值和事实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价值层次,即宪政的应然性,其表现为通过宪法规范的实施所应该达到的的一种理想状态。一是事实层次,即宪政的实然性,其表现为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状态。宪政紧紧的依托于宪法,宪法是一个纲领和理论指导。“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10】“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11】推行宪政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然后要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同时,宪法是宪政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具体到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不断的完善宪法规范,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建立合宪性审查体制,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总之,一个国家只有通过制定宪法,然后通过宪法的适用,才有可能很好的实现其国家职能,最终实现其群体的共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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