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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文本与实践——晚清上海港引水权的丧失

作者:李恭忠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3

三、实践的进一步展开:权利完全丧失

实践既已越出了条约文本,遂沿着自己的方向越走越远。在外国商会、领事及公使们的推动下,19世纪后半期,外籍引水员进军上海港引水业的实践仍在进一步展开。伴随着这一进程,上海港引水业日益呈现两个“国际化”,最终导致了喧宾夺主的局面。

一是管理“国际化”。1868年,在各国驻华外交使团操纵下、由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制订的《中国引水总章》,颁行全国施行,成为中国引水业的最高法规,前后沿用了六十多年。[14] 按照其中的规定,引水管理权集中在海关总税务司手中,由它制订全国性引水章程,再由各港海关理船厅制订地方性引水规章,并进行具体的引水管理,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海关总税务司(实际上就是赫德本人)为核心、以各港理船厅为枢纽的全国性引水管理体制。当时,海关名义上是中国的政府部门,但其主要职位都由外籍人占据,从属于海关的引水管理机构,也毫不例外地呈现“国际化”色彩。上海港理船厅的长官--港务长,一直由外籍人担任。并且,在港口引水事务管理上,起作用的除了港务长之外,还有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中国引水总章》规定,上海港的引水员考选机构,即引水员考试委员会,由四人组成,一为港务长,一为引水公会的资深引水员,其余二人为外国商会和外国领事的代表。也就是说,在引水管理上,中国人没有任何发言权。

二是引水员群体构成的“国际化”。一方面,中国籍引水员不断减少。1868年,上海港的55名引水员中,中国人还有15名,到1889年就只有4名,1896年则只剩下2名,至1900年只剩下张玉一人。[15] 另一方面,外籍引水员,尤其是英、美和德籍引水员,却不断增多,以致于到19世纪末年,外籍引水员基本垄断了该港引水业。

在这种有利条件下,外籍引水员加紧活动,终于垄断了整个上海港的引水业。1900年1月底,统一的“上海引水公会”成立,[16] 其成员共有35人,包括唯一的中国籍引水员张玉。1903年7月,上海港务长、外国领事代表以及外国商会代表,共同签发了一份特许状,规定该港的所有持证引水员,都必须成为上海引水公会的会员,并特许上海引水公会专营该港引水业务,它在《中国引水总章》的约束下享有自治权,还有权修订《上海引水分章》,上海港引水员的培养也由它来负责。[17] 这样,中国最大港口的引水业务,就被外籍人所把持的管理当局,特许给了同样是由外籍人控制的上海引水公会去独家专营。

实践再一次越出了条约文本的许可范围,并推出了新的“文本”。关于这份“特许状”,海关主管引水事务的最高官员--海务巡工司后来曾说道:“很明显,它并未呈递给中国政府或总税务司审查,也未得到其批准。因此,我也怀疑它是否具有效力。”[18] 可是,它却成了上海引水公会独占该港引水业的法律依据,1920年代中国政府试图收回引水权时,外籍引水员还以之为“武器”,公然抵抗。与1855年和1859年如出一辙,新的“文本”同样不具备合法性效力,却发挥着事实效力。

关于唯一的中国籍引水员张玉的问题,上海港务长与上海引水公会几经交涉,决定让张玉“退休”,同时由公会出资2000两白银,作为他的补偿金。[19] 至此,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条约文本与实践的反复互动,在引水业最为发达、引水员人数最多的上海港,中国的引水权终于丧失殆尽。这一局面维持了25年,直到1928年,才有中国籍引水员重新加入该港引水业。

四、实践的不对称性:权利丧失的内因和后果

在条约文本与实践的互动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主要是外国势力的单方面行动,却几乎看不到来自中国政府的对等行动。倒是在中法战争中,这种实践的不对称性显露了出来。这一线索,或许能帮助后人理解近代引水权丧失的内因和后果。

中法战争期间,法国军舰在东南沿海耀武扬威,其中就有外籍引水员的一份“功绩”。当时担任浙江宁绍台道的薛福成,认识到了外籍引水员为敌所用的危险。为了防止他们接受法国军舰的雇用,他将宁波港的两名外籍引水员预先雇用下来,让他们签订合同,答应不为法军服务。听说上海港两名熟悉宁波港的外籍引水员将为法军雇用,薛福成又电请上海道帮忙阻止,结果花了二千两银子,才使这两人签约画押,答应不接受法军的雇佣。[20]

但即使如此,还是有外籍引水员为法国军舰服务。法国人罗亚尔清楚地记述了原台湾淡水港的一名英籍引航员的表现:他是淡水港唯一的引航员, 1884年9月初,他离开台湾,并告诉人们说可以在香港的法国领事馆找到他。这不啻在向孤拔暗示:“我投奔你们来了!”于是,当年10月法军进攻淡水港时,这名英籍引航员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此,连法国人都感到震惊:“他所提供的情报是这样的准确,使人相信他本人便是做封塞河道工事的人,尤其是相信置于栅栏面前的水雷是在他的指导下装设的。”[21] 有这样的人来指点航路,法国军舰自然可以顺利进出中国港口和海防要地。

表现最“英勇”的,当数上海港的英籍引水员托马斯(J. Thomas)。1884年8月,他引领法国军舰长驱直入闽江,参加中法马尾海战。此役福建水师全军覆没。不过,托马斯自己并没有捞到好处,福建水师“扬威”号一发炮弹,正好击中他所在的法军旗舰“伏尔他”号,当场将他击毙。[22]

另一名上海港德籍引水员穆勒(B. J. Muller)的行为,则令上海关税务司也感到“实属可恨”。穆勒从1876年开始在上海港担任引水员。1884年6月至1885年7月,他向上海关理船厅请假离职,其实是受雇于法国军舰。1885年2月14-15日,法舰进犯石浦港,就是由他来领航的。战争结束后,他托法国总领事写了一纸凭据,证明他在这一段时间内“所作皆系体面可为之事”,要求发还他的引水员执照。总税务司觉得穆勒的行为未免太过分,因而没有答应他的要求。[23]

中法战争期间外籍引水员的助敌行为,以及中国政府对此无能为力,表明直到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引水权”观念还没有成长起来,因而在行动上表现得麻木、消极和被动。这正是近代中国引水权丧失的根本原因。连引水权是什么都不知道,又怎么知道如何珍惜、维护它?薛福成算是走在时代前列的人,但他的对策,也只不过是一种“技巧”或手段而已。相比之下,作为本国政府在华代表的外国领事,以及外国航运商、外国保险公司等,却表现了积极、主动的态度。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条约文本才得以出现,实践才得以持续进行,外籍引水员才能够一步步进入上海港引水业,并最终将之垄断起来。实践中双方呈现如此之大的不对称性,引水权旁落的苦果又如何能避免呢?

血的事实,向人们显示了引水权丧失的惨重后果,不能不促使中国人觉醒。但这却是在三十多年以后了。1922年,航运界人士开始呼吁政府收回引水权时,即以这次事件为案例,来提醒国人莫再重蹈历史覆辙:“中国若在战时,各口无一华人引水可以雇用,而外国人引水为敌船向导,亦无法律可以制裁。中法之役,有案可证。”[24] 引水权已经完全丧失、不良后果充分展现出来之后,中国人的引水权观念才找到了成长的契机。这不能不使人感叹近代中国时代进程和历史主体的错位:一方面是主权逐步丧失,另一方面却是主权观念的缺席和权利主体的沉默。

结 论

晚清上海港引水权的丧失过程表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并不等同于主权的真正丧失。从条约文本的有关规定,到主权的真正丧失,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实践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条约文本及其基础上的实践,对于主权丧失的作用和影响,是大不相同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进一步展开的框架范围,奠定了主权丧失的基调;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展开,并逐步改变“文本”的内容,进而产生新的“文本”。这种实践在展开过程中,呈现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对称性,即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实践主体的一方积极主动,不时相机逾越“文本”的界限,为自己争得更广阔的活动余地;而另一方却一直保持沉默。因而,基于条约文本之上的实践,特别是实践主体在认知和态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才是晚清上海港引水权丧失的持续动因和深层内容。只是由于时光流逝,实践的具体内容被掩盖起来,而“文本”却凸现于历史表层,吸引了人们的注意,使人不自觉地误将“文本”等同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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