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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贺雪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六、基本结论

    

    从前述调查的情况来看,并非一市一县,而是湖南全省的村委会选举,均已相当规范和民主。从此种意义上讲,当前随着《村组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农村村委会选举已较预计更迅速更广泛地规范化了,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规范化也会较过去的预计与推测更快地得到实现。对上述调查进行仔细检视,可以作以下一些归结:

    1、村委会选举的几乎所有环节都受到了足够重视

    第一、群众发动:深入而广泛。

    从此次回访调查的投票率来看,  尽管与前几届湖南省上报人均投票率相比,并无上升,甚至还有下降,但此次选举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和出示委托投票书方面较前三届更为严格和规范,因此,可以推测其中的委托投票率相对较低,实际参加投票的村民更多。同时,此次调查亦表明,前三届选举中在全国普遍出现的村民对选举村委会越来越不信任、也越来越厌倦冷漠的趋向得以根本逆转,他们的政治功效感与参加选举的激情正一步步被重新建立起来。

    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的高投票率说明农民对本届选举前通过的《村组法》有了切实了解,对于自己的选举权有了重新把握。这从侧面则说明,地方各级部门重视了选举宣传和动员群众的工作,加大了发动群众的力度。

    第二、推选候选人:多而不乱。

    因为湖南绝大多数地方是由选民以多种形式民主提名候选人的,由此表现出两多,即参加提名的选民多和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者多。据回访村民的统计,在抽样调查的355名村民中,有218名村民参加了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达61.4%,这当然是相当高的比率。本来回访问卷中没有初步提名候选人数量的内容,但是,58%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都说他们村进行了三次和三次以上的投票,才最终产生出村委会应选名额,这几乎可以肯定是与“被提名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有关。所谓“不乱”不仅指推选候选人的整个过程较为规范,而且指在绝大多数村都在正式选举中落实了差额选举的原则。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有93.2%  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说他们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为2个及2个以上,同一结果的选择率,村民为89%。一般来讲,参加提名候选人的选民多和被提为候选人者众,都使得最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较为优秀且有相当群众基础。两强相争,使选举悬念叠起,不仅使选举更为公正,而且因为富于戏剧化而相当好看起来。

    第三、正式选举:激烈而有序。

    从此次选举的高投票率和高竞争度最可以体验到湖南本届村委会换届的激烈程度。如前已述,在回访115个村的有效样本中(原始记录卷,即卷三),共有39  位村主任的得票率低于60%,占有数样本的34.2%,其中更有8位的得票数在50%-51%,占有效样本数的7%,而相应有30位落选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得票率超过40%,占有效样本总数的27.5%。另外,副主任的状况也大致与村主任竞选的激烈程度相当。  从当选村主任与落选村主任的综合平均得票情况看,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平均得票率为67%,第一位落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得票率为32.3%,当选第一位副主任得票率则仅为65.1%,这些均可以说明,湖南省本届选举的竞争相当激烈,许多当选村委会成员都可能因一票之差而不能当选。

    有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普遍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因为流动投票事实上已将写票者与发放选票者置于农村复杂关系的现场,很难秘密写票,更不可能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此,从在村民大会或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的情况看,各村在选举中不仅普遍设立了秘密写票处,而且绝大多数村民都未在公开场合填写选票;二是严格掌握委托投票。从调查看,绝大多数村都严格限定了一个选民可以委托投票的张数,相当部分村民领取委托投票时,都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等等;三是公开统计选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回访调查结果显示,93%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83.5%的村民认为,他们村是在全体选民或村民代表面前公开统计选票的。93.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说他们村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过去村委会选举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秘密写票、委托投票、当场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等等,均已逐步规范化。这表明,不仅在实质问题上,而且在投票的技术性问题上,都已开始向有序和规范的方向良性发展。

    2、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少数地方明显存在为追求投票率而人为增加委托投票的情况。录自原始档案的卷三显示,有47个村的投票率为100%,占有效样本总数的41%。因为当前农村人口流动量相当大且流动复杂,很难想象一个千人村,在选举前能与每位外出村民都联系上。即使是以家人代替委托投票,亦存在全家外出务工经商的情况。换句话说,有41%的村的投票率高达100%,肯定与办委托投票手续不严格有关系,而之所以办委托投票手续不严格,则不仅与办委理委托投票的麻烦有关,而且与有些地方刻意追求高投票率有关系。

    第二,流动投票率太高,容易造成人情票和发生舞弊行为。从回访调查情况看,湖南全省本届选举中,在流动票箱投票者占49%,即是说,约有一半选民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这显然不太正常。一般来讲,在大山区,因为山遥路远,集中起来开会实在不便,可以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对一些年老体弱确实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其他情况应一律不允许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在民主选举刚起步的现阶段,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某些选民,都存在图省事、走捷径的想法,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无选举文化的因子,因此,这种想法本身并不奇怪。但问题是,若不对这些想法特别是做法进行制度上的限定,村委会选举这一最可以训练农民,也最可以提高中国农民政治素质和政治理性的措施,就可能被图简便的想法与做法所毁。

    第三,提名初步候选人和确立正式候选人的具体做法上,各地随意性较大。因为《村组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亦无明确规定如何最终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便以民主推选候选人为基础,创造了诸种推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办法。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办法为例,回访调查的结果显示,由村民大会预选确定(21.9%、31.5%),由村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73.9%、58.6%),按初步提名票多少确定(30.1%、29.6%),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9.9%、18.6%)等等,均占一定比例。从民主推选来看,以上四种办法中的前三种都应属于民主推选无疑,但因为用何种办法民主推选并无一定之规,就既可以可能为地方因地制宜作出选择,也可能出现违背民意的情况。如某些地方普遍在推选村民代表上做手脚,以党员扩大会议取代村民代表会议。能否及如何在提名与确定候选人上作出进一步的规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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