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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贺雪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四、投票

    

    1、选民证的发放

    卷二第十一个问题是:在领取选票时,你是否必须出示选民证?同卷一第三个问题:“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有没有给你发放选民证?”是对照的。从统计结果来看,可以有把握地说,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在进行选民登记后,绝大多数村都由村选委会发放了选民证(所占比例分别为83.5%和90.7%)。选民证是选民具有选举资格的凭证,村民对此一凭证大都十分重视,诸如安徽凤阳县城西乡县城村一村民在选举前不慎将选民证掉入水井中,此村民十分着急而发动全家人一起捞了二个多小时的例子,不胜枚举。选民证的发放和在选举投票前必须出示选民证的规定,使村委会选举本身显得更为正式郑重,这对于政治权力符号化的形成,对于村民政治认知能力的提高等等,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因为村委会选举一般都是熟人社会的选举,在选举投票时,谁有无选举权,往往一目了然,严格按照选民出示选民证才能投票的规定很容易在实际的选举中出现变通。相当多地方的选举,都是在选举大会正式投票前,由村选委会成员或村民小组长临时造册,登记有多少有选民资格的村民来到了选举现场,然后依次发放选票,并在登记册上划上符号,以免第二次发放选票,也便于清理最后实际发放多少张选票。换句话说,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是以对村民相当熟悉的村里人来察看谁有选举权并来到了选举现场,而非以查看有否选民证,来决定是否发放选票。

    2、投票的处所与方式

    此次调查中,卷二的第十二个问题涉及投票处所,卷二的第十三个问题和卷一的第八个问题涉及投票方式。

    卷二第十二个问题是:选举日选民在何处投票(可做多项选择)?在349个有效样本中,有27.7%的人选择了“选民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42.7%的人选择了“在流动票箱投票”,另有8.9%的人选择了“选民在选举大会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三者相加,选择率达79.3%。显然,湖南第四届村委会选举采用了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和在流动票箱投票两种形式,且以流动票箱投票为主,另有少数村设立了投票站。

    卷一第八个问题是:你在选举时是怎样投票的(可作多项选择)?从选择人次百分比看,有39.4%的村民说他们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从有效百分比看,更高达49%的村民选择说他们是在流动票箱投的票,与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选择率十分接近,当可以互相印证。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和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当各有利弊。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不仅可以造成轰轰烈烈的场面,让选民感受选举现场紧张而热烈的气氛,从而熏染出民主的精神,感受到民主的力量,而且有利于防止选举中出现舞弊,保证选举本身的公正,提高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同感和他们的政治功效感。召开选举大会也有不便之处。集中起来开会,程序比较繁杂,会议时间拖得较长,一般没有三、四个小时时间,选举不会结束。有些老弱病残者往往因为身体原因难以来到大会会场。在某些山区,农户住得比较分散,召开选举大会亦甚为困难。流动投票则正好补选举大会投票的以上不足。一般情况下,流动投票可以大大减少村民的时间浪费,有效提高村民的参选率,特别是某些山区乡村,流动投票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办法。正因此,在有些地区,不仅设有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投票,而且定点设立投票站和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卷二第十三个问题是:选举会场或投票站是否设立秘密写票处?从统计结果看,有61.2%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选择了“设立”;37.7%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选择了“未设立”。对照卷二第十二个问题,有42.7%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选择选举日选民在流动票箱投票,若此说可信(应较可信),即是说有42.7%的村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未设立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而未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便不可能设秘密写票处。换句话说,若所有设立选举大会会场的选举村均设有秘密写票处,也只应有不超过57.3%的村设有秘密写票处。对卷二第十三个问题的回答表明,有61.2%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选择说他们村此次换届选举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即是说,所有设立了选举大会会场村的选举中都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外,流动票箱投票中也有部分村设了秘密写票处,显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团在此项选择中有高估的成分。而无论是因为高估还是因为在选举大会会场的选举中普遍都设立了秘密投票处,均说明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选举时,设立秘密投票处”已相当深入人心,并得到了相当落实。

    对照卷一第八个问题的回答,以人次百分比计算,分别有22.0%和15.5%的村民选择了在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秘密写票处写票,另有39.4%的村民选择了在流动票箱投票,三者相加,达76.9%,超过3/4,仅有18.1%的村民选择了“在公开场合填写选票”,应该说,湖南省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中,秘密写票的确落在了实处。

    秘密写票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外界因素干扰选民投票时的自由选择。作为熟人社会,农村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公开场合投票,村民选谁不选谁,便受制于现场气氛,这时候,各种宗族的、亲缘的、地缘的势力与关系便会借机而动,监督村民投票,以达到各种复杂的目的。尤其严重的是,某些地方恶势力可能在选举现场安插“耳目”,所有在场的村民在公开场合写票,都会明显感受到此些“耳目”构成的压力,并不得不违心写票,此种情况下,人们担心的村委会选举被黑金势力所操纵的可能性便真实地存在了。秘密写票的好处不仅在于可以让村民自由写票,而且可以防止少数地方存在的恶势力监视村民投票的问题,从而防止黑金势力通过操纵村委会选举来达到染黑农村基层组织的目的。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设立,而在于是否强调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内写票,并有相应办法保证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写票。在某些村的村委会选举中,虽设有秘密写票处,但因未强调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写票,而鲜有村民入室写票,其中的原因大致与农民既希望秘密写票,又担心别人指责自己不光明磊落的矛盾心理有关。有些村的选举中,强调由村选委会成员点名发票,入室写票,一人写票结束后,再让另一选民入室写票,依次累进,便自然而然地保证了秘密写票的真正落实。而大凡那些同时将选票发到选民的选举,秘密写票都难以保证。

    3、委托投票

    本次回访调查,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问卷中,第十四和十五两个问题均涉及委托投票,在村民问卷中,第八个问题涉及到委托投票。卷二第十四个问题是:一个选民最多可投几张委托票?卷二第十五个问题是:领取委托投票时是否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

    从理论上讲,委托投票并不是一个问题,但在村委会选举的实践中,委托投票往往成为最引起争议的环节。《村组法》中并无关于委托投票方面的规定,但各省市自治区的《选举办法》或《村组法实施办法》中均有允许委托投票的规定。委托投票所以容易引起争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一般来讲,委托投票应有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但一方面,当前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往往是一些需要委托别人投票的老弱病残者同时也是文盲,他们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只好由他人代笔(大多是家人),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缺少与本村的联系,很难及时向村中寄达书面委托书,因此,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时,很难有规范的由委托人本人书写或签章的书面委托书,而既然没有规范的书面委托书,就难以判断谁可以受托投票;第二,谁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一般来讲,村中的老弱病残和外出务工经商的村中选民应可以委托他人投票,但如何界定老弱病残和外出务工经商亦成问题。老者,以多大年龄界定?何为弱?在距本村不远的集镇经商算不算外出?等等,均甚成问题;第三,委托投票太多会不会影响选举本身的公正?特别是在有些地方,委托投票数超出到会参加选举的村民数,不仅会大大影响选举现场的热烈气氛,而且无法保证选举本身的公正性;第四,谁可以成为受托人?因为农村选举中委托授权本身的不规范,必然带来受托人的身份问题。在《村组法》试行期间的村委会选举中,一个村民填数十张选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与没有明文规定每位选民可以投多少张委托票有关系,而且与委托授权不规范和受托人的身份有直接关系。

    针对委托投票中存在的以上一些问题,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实践中,都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诸如,规定65岁以上者为老,卧床不起者为病残;规定只有在本县县境外务工经商者为外出;规定只有本家人才有受托投票资格,举家外出者因无人在家,一律取消委托投票等等,甚至有不少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干脆取消委托投票。

    引发委托投票争议的深层原因则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很难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正;二是较多的委托投票往往成为改变激烈竞选中形成的竞争均势的关键,激烈竞选的双方也都可能在委托票上做文章,以使均势的竞争格局向已方倾斜。但因为前一方面(即很难在委托投票上做到完全公平)的原因,激烈竞选双方及其支持者便可能指责村选委会在委托投票上做手脚,并引发争议。

    卷二第十四个问题的统计结果表明,有59.5%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选择了“一个选民最多允许投三张委托票”,这与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是相符的,说明省级规定已深入到了村委会选举之中。有25.4%和8.50%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分别选择了“二张”和“一张”。仅有0.6%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选择了“4张及以上”。另有6.1%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选择了“不允许委托投票”。值得注意的,在委托投票的以上数据中,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几乎全部选择了湖南省人大规定的允许代投三张委托票及之内的选项,这说明湖南各地在村委会选举中,面对委托投票中容易引起的争议,而采取了收敛型的委托投票办法,即尽可能减少委托投票。分析卷一第八个问题我们发现,在随机抽样调查的347个村民中,只有8人是委托他人投的票,仅占全部调查者2.3%,这也部分证实了湖南各地在委托投票上的收敛倾向。

    卷二第十五个问题的统计表明,有53.7%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选择了“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37.4%的选择了“不需要”。这里的问题不仅是在领取委托投票时是否需要出示书面委托书,而且存在着如何确认和由谁查验书面委托书是否由委托人本人所写。依据《村组法》,查验和确认书面委托书真实性的权力在村选委会,换句话说,决定在领取委托选票前,必有一个环节,即由村选委会讨论确定谁有受托领取委托选票的权力。经过村选委会的讨论确定后,在领取委托选票时,更多凭借的可能是委托投票证,而非书面委托书,因此,是否规定在领取委托选票需出示书面委托书本身,并无多大意义。

    4、选票的统计与公布

    是否公开统计选票和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是衡量村委会选举民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指标。本次回访,在卷二的第十八、十九两个问题和卷一的第九个问题中作了调查。卷二第十八个问题为:是否公开统计选票?卷一第九个问题为:你知道选票是如何统计的吗?卷二第十九个问题是: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公布?

    在对卷二第十八个问题和第十九个问题的回答中,分别有57.3%的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和47.7%的村民选择了“在全体选民面前公开统计选票”,有36.3%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35.8%的村民选择了“在村民代表面前公开统计选票”。若将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面前公开计票均算作公开计票,两者相加,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选择率分别达到93.6%和83.5%。这说明,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基本上做到了公开计票。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有15%的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8.2%的村民选择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单独清点选票”,这说明,虽然绝大多数村在公开清点选票上做得较好,仍然有少数村在选票的清点方面不公开,也就不规范。之所以如此,大都与某些地方在选举中图简便有关。

    在“选举结果是否当场公布”题中,有93.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选择了“选举结束后立即公布”,仅有1.4%的村干部/村民代表选择了“第二天或更晚才公布”项,验分身份统计结果,其选择率除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在“选举结束后没有立即公布,但在选举日当天公布”项的选择率略高外,余均相当一致,由此可以说明,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选举绝大多数村都做到了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是否公开计票及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看似一个小问题,其实有大文章。一方面,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利于增强村民的信任度和政治功效感。现场投票,当场计票,现场公布当选结果,这三个环节可以大大满足选民对选举结果的高度期待心理,减少他们数千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政治无力感。在许多村委会选举现场,公开唱票往往成为调动起选民全部注意力的一个高潮性事件。许多选民搭台围观唱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可以证实农民对计票本身的关心,而且在此关心计票的过程中,正可以熏陶出一种精神上的民主关切度来。在某些村的唱票过程中,激烈竞选的双方候选人的得票交替上升,最后往往是以一票之差决出胜负或者得票刚好相等的局面,不仅可以让村民如看戏样地留下深刻印象,而且可以让每位村民都有把握地讲:“若我改投一票,就可以完全改变当选结果”,从而大大提高村民对自己所投一票重要性的珍视和他们的政治功效感来。

    另一方面,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确可以减少村委会选举中的舞弊可能性。以“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组法》第十四条)为例,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都曾有过主任候选人数不过半,前来村里指导选举或主持村委会选举者在参加投票人数上做文章的情况,而当场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某些舞弊情况的发生,毕竟,在现场选民面前,无论是乡镇指导人员还是村选举委会成员,都会胆小得多。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舞弊发生,对于处于民主初级阶段的农村尤为重要。

    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以缩短选民投票与选举结果之间的时间,公开计票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可能造成的现场的热烈气氛,这些都大大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政治效感,并可以减少和选举中可能存有的舞弊空间。

    5、是否分次选举

    卷二第十七个问题是:选举时,是同时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还是分别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对346个有效样本的统计分析表明:52.6%的人选择“同时选举”,46.5%的人选择“分别选举”。可见,在湖南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时选举与分别选举大致各占一半的比例。

    因为《村组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除极少数地区,均在其具体的选举办法中明确要求“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换句话说,在村委会选举中,不能先选村委会委员,再由当选村委会委员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否则就违背了《村组法》规定的直接选举原则。

    但是,直接选举存在一个相当大的弊病,即有可能出现能力强威望高者落选而弱者当选的情况。具体地,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至少应有两名,而能成为(特别是经过预选成为者)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者,大都是在本村中有相当群众基础的能人。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时选举,两名主任正式候选人中必有一位落选,而一旦落选,便不再有参加副主任乃至委员竞选的机会。正因此,可能就会普遍出现强者退出村主任竞选,而参加副主任或委员选举,村委会主任选举成为实际上的“陪选”乃至等额选举的情况。

    为了改变以上出现“陪选”或等额选举的情况,真正使村委会主任选举富有竞争力,许多地方便将村委会主任的选举与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分开,先进行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投票,当场唱票并确定其中一人当选后,以落选者参加副主任选举,并进行第二次选举投票。因为参加村委会主任竞争落选后,仍有参加副主任或委员选举的机会,而愿意参加主任竞选,这样就可以有效提高村委会主任的竞争力,真正将那些有能力且群众基础好的乡村精英选上来。

    但分别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时间安排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是否在同一天完成选举。若在同一天完成选举,就必然要求在村委会主任投票后,立即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然后再进行副主任和委员选举,然后再进行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这样一来,在一些选民人数较多的村就可能将选举时间拖得很长。特别是村委会主任两强相争,出现得票双不过半的情况时,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便不再可能。若不在同一天选举,就需要数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选举本身的工作量,也可能引起选民的厌烦心理。

    正因此,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时,到底是同时进行还是分别进行,应依每个村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选民相对较少,村委会主任之间竞争较不激烈村的选举,宜分别进行,而对于那些选民人数较多,村委会主任竞争激烈村的选举,宜同时进行。

    因为缺乏有关选民人数和村委会主任竞争激烈程度的背景资料,无法在此验证湖南省的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是否与以上推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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