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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

作者:林尚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五、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理论思考

    在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不可逆转的潮流。虽然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从根本意义上讲,它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更大范围意义上的政治发展。因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目标不是由自身决定的,而是有现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下,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将在社会主义架构下孕育出全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对于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国家来说,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必将越出跃出“强国家、弱社会”与“弱国家、强社会”的两极选择,而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新局面。中国社会长远发展对“强国家、强社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处于国家与社会中间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长远目标是:把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成为以法律为保障,以自治为取向,以政党主导为基础,以广泛参与为动力,以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功能的基层群众自治。

    政治发展的最基本要素是两个:一个是制度的发展,另一个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虽然对政治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这需要长期的发展积累和多方面的发展努力,其中也包括制度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相比,制度的发展容易一些,因而也要超前一些。政治发展逻辑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现实状况,决定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近期目标是:调整权力关系,健全运作机制,动员多方参与,开发制度功能,从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全面确立,并得到有效运作。

    基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结合上海市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发展原则。即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并严格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这即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符合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走出传统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每一项成果才能得到最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尽管关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了专门的法律,但是,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生活,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实际运作涉及制度内外的方方面面,从这种政治生活的有效展开角度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现有的法律基础还是不够的,许多问题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说明和规定,最典型的就是选举问题。所以,从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要求来看,我们还应该制定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与法规,有些旧的法规,也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修订,例如《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二是政党主导原则。理论和现实表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需要有效的政党主导,在中国,这个主导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不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政党主导都与政党控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党主导,政党是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通过法定的政治程序积极参与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利益,保障群众自治的实现。有了有效的政党主导,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也就有了自己政治基础。因此,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与社区党建紧密地结合起来,社区党建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基础,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社区党建发展的重要途径和舞台。

    三是政权支持原则。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特点以及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历史与传统,都决定了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虽根基于社会,而且其最终发展也必须依赖于社会的发展与成熟,但是,由于它毕竟不是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是政权体系培育的成果,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权体系的有力支持,这其中包括权力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变革、行政体制和行政过程的改善、社会管理模式的变化以及有效的财政支持等。有了政权支持,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就有了有效的体制基础和财政基础。

    四是自治主题原则。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条原则,直接关系到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定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意义上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不是政治选择的结果,而且经济发展对政治要求的结果,因而,其发展的出发点和目的与其在五十年代的发展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五十年代确立和发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更多的是一种巩固国家政权的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的话,那么今天完善和发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则更多是一种实现社会自主发展和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显然,前者的出发点是国家政权巩固;而后者的出发点是社会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中,自治应是发展的主题,即一切的发展应该围绕着“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个基本主题展开。

    五是渐进发展原则。中国毕竟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虽然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它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不论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面临的基础和条件来讲,还是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自身发展的现实逻辑来讲,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但不能冒进,而必须走稳妥渐进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会使进程减缓,但是它将使整个过程走得扎扎实实。历史事实证明:没有扎实基础和没有经历扎实发展过程民主,民主的发展必将走入歧途,甚至毁灭自身。

    上述五条原则,对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依据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近期目标,当前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关键,就是如何在这些原则指导下,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全面确立,并得到有效运作。为此,在推动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过程中,在策略上必须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

    第一、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政府、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要发展,就必然要涉及到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涉及到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从大局上讲,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对政府和政党所形成的内在要求,是处理好政府、政党和自治组织三者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对政府和政党的内在要求有两点:一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与职能实现方式;二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要求强化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现代化的政府管理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体制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政治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体现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强化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更重要的是体现为党如何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主导力量,从而使党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同时,在基层社会确立起自己牢固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第二、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社会自主性力量的增强,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如随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出现的各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的群众自发组织等,其中有的组织就是一种利益性组织,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这些组织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育,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既提供了积极的条件,也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前者体现为这些组织丰富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力量;后者体现为这些组织的发育可能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和地位形成一定的冲击,城市中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已形成的冲击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自治组织如何协调好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中的主导地位,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体制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目前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外,还有两部法律: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目前的实践相比较,这两部法律还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规定的精神要比目前的实践更高一个层次,尤其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但是,已有的法律规定都还比较原则,尚未具体化。所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中,具体的组织和工作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如城市居民委员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体制性关系,有关选举工作的一些细则等等。但是,这些体制创新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为准绳,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所提供的空间下进行,只有这样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才能时刻保持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

    第四、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是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具体的体制、规则和程序上,确实可以参考一些国际性的经验,如选举的操作程序、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自治中的法律关系等。但是,基层群众自治毕竟是在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所决定的综合环境下存在和发展,所以,在借鉴、参考国际经验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其中包括中国的民主基础、国家性质、政权结构、法律规定、文化传统以及生活方式等。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在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走出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才有自己的生命力。

    第五、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现实的发展形势充分表明,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这也就是说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发展的,不是为了发展自治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因此,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时刻都必须围绕着社会进步和发展这个核心,只有社会实现了进步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才有不竭的发展动力。这就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不但不能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协调关系,而且要保障这三者协调关系的维持和发展。为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发展和稳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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