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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方向研究

作者:王庆丰 王竹园 岳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3
 摘 要:文章论述了风险投资基金与河南高科技发展的关系,并就如何建立河南省的风险投资基金,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 河南 发展方向

  一、引言

  作为一个地处内陆的经济欠发达省份,近几年来河南省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不断下滑,有被更多省份超越的危机。河南省的各级领导也充分认识到了这种严峻形势,正在发奋图强,奋起直追。为此,“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河南省经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

  笔者认为,紧跟世界科技革命潮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现河南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乃至“十五”目标的重要手段。高新技术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风险投资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高速增长有着重大意义。

  目前,河南省已建立了河南金犁风险投资公司等几家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标志着河南省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的扶植已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但是,全省的风险投资活动仍然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低效率的发展状态,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河南的风险投资事业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二、河南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河南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市场主导性机制,其特征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资本市场提供,在投资人、基金管理人、风险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市场机制。整体发展途径是沿着从政府资金为引导到社会资金为主导的轨迹,在发展中结合该省实际,与有关改革进程相一致,渐进发展。在现阶段,河南省应建立在政府导向下多元主体互补的政府、市场混合型模式,最终过渡到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模式。

  1.建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并举的风险投资基金体系。风险投资具有投向相对集中、期限长、流动性差、投资者难以获得充分的公开信息等特点。风险投资基金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实践表明,只有私营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的盈亏与投资项目的成败息息相关,才会有动力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较大作用,从而有利于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基金获得理想的回报。但在河南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初期,仍需发挥政府的身体力行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成立两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两者拥有不同的分工,分别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的启动者,主要对处于种子期和风险期的风险企业投资,而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处于成长期的风险企业。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在一个统一的市场制度平台上,共同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并随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国有资本逐渐淡出。

  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可以以现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由政府财政拨款组建。方式主要有:(1)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即对一些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类投资风险大,其他风险投资主体不愿进行投资,但其社会溢出效益大,政府以较小的投入即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但这类投资也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即国家不是无条件投资,而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且这种投资不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目的,因而必须规定一个界限,在股权增值超过一定比例后,国有股权必须退出,再来资助其他项目。(2)债务融资。即向风险企业提供长期性的优惠贷款。(3)信用担保。政府可对风险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担保,也可对其风险太高的投资提供一定比例的损失保证。(4)参股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为其提供种子基金,从而提高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的信誉,对民间资本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独立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风险分散”的现代风险投资方式,可以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得到有效平衡,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资本。这类基金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养老基金、个人和家庭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出资成立。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间资本,以获取高额回报率为惟一目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有一定风险的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风险企业。这类基金为条件所限,短期内不可能成为主导模式,但却是河南省未来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2.河南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应以公司制为主,并逐步向有限合伙制过渡。对于风险投资这一特殊行业,从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这一投资目标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可以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结合在一起,但是,对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河南省风险投资业来说,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风险投资专家人才的匮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采取合伙制方式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可能对于基金管理人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监督约束机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采取集体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公司制组织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必要的监督为建立健全基金所有权对基金经营权的有效约束,是当前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全社会普遍缺乏竞争压力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因此,在风险投资基金的试点和初期发展阶段,应当以公司制为主设立和运作,但可以借鉴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某些制度设计。在风险投资基金有了一定发展、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改善后,逐步向公司制和合伙制并举,甚至主要向有限合伙制方向发展。

  3.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应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由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并管理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1)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中已经摸索了一些投资与管理经验;(2)可以使风险投资公司由于在基金中的投资而对其形成利益约束;(3)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处于风险企业接触的第一线,可以及时把握行业动态,有利于合理选择设立基金的时机和规模。

  4.风险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应以私募为主。风险投资不仅周期长,而且风险大,许多创业投资在投资初期阶段很难见到效益,甚至亏损。因此,在欧美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基本上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在我国,风险投资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居民的风险意识虽然不断加强,但一时还难以承受较大的风险,对风险投资的认识、了解和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全省现阶段风险投资基金宜采用以私募为主的资金募集方式。采用私募方式募集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优点:(1)较少涉及千家万户的公众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2)呈报文件少,审批程序简单。(3)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和基金章程,简化销售手续,降低筹资成本。(4)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投资需求较强。

  5.注重构造风险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河南省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公司制为主,因此,需要注重法人治理结构,构造出资人对基金管理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合理的内部制度设计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主要体现在:(1)基金的出资人特别是政府,除派员参加基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不可直接干预基金的运作,而应将基金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家。(2)在基金管理者的报酬体系中,应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提成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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