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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作者:赵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22

  2、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彻底分离

  真实的会计信息是建立在严格而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基础之上的。审计对会计的行为、上市公司行为具有监督作用,它不仅能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而且能使公司在财务处理上更加理性,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近年来,由于管理层的重视,上市公司的年报被要求必须通过审计,而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也越来越具有可靠性,这对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无疑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审计公司的切身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密切相关,使审计的公正性受到限制。目前的审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使上市公司的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因此,只有审计人员的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彻底分离,才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真实的会计报表将使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利分配政策,使投资人和公司取得双赢结果。

  3、国有股减持势在必行

  在我国,股份公司大多建立在国有企业基础之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并不担心企业控制权问题,这是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弊病;另一方面,国有股不能流通造成资本流动的限制,有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股减持方案早有提出,但每当方案一推出,股市就会大跌,这并非投资人不支持减持,而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并没有真正处理好国有资产与投资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股利分配方面,上市公司面临的难题是:国有股按面值1元持有的股票与投资人按市场价格购入的股票不可能做到股利分配上公平——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而这正是造成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体制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难点,也是我们必须逾越的一个关口。

  4、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新的退市机制的配套实施仍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告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而退市,应当是投资人承担风险;但如果是因为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涉及欺诈上市和利润造假,这些公司的退市损失就不该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倘若证券民事赔偿机制迟迟不露面,由中小投资者对问题公司的退市承担风险,未必符合“三公”原则。目前,在法律尚不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对违规公司进行有效处罚的情况下,实施连续3年半亏损即退市的制度,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将促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发生根本变化。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有名无实,上市公司若利用不规范的股利政策甚至因造假而退市,对其而言只是失去了“圈钱”的机会,而其损失则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另外,“借壳上市”成了一些ST公司的救命草,退了市的公司经过一番“重组”又粉墨登场。

  5、加强证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减少内部交易的有力手段,也是避免市场操纵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尽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很大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9号至11号以及《关于完整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意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计算、会计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管理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规则,努力建立合理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新修订了《年报准则》及《季报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定充分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一直受到市场关注的MBO信息披露问题,因《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正式颁布而有望进入“阳光操作”;《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颁布,不仅起到了规范收购行为的作用,而且使证券市场形成了较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体系。

  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方面可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切断其与机构联手做假的机会,从而使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失去谋取暴利的手段;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让公司管理者明白,善待投资者就是善待自己;让所有投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去竞争是一个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追求的目标。

  6、加强证券方面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证券方面的立法已逐步开展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建议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些对策包括:第一,进一步完善证券立法,特别是完善责任体系;并且可以考虑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专门的立法。第二,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并考虑建立股东代表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第四,建立专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五,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目前,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大多是利用法制的空缺牟利。因此,必须让中小投资人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武器,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征制。在这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社科院商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刘俊海博士提出要早日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对股东维权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表明,社会已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我们应该有目的、计划地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进程,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证券业兑现世贸组织有关条款的期限日益临近,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宽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已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张延波。高级财务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苑德军。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J].全景网络,2001.

  [3]曹冈。财务报表分析[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

  [4]肖喜堂。商业会计[M].商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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