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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探析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三是看对家属收受贿赂的态度。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故意更多的是一种心照不宣的表现。因而,一些人在行贿人上门送“礼”时故意外出回避,让家属收受,过后则称自己全然不知。有些虽表示要将收受的贿赂退回或支付购物款,而事后一直没有行动。这些应作为受贿行为予以认定。

  四是看对收受贿赂物的处分。当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收受了行贿人的大件物品或巨额钱款,使家庭生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虽未直接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应当知道系行贿所致,应认定其有受贿的故意。如果其家属收受其一件贵重物品如戒指、项链等,私自收藏,确对其隐瞒了真相,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该国家工作人员是明知的,则不能认定其有受贿的故意。

  三、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区别情况,慎重处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重要的教唆、帮助作用,情节较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家属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财物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商议、策划共同受贿;家属唆使、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家属事后帮助转移赃款、毁灭罪证、威胁证人等。

  (二)关于事后共同受贿的问题。事后受贿,即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对于这种酬谢性贿赂的情形是否认定为受贿罪,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事前虽然与行贿人没有收取财物的预约,甚至是没有想到或者没想到收受财物,但事后起意索要或在行贿人提供财物时接受,只要财物是对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报酬”,也应看作有受贿的故意,应认定受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没有约定而事后收受了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而且就赠送财物的对方来说,也没有收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故意。所谓事先没有约定,应包括暗示约定。对于事先没有约定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可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尤其是对那些枉法履行职务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更应严肃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而无受贿意图,他人以“酬谢”的名义将财物送到家中,而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家属受贿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教唆没有特定身份的家属索贿或受贿,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间接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共同受贿犯罪的间接实行犯,而其家属则为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

  (四)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收受、索取财物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家属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时有发生。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家属收受财物后并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均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该家属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以诈骗罪论处。如果家属单方面收受他人贿赂,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以朋友之托为由,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家属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但因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受贿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该家属因不具有职务犯罪的特殊身份,也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实施犯罪,亦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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