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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2、渎职犯罪的经济原因

  (1)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

  商品经济,又叫市场经济,它是通过市场交换的价值规律来实现财产流转和确认财产利益的归属。而且,商品经济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自我组织、自我更新的动态扩展系统,通过市场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市场经济与渎职犯罪本无共同的内涵,权力腐败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品的内在动因,一旦时机成熟,它们都有可能现实地转化为商品,其标志即是权利交易或以权谋私。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都处于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阶段,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往往受制于非正常的行政干涉,也为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司法实践中查处的大量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大多出于此种原因。

  (2)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

  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出现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指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围内,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变革,这种改革不是简单地对原有经济体制里的具体细节进行修改补充,而是要对原有体制的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加以改造。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相当长时期内,将会存在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磨擦,这种矛盾和磨擦给权力异化带来了便利条件,是贪利型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3、渎职犯罪的法文化原因

  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和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和法律意识三个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不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习惯的形成。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包括两方面内容: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尺度,或叫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标准,也就是人们希望通过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以及用什么样的法律标准来衡量公平、正义等。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和哲学思想为基础的传统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中庸之道”为哲学基础,主张以伦理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崇尚人治”,要求皇权至上,确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等级特权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律作用,漠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等等。是与以权利、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现代法文化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至今仍深深地根植于我们很多人的头脑中,尤其是当权者,“法自权出、权大于法”、“法从于政,领导个人至个人至上”、“官贵民贱”、“法治即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仍有一定市场,在这样的法文化氛围中,各种各样的专权型,贪利型渎职犯罪的大量滋生就不足为怪了。三、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要彻底遏制渎职犯罪,必须建立一个完整预防体系,这一预防体系应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两大部分。事前预防主要包括对现行渎职犯罪立法及司法的完善,监督机制,政治经济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事后制裁包括对现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所运用的惩治手段和种类,具体来讲,现阶段预防渎职犯罪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现有刑事立法。

  目前我国,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明显存在着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尤其对渎职犯罪来说,更是如此,尽管1997年刑法典较1980年刑法典在犯罪的种类和刑罚的规定上都有了明显进步,但也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范围过窄,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又极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另外,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过于抽象、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把握,如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具体含义是什么?如何把握它的犯罪主客观要件?“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用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重叠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尽快解决法律滞后问题,以适应新世纪惩治渎职罪的需要。

  2、加大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现行立法中,职务犯罪的量刑比普通公民的犯罪普遍偏低,比如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而普通公民犯盗窃罪,起刑点则为“500至2000元。”明显失衡,而在职务犯罪中,对渎职犯罪的量刑更低,普遍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词语规定,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使很多本该定罪判刑的在司法实践中逃脱法网,或本该重罚的予以轻罚或以党纪、政纪予以代替。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打击渎职犯罪方面,应作好以下工作:首先,要调整思路,保证协调。调整思路,也就是要转变观念,认清渎职犯罪的现实危害性,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保证协调就是要作到刑法内部相协调和刑法外部与非法律手段相协调,使严惩处渎职犯罪的立法精神真正落实到立法中,二是立法规定要与诉讼实践相一致,作到法律规定具有可行性。司法实践具有严格性,保证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作到不复叠、不矛盾。其次,在渎职犯罪的惩罚手段和种类上,应组成一个严厉程度不同的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体系,调整和维护我国各方面和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

  3、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公务员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防范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对公务员制度缺乏应有的重视,出现了公务员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等弊端,为渎职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已成为必需,尽量减少政府审批项目,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减少和防上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活动。其次,健全和完善公民举报制度。从我国举报我作的现状和打击渎职犯罪的需要,我们应当尽快制定《举报法》,其主要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受理机关;(2)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程序;(3)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的规定及受理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4)对举报人有功的奖励;(5)对举报进行阻挠、压制、刁难、打击行为之惩处;(6)保护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等等。

  4、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不可遏制。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党执政的国家,在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较西方两党轮流执政的国家来说,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如果我们不加强后天的弥补完善,势必会陷入夫人监督或监督失效的境地。实践证明,单靠公务人员的党性、良心是不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靠不住的,只有靠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各项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制度切切实实建立起来,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新闻法》、《举报法》、《家庭财产申报法》、《公关信息公开法》等,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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